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

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MiFID,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在歐盟所有成員國實施,旨在促進歐盟形成金融工具批發以及零售交易的統一市場,同時在多個方面改善對客戶的保護,其中包括增強市場透明度、出台更符合慣例的客戶分類規則等。同時MiFID監管的對象還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衍生品以及櫃檯產品,投資諮詢類公司——全球投資銀行和作為賣家的經紀商。

已加入的國家,要求,最優執行,系統化內部撮合,

已加入的國家

英國、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爾他、賽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
MiFID要求任何提供“投資服務”的公司只要位於屬於歐盟經濟區的成員國國家境內,就將受到MiFID的影響,哪怕他們的客戶是在歐洲之外。不過,瑞士不會受到MiFID的監管,因為瑞士還不是歐盟成員國。此外,幾個離岸金融中心,如Isle of Man以及Channel島也不會受到該法規的監管。

要求

最優執行

為客戶的指令提供最好的執行結果.具體說,就是投資公司需要採取所有合理的步驟,以便為客戶指令獲得最好的執行結果,這裡面涉及到價格、成本、速度、指令執行的可能性以及指令的處置結果。“最優執行”的要求對於投資公司以及IT行業有著幾個層面的明確影響。公司需要和多個有監管的市場建立實時連通,需要具有多邊交易設施,或者通過系統化內部撮合交易,來確保獲得所有價格、成本、速度以及其他因素的必要數據。

系統化內部撮合

該概念來自於MiFID對市場以及股票交易透明度的要求.MiFID法規確定了系統化內部撮合商在交易前以及交易後的責任。交易前的責任包括,他們必須提供股票的明確報價。交易後的責任包括,公司必須達到透明度的要求,要有與監管市場同等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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