二級殘疾

二級殘疾

二級殘疾就是二級傷殘的俗稱。199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GB/T16180-1996),這是工傷鑑定的國家標準,標準共分十級,其中,符合標準二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二級殘疾
  • 別名:二級傷殘
  • 表現:重度智慧型減退等
  • 標準: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
二級殘疾
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病
(1)重度智慧型減退;
(2)精神病性症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並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於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並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後,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並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後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症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症;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後;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後,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後,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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