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2013年7月30日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3.11.17
  • 實施時間:2014.01.01
條例全文,修改情況匯報,審議情況說明,審議意見,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並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備設施的使用安全管理和違法建築的處置,軍隊、宗教團體、文物保護單位以及本市優秀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風貌街區的房屋安全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房屋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構成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網路,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房屋安全應急搶險實施方案、組織危險房屋安全巡查、處置房屋安全突發事件、查處危害房屋安全行為等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房屋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房屋安全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落實施工區域周邊房屋安全防護措施以及既有建築幕牆安全維護、查處違規裝飾裝修行為等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查處房屋使用中的違法建設行為。
市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配合房屋主管部門做好本轄區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需要。
第八條 本市實行房屋安全管理救助制度。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房屋安全救助專項資金,用於對特殊困難家庭房屋安全鑑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危害治理的適當補助。
房屋安全救助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行業協會的指導和監督,支持行業協會依法開展工作,發揮行業協會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規範並向社會公開,加強行業自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房屋安全意識。
對於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勸阻、舉報、投訴。房屋主管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法定職責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屬於直管公有房屋的,其經營管理單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契約的約定,承擔保修期間房屋質量缺陷的保修和治理責任。
新建房屋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受讓人提交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使用說明書及其他有關檔案,明確告知受讓人房屋的基本情況、設計使用年限、性能指標、使用與維護保養要求、保修範圍和期限等事項。
房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的契約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承擔房屋安全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並將注意事項、禁止行為等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實行自治管理的,其安全檢查、維修養護等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
房屋專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房屋安全責任人依法承擔。
第十四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對房屋使用安全承擔下列責任:
(一)按照設計用途、建築物使用性質及房屋權屬證明記載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檢查、維修房屋,及時治理房屋安全隱患;
(三)房屋的裝飾裝修不得影響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和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防治白蟻;
(五)委託房屋安全鑑定;
(六)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第十五條 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且未經施工圖設計審查機構審查同意,擅自變動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在承重牆上開挖壁櫃、門窗洞口或者擴大房屋承重牆上原有的門、窗尺寸;
(三)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
(四)在樓面、屋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
(五)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六)拆除或者改變商場、賓館、飯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大型建築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體功能的主體結構;
(七)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性物品;
(八)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或者將住房原設計的房間分隔後出租,危害房屋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
第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築物、構築物,裝飾裝修非住宅房屋以及新建住宅區內種植花草樹木前,應當委託白蟻防治單位實施白蟻預防處理。
有蟻害房屋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並配合白蟻防治單位進行白蟻的檢查和滅治工作。
白蟻預防、蟻害治理的質量保證期內發生白蟻危害的,原防治單位應當免費滅治。
白蟻危害在一定區域集中發生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白蟻防治單位進行滅治。
白蟻防治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條 既有建築幕牆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下列安全責任:
(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建築幕牆使用維護說明書》進行常規維護和檢修;
(二)按照規定進行安全性鑑定與大修;
(三)制訂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四)建立相關維護、檢修及安全性鑑定檔案。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鑑定管理
第十八條 本市實行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必要的專業性設備、設施;
(三)具有實踐經驗的建築結構及其他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兩名國家註冊結構工程師和一名結構專業副高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將相關資料報送房屋主管部門。
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列入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人應當從房屋主管部門公布的名錄中選擇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
第十九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繼續使用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確定房屋安全狀況:
(一)房屋達到設計使用年限;
(二)房屋地基基礎、牆體或者其他承重構件出現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或者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情形;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權益需要鑑定的情形。
因災害、事故導致一定區域內大量房屋受損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鑑定單位對受損房屋進行鑑定。
第二十條 既有建築幕牆自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原則上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鑑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託具有建築幕牆檢測與設計能力的單位進行安全性鑑定:
(一)面板、連線構件或者局部牆面等出現異常變形、脫落、爆裂現象;
(二)遭受風暴、地震、雷擊、火災、爆炸等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造成損壞的;
(三)相關建築主體結構經檢測、鑑定存在安全隱患。
第二十一條 房屋存在危及相鄰人、房屋使用人等利害關係人的安全隱患,利害關係人可以要求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房屋安全責任人拒不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自行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或者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用由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不是危險房屋且不存在危及利害關係人的危險點的,鑑定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對房屋局部委託鑑定的,僅對委託部位進行勘查,出具鑑定結論,明確鑑定部位的安全狀況。
房屋以棟為單位進行安全鑑定的,可以由房屋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委託鑑定。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鑑定應當依據國家現行的規範和標準進行。對工業建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等房屋的鑑定,還應當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進行。
第二十四條 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不得阻撓、干擾鑑定人員的正常鑑定活動。
對存在明顯險情的房屋,鑑定期間不得停止原已採取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的房屋安全鑑定人員參加,鑑定前出示執業證件,鑑定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鑑定,鑑定結論應當客觀、真實反映房屋安全狀況。
《房屋安全鑑定書》應當由鑑定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單位負責人簽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及相關負責人對出具的鑑定書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及時向鑑定委託人出具《房屋安全鑑定書》,並將該鑑定書同時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經鑑定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在《房屋安全鑑定書》上註明該房屋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在作出鑑定結論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該鑑定書送達鑑定委託人。
第二十七條 經鑑定屬於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根據鑑定結論在《房屋安全鑑定書》上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觀察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於採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於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建築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於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處理意見為整體拆除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書》,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審查。
第二十八條 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鑑定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重新鑑定。
委託重新鑑定的,應當在鑑定單位名錄中選擇原鑑定單位以外的其他鑑定單位。
重新鑑定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的,鑑定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覆核。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覆核意見認定鑑定結論。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九條 市、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危險房屋進行巡查,落實監控並督促及時治理。
區房屋主管部門收到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書》後,應當及時到現場查勘,向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同時通報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鑑定書》的要求,及時對危險房屋採取治理措施。涉及房屋共有部分的維修和治理,已繳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進行維修、改造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向所在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危險房屋確實不具備維護、修繕能力的,經本人申請,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與房屋所有人通過協商,對危險房屋採取置換或者收購後予以治理。
第三十一條 危險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落實危險房屋治理措施。房屋安全責任人拒絕或者怠於採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險房屋,危及相鄰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區房屋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採取必要的應急排險措施。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發現房屋出現險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立即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及時向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區房屋主管部門報告。社區居委會應當根據需要設定警示區域,提醒過往的行人、相鄰人注意安全。
區房屋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相應處置。
第三十三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危險房屋採取排險措施,房屋使用人及相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房屋使用人配合排險臨時遷出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危險排除後及時通知使用人遷回。
因治理危險房屋需要臨時占用房屋共有部位的,相關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支持,不得阻撓。
第三十四條 對成片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已經鑑定為危險房屋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危舊房屋相對集中的區域優先納入舊城改造範圍,有計畫地組織實施危舊房屋改造。
需要整體拆除重建的單棟危險房屋已納入土地儲備範圍的,土地儲備主體應當依法提前收儲。未納入土地儲備範圍,壓占規劃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徵收;未壓占規劃線的,房屋所有人可以到規劃等部門依法辦理整體拆除重建手續。
第五章 房屋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記錄並及時更新房屋的下列相關信息,為公眾提供查詢服務:
(一)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名稱;
(二)結構類型、竣工日期和設計使用年限;
(三)消防、抗震設防標準;
(四)採用的新技術、新材料以及建築節能措施;
(五)危險房屋安全鑑定結論和白蟻預防措施;
(六)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白蟻防治單位名錄、從業人員名冊及其信用記錄;
(七)其他與房屋安全相關的信息。
建設、規劃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相關的房屋安全信息。
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將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房屋的相關信息書面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並督促其及時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
第三十六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的統一管理,擬定相應的示範文本。
第三十七條 教育、衛生、文化、體育、交通、旅遊、工商、商務、民政等部門應當在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定期開展本系統公共建築的安全檢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檔案;發現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責成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治理,並通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
公共建築房屋安全檢查的具體辦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三十八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既有建築幕牆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做好既有建築幕牆的日常維護和檢修工作。
第三十九條 進行隧道、基坑等建設工程施工作業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採取有效措施保障周邊區域房屋安全。
施工可能影響周邊區域房屋安全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前實地調查周邊房屋基礎、主體結構情況,進行風險評估,編制房屋變形監測方案以及專項安全防護方案,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必要時可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周邊區域房屋進行鑑定,並將有關情況向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對隧道、基坑等建設工程影響周邊區域房屋安全的投訴,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置。
第四十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房屋清冊,對危險房屋逐棟登記,明確危險房屋監管責任人,掌握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安全隱患的基本狀況等相關信息,並通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第四十一條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危險房屋開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責任人及時排除房屋安全隱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到現場查勘:
(一)接到相關當事人的報警、投訴的;
(二)相關部門、單位反映在房屋安全檢查中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獲知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
區房屋主管部門經現場查勘後發現確有房屋安全隱患的,應當告知房屋安全責任人委託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發現房屋存在重大險情的,應當採取應急排險措施。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房屋安全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處置培訓和應急演練。
因突發事件和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房屋安全應急預案,進行應急保障和搶險救援。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一)切斷電力、可燃氣體和液體的輸送;
(二)劃定警示區、實行臨時交通管理措施;
(三)利用鄰近建築物和有關設施;
(四)拆除或者破損毗鄰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因應急搶險拆除或者損壞毗鄰建築物、構築物的,由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修復或者補償。
第四十五條 房屋主管部門開展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管理職責,在開展現場查勘、勸阻、處置違法行為等工作時實行掛牌服務、亮證執法。
第六章 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市建立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
市、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常識普及工作,提高村民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識。
第四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市、區建設、規劃、房管、城管等部門的指導下,對村民自建房屋在村莊規劃、建築規範、施工質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規範化管理,向村民提供備選房型,引導村民選擇有資質單位設計的方案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通過契約約定房屋保修責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四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專人擔任房屋安全管理員,負責轄區內村民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巡查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安全管理員進行業務培訓。
第四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日常監督管理情況,建立村民自建房屋信息系統,組織、指導村民對自建房屋進行日常維護,及時治理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五十條 農村特殊困難家庭的房屋需要應急排險或者出現嚴重蟻害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採取措施治理房屋險情和蟻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對房屋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二條 房屋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危害房屋安全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其採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並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涉及違法建設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涉及違規裝飾裝修的,由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裝飾裝修管理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規定,既有建築幕牆安全責任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定期檢查、維修或者安全性鑑定等義務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報送《房屋安全鑑定書》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虛假鑑定書,或者因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鑑定書有重大失實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報請市房屋主管部門將其從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中刪除。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建設單位在進行隧道、基坑等建築工程施工作業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停工整改,並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因施工導致周邊區域房屋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負有責任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阻撓房屋安全責任人或者政府有關部門對危險房屋採取排險措施的,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且造成損害後果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六十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危險房屋,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承重結構,是指房屋的承重牆、梁、柱、樓板、基礎結構或者剪力牆等構件;
(三)建築幕牆,是指採用金屬型材、金屬連線材、粘結材料、特種玻璃、金屬板材及天然石板材等材料構成的玻璃幕牆、金屬板幕牆、石材幕牆及組合幕牆;
(四)房屋安全鑑定,是指對房屋結構的安全狀況和使用狀況進行鑑別、評定;
(五)村民自建房屋,是指農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的房屋;
(六)規劃線,是指城鄉規劃確定的紅線(道路邊界控制線)、綠線(綠地範圍控制線)、藍線(水體保護控制線)、黃線(基礎設施用地控制線)、紫線(文物、歷史建築和歷史文化風貌街區保護線)。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926(批准時間)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3年4月23日,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26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60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了12條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在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的帶領下,開展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和相關的調研工作。一是將條例(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二是在市人大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三是將條例(草案)送市紀委、市檢察院徵求制度廉潔性方面的意見。四是組織召開了5場座談會,分別聽取了部分市政協委員、街道和社區幹部、危房戶代表、房屋鑑定所、白蟻防治所、建築設計和施工單位以及有關社會組織等方面的意見。五是通過常委會代表工作委員會召開了市人大代表座談會徵求意見,通過各區人大常委會組織徵求區代表意見。為了進一步增強立法的民主性,提高立法質量,法制委員會還採取了新措施:一是通過最近設立的武漢人大立法微博廣泛徵求意見;二是通過與市委統戰部聯合召開各民主黨派負責人和無黨派人士代表的座談會徵求意見;三是在常委會研究室的支持下,組織新聞媒體對審議中的熱點問題進行報導,引導公眾參與討論。截至6月17日共徵集到297條次意見和建議。法規工作室對這些意見進行了歸納、梳理,並會同市人大城環委、市政府法制辦、市房管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
5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和法制委員會部分組成人員、有關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了逐條研究。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作了再次修改。5月3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進一步修改。6月13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
有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提出了意見,認為在安全管理問題上其適用範圍不應僅限於對合法建造的房屋,也應包括對違法建造房屋的管理。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對合法建造房屋和違法建造房屋既不能籠統地混為一談,也不能簡單地截然分開,而應該區別不同情況加以規範。據了解,目前所謂違法建築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因審批手續不全等原因暫時不能辦理“兩證”,但通過依法補辦手續可以辦理“兩證”的房屋;另一類則是依法需要拆除的違法建築。對於前一類房屋,在補辦合法手續後應將其納入正常管理範圍,對此,市政府在條例(草案)說明中已明確將其歸於“合法建造的房屋”。對後一類違法建造的房屋則應依法進行拆除處理。據此,對條例(草案)第二條作了相應修改。
此外,有審議意見提出,對農村個人自建房屋的管理不應簡單套用中心城區的管理方式,建議單列章節集中表述。考慮到村民自建房在審批、建設、使用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為慎重起見,法制委員會及法規工作室專程到黃陂區進行調研,聽取了部分村民、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及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等方面的意見。歸納他們的意見,一是認為將村民自建房安全管理納入條例調整範圍很有必要;二是認為政府應當對農村貧困戶危房排險等給予扶持;三是認為對村民自建房的管理不能簡單套用中心城區房屋安全管理的所有規定。據此,借鑑成都等地的立法經驗,將條例(草案)中涉及村民自建房屋的內容重新整合,合併為一章即“村民自建房屋的安全管理”作為第六章,主要從管理體制、政府及主管部門責任、救助制度等方面作了相應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六章〕
二、關於房屋安全責任人
有審議意見提出,條例(草案)第十二條關於房屋安全責任人的規定不夠準確,尤其是對房屋所有人及房屋使用人在安全責任的劃分上不夠明晰。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房屋安全責任人的確認及其責任的劃分本質上屬於公民的權利與義務範疇,應該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加以確認。據此確定了兩條原則,即: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承擔法定責任;房屋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契約約定承擔相應責任。按照這一原則作了相應修改。〔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
三、關於房屋安全鑑定
有較多審議意見認為,房屋安全鑑定涉及千家萬戶,事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如何加強管理以及採取什麼樣的管理體制,應該慎重決策。同時也提出對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應當設定資質或準入條件,從嚴管理;對鑑定行為、鑑定收費和培訓要予以規範等。據了解,我市房屋安全鑑定工作以前一直由房屋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房屋安全管理機構負責。2012年12月,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取消“城市房屋安全鑑定費”這項行政性收費後,房屋安全鑑定走向市場已成趨勢。本次立法對於我市房屋安全鑑定的管理制度、實施主體、處罰措施、強制鑑定等都需要作相應調整。為妥善處理好這一重大問題,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專程到已在這一領域率先進行市場化改革的廣州、深圳兩地進行了考察。借鑑兩市的成功經驗及存在的問題,法制委員會認為,市政府提出的將房屋安全鑑定推向市場的改革方向是正確的,應予以支持。在此前提下應加強制度設計,完善市場監管,避免因資質管理缺失而發生外地出現的鑑定機構低價惡性競爭、政府難以監管等問題。據此,主要從管理制度、鑑定單位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主管部門責任、鑑定糾紛的處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和調整:
一是明確規定了建立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旨在加強對房屋安全鑑定市場的監督和管理。主要從實行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報送相關資料,房屋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房屋安全鑑定委託人選擇房屋安全鑑定單位進行鑑定等方面進行了規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二是明確規定了房屋安全鑑定的一些具體要求,旨在規範市場行為,保證鑑定質量。主要從房屋安全鑑定應當依據的規範和標準,進行房屋安全鑑定時對房屋安全鑑定人員的具體要求,對出具《房屋安全鑑定書》的具體要求等進行了規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三是明確規定了房屋主管部門的責任,旨在加強對特殊事項的重點監管。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房屋安全鑑定單位應當在向鑑定委託人出具《房屋安全鑑定書》的同時將該鑑定書報房屋所在地的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在條例(草案)第三十條增加規定:“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出具的處理意見為拆除房屋的《房屋安全鑑定書》,市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審核”。〔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四是明確規定了對鑑定糾紛的處理規則,旨在規範市場秩序,妥善處理糾紛。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修改為:“對房屋安全鑑定單位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鑑定委託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委託重新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在鑑定單位名錄中選擇原鑑定單位以外的其他鑑定單位進行。重新鑑定與原鑑定結論不一致的,鑑定委託人可以在三十日內向市房屋安全鑑定協會的專家委員會申請覆核。市房屋主管部門根據覆核意見認定鑑定結論。”〔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條〕
四、關於緊急情況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有審議意見提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直接關係到房屋安全,針對目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難的問題,條例應當作出合理可行的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對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條件已有明確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宜作出與上位法相牴觸的規定。在此前提下,考慮到住建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住宅共用部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作出了使用維修金的變通規定。據此,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增加一款,即“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進行維修、改造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相關規章規定,向所在區房屋主管部門提出使用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以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
五、關於政府的救助責任
有審議意見提出,各級政府應當加大對低收入危房戶的扶持和救助力度,以保證社會弱勢群體的住房安全。為此,從以下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房屋安全救助專項資金”;二是規定“白蟻危害在一定區域集中發生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白蟻防治機構進行滅治”;三是規定“因災害、事故導致一定區域內大量房屋受損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鑑定單位對受損房屋進行鑑定”;四是規定“農村困難家庭的房屋需要應急排險或者出現嚴重蟻害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救助,採取措施治理房屋險情和蟻害。”〔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五十條〕
六、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法律責任沒有區分違法性質與情節輕重,處罰手段單一,罰款幅度過大,對單位處罰太輕。據此,對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分別對條例(草案)第四十八、第五十一、第五十三條作了修改;同時增加三條分別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阻撓應急排險等行為應當依法賠償和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作出了具體規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
七、關於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修改過程中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符合制度廉潔性的要求。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情況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9月24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贊成批准該條例。9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再次進行了審議,認為該條例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同時,委員們提出,房屋附屬設施,如電梯、空調、廣告等也應納入房屋安全管理調整範疇,建議武漢市有關部門儘快研究制定相關配套辦法,以保證條例有效實施。
以上審議意見和相關文字修改意見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做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3年8月,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將《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接到報批文本後,省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及時徵求了省直相關部門的意見。9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該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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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規定,全市建立村民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制度,街辦、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市、區建設、規劃、房管、城管等部門的指導下,對村民自建房屋在村莊規劃、建築規範、施工質量等方面逐步推行規範化管理,向村民提供備選房型,引導村民選擇有資質單位設計的方案和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通過契約約定房屋保修責任,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條例》還規定,房屋主管部門要建立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名錄管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鑑定單位名錄,為當事人選擇鑑定單位提供方便。《條例》還對需委託房屋鑑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鑑定的情況作了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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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第十三次會議召開,會議表決通過《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經過多次修改,條例中禁止實施的危害房屋安全行為新增“將住房原設計的房間分隔後出租”條款,這意味著建“膠囊房”屬違法行為。
省委常委、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阮成發主持會議。
據悉,目前,我市很多居民樓房被業主私自改裝,一套隔成多個單間進行出租,這種房間因面積小、價格便宜,被形象稱為“膠囊房”。因“膠囊房”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又沒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管理,所以一直無法取締。《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將“膠囊房”列為危害房屋安全行為,明確規定,違反規定的將由區房屋主管部門責令其採取改正措施,排除危害,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辦法》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
市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盧國祥,副主任胡緒鵾、張河潔、鄭永新、彭志敏、羅長剛,秘書長於建海出席會議;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長趙飛,副市長張光清列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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