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理工大學外國文教專家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外國文教專家是外國語言專家(教師)、外國科技專家等的統稱。學校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積極聘請外國文教專家來校開展多種形式的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條外國文教專家的聘用遵循“突出重點、保證急需、提高質量、加強管理、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是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的主管部門。在對外交往中,未經授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表學校向外方作出承諾。
第四條接待外國文教專家應熱情友好、禮遇適度。

第二章

聘請程式及相關規定
第五條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實行項目管理。凡因教學、科研、人才培養等工作需要,擬聘請外國文教專家來校進行合作科研、學術交流等的單位均可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申請立項。
第六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每年六月下旬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下一學年度外國文教專家項目。需要聘請外國文教專家的單位應在此前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提出正式書面申請,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匯總後上報。
第七條外國文教專家項目獲得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於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前一個月,聘請單位需提供專家個人簡歷等背景材料,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向湖北省外事僑務辦公室申請辦理專家來華手續。
第八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審核聘請單位制訂的接待計畫並核定相應的接待經費額度,經費由聘請單位按有關規定使用。
第九條聘請單位先行墊付外國文教專家接待費用,交流活動結束後,聘請單位及時寫出書面總結,經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審核費用單據後簽字報銷外國文教專家接待費用。
第十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每年將對外國文教專家聘用效益進行評估,對聘請專家達到預期目標且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下一年度聘請工作的重點支持。
第十一條對為學校的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外國文教專家,推薦其申報湖北省人民政府外國文教專家“編鐘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文教專家“友誼獎”等獎項的評選。

第三章

業務接待及管理分工
第十二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國外來訪的重要學術團體、諾貝爾獎獲得者、院士或各學科世界級重大獎項獲得者等著名學者的接待工作;各聘請單位負責以教學、合作科研、學術交流等形式來訪的普通外國文教專家的接待工作,國際交流與合作處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來校任教一年的外國語言專家(教師)的日常事務管理工作,其工作契約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負責簽訂。
第十四條教務處、研究生院等教學管理職能部門負責來校任教一年的外國語言專家(教師)的教學管理,審核下達教學計畫和教學任務書,定期組織教學檢查與評估,歸口處理各項涉外教學事務。
第十五條聘請單位負責來校任教一年的外國語言專家(教師)的日常業務管理。凡外國文教專家(教師)能參加的業務、文化交流等活動,應儘可能吸收其參加。聘請單位還應為外國語言專家(教師)配備政治過硬、業務精通、責任感強的合作教師,協助其做好制訂教學計畫、選定教材等與教學相關的工作。
第十六條後勤保障處及保衛處負責來校任教一年的外國語言專家(教師)的後勤服務和安全防範工作。
第十七條外國文教專家在校內參觀聘請單位以外的實驗室時,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聯繫通知參觀單位。接待參觀的單位在遵守涉外活動保密條例的前提下,積極配合做好接待工作,並指定專人現場解說。

第四章

接待費用開支標準
第十八條外國文教專家接待經費僅用於接待來訪專家在華工作期間的食宿、旅費等費用。
第十九條旅費:聘請外國文教專家來校講學,一般不提供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國際旅費,如聘請的專家系能解決重大關鍵技術問題、預期成果效益十分顯著者,或聘請的專家為世界著名學者,可申請專項經費資助其單程或雙程國際旅費。如獲批,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為其購買經濟艙國際機票,特殊情況須購買商務艙機票的應報主管校長審批,超出經濟艙價格部分由聘請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宴請費:因工作需要需學校領導或國際交流與合作處領導出面宴請的,費用原則上控制在1000元/桌以內。
第二十一條住宿費:需由學校承擔住宿費用的外國文教專家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統一安排其在漢期間的住宿,一般為四星級賓館標準間。在出入境城市及外地工作期間住宿等費用控制在450元/人天以內。
第二十二條工作餐費:來訪外國文教專家在漢期間工作餐按200元/人天給予補貼;訪問時間超過十天以上,第十一天起按100元/人天給予補貼,據實報銷。
第二十三條講學酬金:聘請外國文教專家來校講學,一般不提供講學酬金,如須支付,由聘請單位自行承擔;諾貝爾獎獲得者來校講學酌情支付一定酬金;來校工作三個月及以上者按雙方簽訂的聘用契約由聘請單位支付酬金。
第二十四條特支費:其他為接待外國文教專家必須開支的以及不可預見性費用,由聘請單位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個案處理。來訪外國專家出入境口岸應儘可能安排在武漢,異地口岸出入境的,一般不派人迎送。經批准陪同外國專家赴外地參觀的工作人員,在陪同期間可與外國專家享受同等待遇,不再享有交通和生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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