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因

歸因是指人們對他人或自己行為原因的推論過程。具體的說,就是觀察者對他人的行為過程或自己的行為過程所進行的因果解釋和推論。(歸因<Attribution>指人們如何解釋自己和他人行為的原因, 是人對影響或解釋其行為的因素做出結論的一種認知過程(McCabe & Dutton, 1993)。自Heider (1958)提出歸因概念和理論至今, 歸因始終是社會心理學的熱點研究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歸因
  • 外文名:attribution
  • 套用學科:心理學
  • 套用範圍:社會心理學
歸因理論,歸因三維度,歸因的主要原則,影響因素,

歸因理論

關於知覺者推斷和解釋他人和自己行為原因的社會心理學理論。奧地利社會心理學家F.海德Heider在其1958年出版的《人際關係心理學》中首先提出歸因理論。以後一些學者在此基礎上陸續提出一些新理論,如B.維納、L.Y.阿布拉姆森、H.H.凱利、E.E.瓊斯等人。70年代歸因研究成為美國社會心理學研究的中心課題。
(1)海德的歸因理論
海德重視對人知覺的研究,認為對人知覺的研究實質就是考察一般人處理有關他人和自己的信息的方式。一個觀察者對被觀察者行動為何如此感興趣,他像一個“樸素心理學家”那樣去尋求對行為的因果解釋。在海德看來,行為的原因或者在於環境或者在於個人。如果在於環境,則行動者對其行為不負什麼責任;如果在於個人,則行動者就要對其行為結果負責。環境原因如他人、獎懲、運氣、工作難易等;個人原因如人格、動機、情緒、態度、能力、努力等。如一個學生考試不及格,可能由於個人原因:他不聰明、不努力等;也可能由於環境原因:課程太難、考試不合理等。海德關於環境與個人、外因與內因的歸因理論成為後來歸因研究的基礎。他認為,對人知覺在人際交往上的作用就在於使觀察者能預測和控制他人的行為。
(2)瓊斯和戴維斯的相應推論理論
瓊斯和K.E.戴維斯1965年提出的歸因理論稱為相應推論。這個理論主張,當人們進行個人歸因時,就要從行為及其結果推導出行為的意圖和動機。推導出的行為意圖和動機與所觀察到的行為及其結果相對應,即相應推論。一個人關於行為和行為原因所擁有的信息越多,他對該行為所作出的推論的對應性就越高。一個行為越是異乎尋常,則觀察者對其原因推論的對應性就越大。
影響對應推論的因素主要有3個:①非共同性結果:指所選行動方案有不同於其他行動方案的特點。例如,一個人站起來,走去關上窗戶,穿上毛衣,此時我們可以推斷他感到涼了。單是關上窗戶的行動也可能表示防止窗外噪音,而穿上毛衣這個非共同性結果就可以使人推斷這個行動是由於涼。②社會期望:一個人表現出符合社會期望的行動時,我們很難推斷他的真實態度。如一個參加晚會的人在離開時對主人說對晚會很感興趣,這是符合社會期望的說法,從這個行動很難推斷其真實態度。但是當一個人行為不符合社會期望或不為社會所公認時,該行為很可能與其真實態度相對應。如上述參加晚會的人在離開時對主人說晚會很糟糕,這是不符合社會期望的行為,它很可能反映出行動者的真實態度。③選擇自由:如果我們知道某人從事某行動是自由選擇的,我們便傾向於認為這個行為與某人的態度是對應的。如果不是自由選擇的,則難於作出對應推論。
(3)凱利的三度理論
凱利在1973年提出,人們在歸因過程中總是涉及三個方面的因素:①客觀刺激物(存在);②行動者;③所處的關係或情境。這三個方面構成了一個協變的立體框架,所以稱為三度理論。遵循的總原則是協變性原則。三因素的任何一個因素的歸因都取決於行為的三個變數:一致性、一貫性和區別性。一致性,針對人,即其他人對同一刺激是否也做出與行為者相同的方式反應。一貫性,針對情境,即行動者是否在任何情境和任何時候對統一刺激做相同反應。區別性,針對客觀刺激物,即行動者是否不對同類其他刺激做出相同反應。
(4)韋納的成就歸因理論
維納及其同事在1972年發展了海德的歸因理論。維納認為,內因-外因方面只是歸因判斷的一個方面,還應當增加另一個方面,即暫時-穩定方面。這兩個方面都是重要的,而且是彼此獨立的。暫時-穩定方面在形成期望、預測未來的成敗上至關重要。例如,如果我們認為甲工作做得出色是由於他的能力強或任務容易等穩定因素造成的,那么就可以期望,如果將來給予同樣的任務他還會做得出色。如果我們認為其成功的原因是由於他心情好或機遇好等暫時因素造成的,那么就不會期望他將來還會做得出色。1979年,他又提出了另一個重要維度,即控制點。他認為,努力、注意、他人幫助等因素是受個人意志控制的,是可控因素;而能力、運氣、心境等因素是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是不可控因素。
(5)阿布拉姆森等的歸因理論
阿布拉姆森、M.E.P.塞利格曼和T.D.提斯達爾等人於1978年進一步發展了維納的理論。他們依據習得的無能為力的研究對失敗的歸因作了補充,提出了第3個方面,即普遍-特殊方面。如一個學生由於數學老師的偏見在數學考試上總是取不到好的分數,於是他放棄對數學的努力,這是習得的無能為力的表現。他的這種無能為力如果只表現在數學一門課程上就屬於特殊方面,如果也擴散到其他課程上,則屬於普遍方面。

歸因三維度

歸因是人類的一種普遍需要,每個人都有一套從其本身經驗歸納出來的行為原因與其行為之間的聯繫的看法和觀念。由海德(Heider)提出,最初僅包含一個維度,即控制點(locus of control)。
美國心理學家維納(B.weiner)對行為結果的歸因進行了系統探討,並把歸因分為三個維度:
內部歸因和外部歸因(internal attribution\external attribution),穩定性歸因和非穩定性歸因(stability),可控制歸因和不可控制歸因(controlability)。 內因,指存在於個體內部的原因,如人格、品質、動機、態度、情緒、心境以及努力程度等個人特徵。如將行為歸因於個人特徵,稱之為內歸因。
外因,是指行為或事件發生的外部條件,包括背景、機遇、他人影響、工作任務難度。如果將行為原因歸於外部條件,稱之為外歸因或情境歸因。
綜合歸因:在許多情境中,行為與事件之發生並非由內因或外因單一因素引起,而兼有二者的影響,這種歸因稱之為綜合歸因。
在成敗歸因中,成功時,個體傾向於內歸因,失敗時,個體很少用個人特徵來解釋,而傾向於外歸因。成功內歸因有利於自我價值的確定,失敗外歸因,減少自己對失敗的責任則是一種自我防衛。
在競爭條件下,個體傾向於把他人的成功外歸因,從而減少他人成功對其帶來的壓力,如果他人失敗了,則傾向被內歸因。對他人的成敗歸因,個體均有明顯的使自己處於有利位置,以保護自我價值,這種傾向叫動機性歸因誤差。

歸因的主要原則

人們對他人的行為歸因時主要遵循兩個原則:
協變性原則。海德認為,人們通常認為,任何特定的行為都是由許多原因決定的。按照協變性的原則,應該在許多不同的條件下尋找特殊結果和特殊原因的聯繫。
打折扣原則。凱利認為,“某一特定原因在產生特定結果中的作用,假如有其他似是而非的原因也存在的話,應該打折扣”。也就是說,在有一種以上的原因可能起作用的情況下,我們的歸因不要做得太自信,不要輕易把結果歸因於某個特殊的原因。

影響因素

(1)社會視角的影響,由於人們在歸因上的社會視角不同,因而對行為原因的解釋也有明顯的不同。
(2)自我價值保護,個體在歸因過程中,對有自我捲入的事情的解釋,帶有明顯的自我價值保護傾向,即歸因向有利於自我價值確立的方向傾斜。
(3)時間因素。隨著時間的流逝,歸因越來越具有情境性,人們會將過去很久的事件解釋為背景的原因,而不是行為主體、刺激客體的原因。
影響歸因的因素還有能力高低,努力程度,任務難易,運氣好壞,身心狀態,外界環境等。
歸因偏差
人們在對他人或自己的行為進行歸因時,並不總是即合情理又和邏輯的,因此出現歸因偏差。它包括認知性偏差、動機性偏差和性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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