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機械指令

歐盟機械指令

2006年6月9日,歐洲議會歐盟理事會在其官方公報發布了最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是繼指令之後,又一個被修訂的新方法指令。與現行機械指令98/37/2相比,新指令在適用範圍、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合格評定程式以及市場監督等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按照新指令中的要求,該指令將於發布之日起20天后,即2006年6月29日起正式生效。 總的來說,新指令把現行指令中相似內容獨立成章,結構更加清晰,內容更加容易理解,有助於製造商、認證機構及各成員國等相關各方對指令內容的理解和套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歐盟機械指令
  • 外文名:Machinery Directive
  • 時間:2006年6月9日
  • 發文單位: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 性質:官方檔案
指令介紹,定義,危險機械,範圍劃分,

指令介紹

目前的機械指令98/37/EC,於1998年7月23日由歐盟官方公報頒布,替代了1989年頒布的89/392/EEC,及後續修訂的指令 91/368/EEC,93/44/EEC,93/63/EEC。而自1995年1月1日起,機械指令正式成為歐洲的強制法規,同時所有歐盟會員國須將其一些基本規定納入各自國家的法律。歐盟機械指令並非針對技術性細節,而是著重於機械設計和結構相關的安全與健康規定
歐盟新版機械指令2006/42/EC 將於2009年12 月29 日起生效執行(例外:唯有可攜帶式匣帶加工機械或具有擠壓功能的加工機匣,可以到2011年6月29日才實施),且無緩衝過渡期。據官方的檔案,只有在12月29日之後,才能建立一份根據指令2006/42/EC的聲明
新版機械指令主要區別

定義

機械指令中所述的機械包括單台的機械、有聯繫的一組機械和可更換設備。
1,機械
機械是指一個由非人力或其它動物力驅動的、裝有或被設計成可以裝有驅動系統的,由若干零部件組成的,且至少有一個零部件可以運動的,被設計用來完成特定用途的設備;(工廠用的生產加工設備99%都屬於此處定義的機械)
2,可更換設備可更換設備是指可裝在機械設備上的,用來改變或增加機械功能的裝置。刀具並不屬於這裡定義的可更換設備;
3,安全元件安全元件是指純粹用來實現安全功能的元件,該元件並不影響機械的功能,如果該元件失效會極大的威脅操作者的安全,這種元件可以在市場上單獨流通;
4,提升設備附屬檔案提升設備附屬檔案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和被提升設備之間的獨立設備,吊索和其組件就屬於提升設備附屬檔案;
5,鏈條、繩索、絲網鏈條、繩索、絲網是指安裝在提升設備或其附屬檔案上的主要用於提升的元件;
6,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是指安裝在動力源與被驅動設備之間的傳動裝置,如果該設備帶有防護裝置,防護裝置與該裝置應視為一體,不可分開;
7,半成品機械半成品機械是指即將組裝成為完整機械的設備,但該設備自身不能實現任何功能。獨立的驅動系統就是半成品機械。
依機械及零組件的類型, 除機械指令的其它指令仍可能適用。其它指令包括EMC 指令、低電壓指令、簡單壓力容器指令、壓力容器指令。

危險機械

危險機械(屬於機械指令附屬檔案IV所列範圍之機械)
2006/42/EC機械指令對於「一般機械」與被認為特別危險(附屬檔案IV 機械)有明顯的區別。在進行符合指令規範之步驟前,很重要的一點是,先要區分出你的機器是不是附屬檔案IV的機械。
危險機械主要由以下幾種:
1,圓鋸機(單鋸片或多鋸片),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1.1 具有固定的床身或者支撐,採用手動進給或裝有可拆卸的動力進給,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2 具有手動操作的往復式床身或滑架,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3 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圓鋸機;
1.4 具有機械移動式鋸片,手動上下料,切削時鋸片移動的圓鋸機;
2,手動進給的木工平面刨床
3,具有內置式機械進給裝置,手動上下料,加工木材用的單面刨床;
4,帶鋸機,用來加工木質及類似木質或加工肉質及類似肉質類材料的以下設備:
4.1 具有固定的或往復運動的床身或者支撐,切削時鋸片固定的帶鋸機;
4.2 鋸片裝在往復式移動架上的帶鋸機;
5,由第1至第4及第7條所列的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的組合機械;
6,具有多個刀架的手動進給的木工開榫機
7,手動進給的,立式木質及類似木質材料加工機械;
8,手持式木工鏈鋸;
9,採用人工上下料金屬冷加工用衝壓床,其移動之工作的行程超過6mm,速度每秒超過30mm/s,包括彎板機;
10,採用人工上下料的塑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1,採用人工上下料的橡膠注射或擠壓成型機械;
12,以下幾種地下作業機械:
12.1 機車和司閘車;
12.2 液壓支撐設備;
13,安裝有壓縮裝置、收集家庭垃圾用的人工裝載車;
14,可拆卸的機械傳動裝置及其防護罩;
15,可拆卸機械傳動裝置的防護罩;
17,跌落風險垂直高度超過3米的舉升人或貨物的舉升設備;
18,手持式槍彈推動打釘設備及其他衝擊設備;
19,用來檢測人是否暴露在危險區的防護設備;
20,第9,10,11條中所列設備上用的動力驅動的連鎖防護罩
21,保證安全功能的邏輯單元;
22,側翻防護結構(ROPS);
23,墜落物體防護結構(FOPS);
以上所列之危險機械,一般須由Notified Body (驗證機構)對產品實施EC type-examination(型式檢驗)合格後,才能於產品上張貼CE標誌。

範圍劃分

1,由機械制原廠家提供的用來替代機械上相同元件的安全元件;
2,公共場所或遊樂場用的特殊設備;
3,為核能用途而特別設計的機械設備,如發生故障會導致放射性物質泄露;
4,武器,包括槍械;
5,以下所列的運輸類設備:
由 2003/37/EC 指令所覆蓋的農業和林業用的拖拉機,安裝在拖拉機上的設備除外;
由 70/156/EEC 指令所覆蓋的機動車輛及其掛車,車輛上安裝的機械設備除外;
由 2002/24/EC 指令所覆蓋的兩輪或三輪機車,車上安裝的機械設備除外;
航空、水上及軌道交通工具,安裝在其上的機械設備除外;
6,遠洋和近海船隻及安裝在其上的設備;
7,軍用及警用的機械設備;
8,科研用的實驗室安裝的臨時機械設備;
9,採礦用的卷揚機
10,演出時用來移動演員的設備;
11,由 73/23/EEC 指令(該指令目前的最新適用版是 2006/95/EC)所覆蓋的電氣設備,如:
家用電器;
音視頻設備;
信息技術設備;
日常辦公用設備;
低電壓開關及控制設備;
12,以下所列的高電壓機械設備開關及控制設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