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及管理暫行辦法

武漢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及管理暫行辦法,是學術研究人員應遵循的基本準則,旨在倡導實事求是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本辦法適用於我校的學術研究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理工大學學術道德規範及管理暫行辦法
  • 隸屬:武漢理工大學
  • 類型:管理暫行辦法
  • 目的:倡導實事求是的優良風氣
總則,基本學術道德規範,處理與申訴,

總則

第一條學術道德規範是學術研究人員應遵循的基本準則。為進一步弘揚我校的優良學風,維護學術道德,嚴明學術紀律,規範學術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旨在倡導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學風嚴謹的優良風氣,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引導學術研究人員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校的學術研究人員,包括:我校在編的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工作的教師、研究人員、職員和博士後以及以我校名義發表著作或公布科研成果(含學位論文)的學生、訪問學者和進修教師。

基本學術道德規範

第四條學術研究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下述學術道德規範:
1、堅持和貫徹學術上“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積極發揚學術民主,倡導學術批評,充分尊重不同學術意見,反對學術霸權主義和強權作風。
2、遵循科學規律,探求科學真理,尊重學術自由,嚴肅學術紀律,維護學術純潔,嚴謹自律;積極創造良好的學術環境,鼓勵學術創新,正視和寬容學術失敗。
3、學術研究必須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注意檢索相關科研內容文獻。學術論文和著作應規範合理、客觀準確地引用他人文獻,一般應引用原始文獻,引用或轉引文獻資料或他人成果均應詳加註明。
4、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剽竊或侵吞他人的科研成果。抄襲、剽竊是指把他人作品中的數據資料、架構、內容等原封不動或改頭換面之後據為已有或採用他人工作結果時有意不註明引用出處的行為。
5、學術成果署名及順序應實事求是,未參加或未指導科學研究、論著(文)寫作,不得在發表的該成果中署名。學術成果署名者應對該項成果承擔相應的學術、道義和法律責任。
6、發表學術研究成果應當行文規範、數據翔實、準確可靠,邏輯嚴密,不得臆測捏造或篡改數據、事實或他人觀點。學術成果不得“一稿多投”、重複發表或變相重複發表,另有約定需要再次發表的,須詳加註明。
7、正視學術研究成果的經濟、社會效益,抵制和反對誇大研究成果的經濟、社會效益或對研究成果進行新聞炒作的行為,嚴禁對科研成果進行不實宣傳。
8、正確行使學術權力,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學術評價原則。在各種學術評審中,要認真履行職責,發揚學術民主,不徇私情,杜絕權學、錢學、情學交易等腐敗行為。
9、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認真認真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學術研究人員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學術不端行為:包括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偽造或者篡改數據、文獻,捏造事實;偽造注釋;未參加創作,在他人學術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學術不端行為(包括:一稿多投、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謊報研究成果和學術經歷等)。
第六條學校倡導學術研究人員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嚴謹治學、潛心研究、獻身科學、積極進取、銳意創新,樹立良好的學術風氣。對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學校將嚴肅處理,絕不姑息。
三、處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校學術委員會為學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最高學術調查評判機構。校學術委員會下設專門的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負責推進學校學術道德規範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校學術委員會辦公室。
第八條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由校領導及科技、教務、人事、研究生等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中主任委員由主管科技工作的校領導擔任。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臨時調查組。
第九條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在調查學術不端行為過程中,應查清事實,掌握證據,明辨是非,規範程式,正確把握政策界限;對舉報人要提供必要的保護;對被調查人要維護其人格尊嚴和正當合法權益;對舉報不實、受到不當指控的及時澄清並予以保護。
第十條學校根據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學術不端行為人給予相應處理;觸犯國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處理結果在一定範圍內公開,接受民眾監督。
四、舉報、受理及調查
第十一條對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任何人都有義務向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舉報。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辦公室接受來自社會各界、媒體和個人對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
第十二條舉報人應該採用真實身份,不得有不負責任、捏造、偽造事實甚至假借舉報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他人等行為。
第十三條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舉報材料可以採用書面、音像資料等形式,要求內容翔實、證據充分。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辦公室對舉報材料進行認真審核,於10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啟動調查程式的建議,報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審批。對於確定啟動調查程式的,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指定人員組成調查組,一般在90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調查。對於不予啟動調查程式的,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辦公室於10個工作日內將原因書面通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人員如被舉報、或與被舉報人有近親屬關係、直接師生關係或其他可能影響調查公正的關係時,應主動迴避;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係因而不宜參加調查的,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第十五條調查組可採用同行專家諮詢、技術鑑定、查核原始數據及記錄、重複實驗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必要時可分別通知舉報人、被舉報人和證人接受調查和提供相關證據。
第十六條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及時對調查組的調查情況進行研究,必要時可分別通知相關人員接受質詢,形成書面調查報告報校學術委員會。

處理與申訴

第十七條校學術委員會根據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提交的書面調查報告,對被舉報人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進行確認,形成審議結論。
第十八條校學術委員會將審議結論書面通知被舉報人。如果被舉報人有異議,可在接到書面通知10個工作日內向校學術委員會提出複議。校學術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進行複議,並可要求校學術道德規範委員會進行補充調查和聘請校內外專家參加審議,將確認的審議結論報學校。
第十九條學校相關機構根據審議結論,對於學校範圍內違反學術行為規範者,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給予學術不端行為人學術處理或行政處分。已構成違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學術處理和行政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學術處理包括:通報批評、終止研究項目、追回研究經費、撤消學術榮譽稱號、取消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停招研究生、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的資格、取消學位等。
第二十一條對於在學校訪問、進修期間出現學術不端行為的,學校將取消其進修或訪問的資格,並通報其工作單位;對於在學校註冊的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按照學生管理相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行政、學籍、學位處理。
第二十二條被舉報人如對處理決定不服,可自收到處理決定書10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申訴期內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減輕處理:主動承認錯誤並積極配合調查的;主動挽回損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發生的;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
第二十四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重處理:偽造、銷毀、藏匿證據的;阻止他人舉報或提供證據的;干擾、妨礙調查核實的;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在處分期限內繼續違反本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調查結果及最終處理決定記入被舉報人檔案。經學校批准,調查結果及處理情況通報全校、上報或通過相關媒體公布。
六、附則
第二十六條在學校做出最終處理決定之前,一切程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內,所有人員不得泄漏調查和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校學術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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