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基金會

武漢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基金會

為了推動我國對發展經濟學的研究和傳播,立足中國,面向世界,以嚴謹的科學態度,不斷探索包括我國在內的開發中國家如何快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有效途徑,原華中理工大學設立了以張培剛先生命名的非公募基金會“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9年
  • 主管單位:湖北省教育廳
  • 業務範圍:開展學術研究,獎勵科研成果等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為了推動我國對發展經濟學的研究和傳播,立足中國,面向世界,以嚴謹的科學態度,不斷探索包括我國在內的開發中國家如何快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有效途徑,原華中理工大學設立了以張培剛先生命名的非公募基金會“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基金會”。
基金會最初於1992年通過民間籌資人民幣10萬元,經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核資批覆同意設立。1999年經湖北省民政廳審定合格,準予登記,並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2004年6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基金會管理條例》,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於該年底再次經過湖北省民政廳審查合格,以“武漢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基金會”的名稱作為非公募基金會登記註冊。基金會由社會團體法人轉變為基金會法人,現有資本人民幣500多萬元,主管單位是湖北省教育廳。
基金會的兩項重要公益活動就是設立“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優秀成果獎”(簡稱張培剛獎) 和舉辦中國經濟發展論壇。

建設宗旨

為了推動我國對發展經濟學的研究和傳播,立足中國,面向世界,以嚴謹的科學態度,不斷探索包括我國在內的開發中國家如何快速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有效途徑。

業務範圍

開展學術研究活動,獎勵科研成果,資助研究及出版,籌集資金,實現增值,開展捐資助學等社會公益活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武漢張培剛發展經濟學研究 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 非公募 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動我國發展經濟學的研究和傳播,促進中國經濟理論創新,為政府經濟決策提供諮詢服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貳佰壹拾萬元整 ,來源於 社會捐贈、政府資助 。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湖北省民政廳 ,業務主管單位是 湖北省教育廳 。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武漢市珞喻路1037號 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大樓506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有關發展經濟學與中國經濟發展的課題研究;
(二)舉辦與發展經濟學有關的學術會議;
(三)在全國範圍內表彰和獎勵在發展經濟學相關領域具有創新價值的研究成果;
(四)獎勵高校經濟研究領域的優秀博士碩士論文;
(五)資助發展經濟學方面的優秀著作的出版;
(六)開展捐資助學等社會公益活動;
(七)其他有助於促進發展經濟學研究的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8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 熱衷於經濟學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 ;
(二) 願意為發展經濟學研究和傳播做貢獻 ;
(三) 有一定研究水平和社會影響 ;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行使表決權;參加社會活動;
(二)根據章程的規定或者理事會的委託,代表本會處理有關事務,以本基金會名義對外參加社會活動;
(三)監督、檢查秘書處對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審閱本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提議召開理事會。
理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工作紀律;
(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承擔本基金會委託的任務;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
(五)每年為本基金會提供一定時間的義務服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提前5個工作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活動開展前7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開展涉及重大政治、經濟、理論等方面跨組織、跨領域的活動,以及組織涉外研討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贈等,在活動前報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並在活動前5個工作日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評比、表彰活動,在舉辦活動前,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告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二)投資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舉辦學術活動,開展科學研究;
(二)資助重大課題研究;
(三)在全國範圍內表彰和獎勵在發展經濟學相關領域的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具有創新價值的研究成果;
(四)在華中科技大學經濟學院研究生範圍內,獎勵優秀博士碩士論文;
(五)資助發展經濟學方面的優秀著作的出版;
(六)為社會服務,進行諮詢、課題研究等活動;
(七)資助社會公益事業,開展捐資助學活動;
(八)其他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投資金額超過五十萬元 ;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經濟學研究
(二)獎勵創新性研究成果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2年11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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