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戰爭論

正義戰爭論有正當理由的戰爭是被允許的正義戰爭的理論。托馬斯·阿奎納具有代表性的學說宣稱正義戰爭必須具備:(1)按照君主的命令進行;(2)為懲罰對方的不正當行為迫不得已時;(3)以糾正對方不正當行為為目的。以後的法學家認為進行戰爭的各方一般都認為自己是正當的,正義戰爭論在國際實踐中難以成為衡量戰爭是否為正義戰爭的標準,因此失去實際意義。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後,在《國際聯盟約》、《非戰公約》、《聯合國憲章》中都有禁止侵略戰爭的精神,賦予正義戰爭論以全新的內容。當代國際法對構成戰爭的具體行為提出的戰爭法不涉及國家訴諸戰爭的權利。

正義戰爭論(Just War Theory),基督教實踐神學命題,由奧古斯丁首先提出,謂基督徒並非全然不能參與戰爭,戰爭可以為著伸張正義與重建和平的緣故而進行。認為正義的戰爭必須由合法的統治者來發起和領導,並且基督徒戰士必須以愛的態度對待敵人,不可假戰爭之名進行屠殺和掠奪。同時認為聖職人員,如司鐸和修士等可豁免參加軍隊。上述立場為路德和加爾文所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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