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政府採購公共指令》

歐盟《政府採購公共指令》,歐共體成立之後,為了消除貿易壁壘,促進貨物、資本和人員流動的目標,通過了一系列協定和指令,其中包括政府採購的立法和協定。歐共體的政府採購協定遠遠超前於其他經濟組織,早在1966年,歐共體就通過了有關政府採購的專門規定,比GATT的《政府採購協定》還要早13年。

公共指令的背景,公共指令的主要內容,

公共指令的背景

歐共體成立之後,為了消除貿易壁壘,促進貨物、資本和人員流動的目標,通過了一系列協定和指令,其中包括政府採購的立法和協定。歐共體的政府採購協定遠遠超前於其他經濟組織,早在1966年,歐共體就通過了有關政府採購的專門規定,比GATT的《政府採購協定》還要早13年。
歐共體之所以對政府採購給以極大關注,是由於政府採購金額在歐共體的GDP和貿易額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據歐共體統計,各成員國的政府採購和國有企業的採購總額平均每年達到4000億歐洲貨幣單位,占歐共體GDP的14%,以上的統計數字還未包括運輸、能源和郵電等部門進行的採購。
但是,由於在執行歐共體有關規定的嚴格程度方面,各成員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結果,僅有一部分政府採購實行了國際招標,其餘部分則是各國政府從本國企業直接購買。迴避國際市場的競爭必然帶來價格的壟斷、採購成本上升,因而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歐共體估計,這部分損失每年為400億歐洲貨幣單位。
因此,為了在歐共體範圍內徹底消除貨物自由流通的障礙,歐共體(歐盟)相繼頒布了關於公共採購各個領域的公共指令,構成了目前歐盟的公共採購法律體系。在這個法律體系中有四部指令是關於政府採購的實體性法律,有兩部是程式性法律。這六部指令是適用於歐盟範圍內的公共採購的主要規則。其中針對政府的有四個指令,即《關於協調授予公共服務契約的程式的指令》(1992年頒布,簡稱《服務指令》)、《關於協調授予公共供應品契約的指令》(1993年頒布,簡稱《供應指令》)、《關於協調授予公共工程契約的程式的指令》(1993年頒布,簡稱《工程指令》) 和 《關於協調有關對公共供應品契約和公共工程契約授予及審查程式的法律、規則和行政條款的指令》(1989年頒布,簡稱《公共救濟指令》);針對公共事業的有兩個指令:《關於協調有關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部門採購程式的指令》 (簡稱《公共事業指令》)、《關於協調有關水、能源、交通運輸和電信部門的採購程式執行共同體規則的法律、規則和行政條款的指令》(簡稱《公用事業救濟指令》)

  

公共指令的主要內容

(一)公共指令的目標和原則
公共指令的目標是確保各成員國遵守關於在單服務的自由流動。
具體包括:第一,在共同體範圍內增加採購程式和活動的透明度;
第二,促進成員國之間貨物和服務的自由流動;
第三,改善公共供應和服務契約有效競爭的條件。
為了實現這些目標,歐盟通過其制定的指令確立了三項基本原則,即透明度原則、非歧視原則和競爭性原則。
(二)公共指令的適用範圍
公共指令所適用的機構範圍包括:
1、締約機構。採購指令所適用的締約機構通常是中央、 地方和地方政府機關以及公法所管理的或由指令所規定的其他公共機關。公法所管理的公共機關是指為滿足公共利益,由國家、地區或地方當局管理或資助的,具有法入資格的機關。每個指令都包含有指令所適用的名單附屬檔案。
與公共指令不同的是,《公用事業指令》的適用範圍較廣,它包括一些國有化產業以及交通、能源、水利和通訊領域內提供公用事業服務的私營公司。
2、適用的契約。《指令》 適用於由簽約機關和供應商簽訂的書面契約,包括公共工程契約、公共工程特許契約、補貼工程契約、公共供應契約、公共服務契約、公共事業許可契約、設計競爭契約、公用事業契約八大類,但每個指令也都規定了免除適用指令的具體條件。
(1)內部招標(in-house offer)。內部招標會帶來指令適用的具體問題。法人實體內部的採購不適用指令,因為根本不存在契約。然而,集團公司內部公司之間的採購,只要相關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實體,就通常使用指令。而《公共事業指令》則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集團公司內部公司之間服務契約的採購不適用該指令。在發布契約公告後如果收到了內部投標,那么,內部契約的授予應保證無不當之處。另外,在發布招標通告之後,如果授予了內部契約,簽約機關應在官方雜誌和每日電子標訊上發布授標通告。
簽約機關之間授予的契約也適用於指令。然而,服務指令則規定,締約機構授予另一簽約機關的契約不適用該指令,只要該契約的授予是依據EC法律有關專有權的規定作出的。服務指令的這一規定是針對一些情況作出的,如在希臘,簽約機關要使用特定的國家機關提供的某些服務,比如審計和會計。
(2)分包契約。由中標人授予的分包契約除工程特許契約外通常不適用公共採購規則,只要中標人本身不是一個簽約機關。但簽約機關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書中說明契約的分包程度。
(3)框架協定。框架協定是指這樣的協定,它不包括具有約束力的供應、工程或服務契約,甚至採購機構也不承諾授予此類契約;但該協定規定標準條件,一旦其後簽訂了契約,供應商就可據此條件供貨。如果該框架協定是通過競爭程式達成的,那么,以後在簽訂具體的採購契約時就可以不再採用競爭程式。《公共採購指令》沒有框架協定的規定。但一般的看法時,依據該指令可以簽訂框架協定。
無論是依據公共指令或是公用事業指令使用框架協定,都不能妨礙、限制或歪曲競爭。主要的問題是契約期限。持續三年以上的框架協定通常被認為是試圖規避指令的使用。另外,無限期地使用框架協定還有可能違犯EC競爭法律和EC條約。值得一提的是,對採購和供應雙方都有約束力的框架契約則適用採購指令。
(4)特許契約(concession contract)。在這類契約中,承包商的利益部分或全部在於其有權在工程完工後從中收益,如收費道路和橋樑。工程指令明確規定,此類契約的授予應適用廣告規則,且由特許權利人授予的分包契約也適用該指令。服務指令對此類契約則沒有規定,但EC委員會和英國當局認為服務指令不適用此類契約。《公用事業指令》沒有涉及工程或服務的特許契約。通常的看法是,由公用事業機關授予的工程特許契約使用該指令,而服務特許契約則不適用。
(5)夥伴採購(partnering)。夥伴關係的採購有許多種表現方式,但其實質是供應商和採購人基於雙方的利益在一定時間內進行合作。供應商和採購方的這種合作關係有利於雙方保持產品質量和減少產品成本。EC採購規則禁止利用這種夥伴關係阻礙競爭。具體地說,指令比較關注其合作期限的長短,追求的目標以及在契約結束時進行更新的規定。長期夥伴採購契約必須根據EC條約的競爭規則進行說明。此類契約的更新通常都要重新進行招標,無論其同原夥伴的前期合作關係如何成功。
3、限額。 EC指令的意圖是適用於那些跨國界投標有效的契約。因此每個採購指令都定出了自己的適用指令的契約限額。
由於指令的適用取決於財務限額,因此指令預見到了為規避指令的適用而將契約分解的可能性。每個指令都包括有反規避條款以禁止締約機構選擇旨在規避指令適用的估價方法。另外採購規則還要求對一些契約的估價可以參考一定時期內類似或相關契約進行指令的採購限額
混合契約(mixed contracts)有時很難決定應適用哪個指令。《服務指令》特別規定,如果服務價格占供應品和服務混合採購契約估價的50%以上,那么就適用《服務指令》,相反則適用《供應指令》。然而如果工程契約本質上就是供應和服務的混合,指令的適用就出現了問題。對此《工程指令》規定,在汁算契約價格時必須考慮完成工程所需的供應品的價格。實踐中一種實用的方法是如果不是履行契約的需要,就不要把供應品和服務看成是工程契約的一部分。 如果此類供應品和服務不足為了履行工程契約的需要, 那么此類契約就應適用《供應指令》或《服務指令》。
(三)採購契約的分類
1、公共工程契約。
(1)定義及起點價。公共工程契約是指執行工程或者建築工程的契約,或者根據該契約,採購者僱傭人員依照具體要求進行的工程採購。如果租賃是採購者要求進行制訂的新工程契約也被視為工程契約。
受指令約束的工程契約,起點價為500萬歐洲貨幣單位。在單一契約涉及一個以上子契約的情況下,在決定是否達到起點價時,必須是所有子契約估價的合計價。在已達到起點價的情況下,除小契約(又稱"小批量")外,指令將適用於每一個子契約。小契約的價值按合計低於i00萬歐洲貨幣單位計算。
(2)採購方式。在正常情況下應該採用公開投標或限制性招標採購方式,但在例外情況下,也可以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例外情況是指:根據契約規定,工程或多個契約純粹是為了研究、實驗或者開發的需要,而不是為了商業性或者為了收回研究與開發費用;根據工程的性質,由於涉及一定的風險,禁止事先作出總體定價。
當因技術或藝術的原因,或者因與保護專利有關,契約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來執行時,也可以採用非競爭性採購方式。
(3)採購信息發布要求。符合指令要求的工程計畫決定後,必須儘快將相關信息通知給歐盟的官方雜誌。採購信息的發布要給予供應商充足的準備時間:
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給予供應商的準備時間從將信息傳給官方雜誌時開始計算不少於25天,如事先已發布了信息的情況下為36天。
採用限制性招標採購方式的,申請投標的時間從傳送時計算不少於37天(緊急情況下不少於15天);如事先已發布了信息的情況下為26天(緊急情況下10天)。在招標階段,投標準備時間更少為40天。
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申請參加談判的時間,從傳送信息時起不少於37天(緊急情況下不少於15天)。
契約授予通知應該在契約授予者已確定後的48天期限內送到官方雜誌處。
2、公共工程特許契約。
(1)定義及起點價。公共工程特許契約是指特殊的公共工程契約,在這種契約中,公共部門給予一定的補償,包括執行工程(或多個工程)的權力。公共特許工程的起點價為500萬歐洲貨幣單位,起點價的計價規則與公共工程的規則相同。
(2)採購方式。沒有競爭要求,但不能以國籍為理由而拒絕有興趣的投標商。
(3)採購信息發布要求。契約通知送至官方雜誌處時,從傳送時計算不少於52天,以便於因可能讓步而作出反應。
3、補貼工程契約。
(1)定義。補貼工程契約是指給予-個機構而不是一個公共部門的某類工程契約,在這種契約中,公共部門承擔一半以上的補償。
(2)範圍。補貼工程是指一些國內工程活動,包括醫院建築工娛樂休閒設施、學校和大學建築、或者用於行政管
4、公共供應契約。
(1)定義及起點價。 公共供應契約是指購買或租賃貨物和對這些貨物進行運送或安裝的契約。
起點價包括兩個層次:符合列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附屬檔案一的部門(大多數為中央政府部門,但對國防部另有特別條文),起點價為13萬特別提款權;其他部門的契約為20萬歐洲貨幣單位。
確定起點價的依據,一是單一契約的總估價,二是系列批量契約價,包括所要支付或期望支付的補貼。
(2)採購方式。一般情況下,要求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和限制性招標採購方式,談判性談判方式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在下列情況下,可採用不需要競爭的談判採購方式:生產的貨物純粹用於研究、實驗者開發目的,購買這種貨物不是為了商業目的或為了收回研究與開發的費用;因技術或藝術原因,或者與保護專用權利有關,購買的貨物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來生產或者供應。
(3)採購信息的發布要求。就規定範圍內的契約而言,當一個部門的財政年度開始後,必須儘快將採購信息送至官方雜誌處。在這種情況下,該部門根據契約情況要給予某一特別產品的補貼為75萬歐洲貨幣單位,或者更多。
具體要求為:
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從傳送信息時計算,不少於52天。
採用限制招標採購方式的,申請投標的時間,從信息傳送之日計算不少於37天(緊急情況下不少於15天)。在已發出招標書後,等標期不少於40天(緊急情況下為10天)。
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申請談判的時間計算,不少於15天。
契約授予通知應在契約被確定授予後的48天內送至官方雜誌
5、公共服務契約。
(1)定義及起點價。公共服務契約是指契約部門僱傭某人提供所簽訂的契約,而不是服務特許契約。
服務包括兩部分共27類:
第一部分:
車輛與設備的保養和維修;
陸路運輸,包括裝甲車服務和外交信使服務路運輸;
航空運輸,不包括航空郵政運輸;
陸路郵政運輸,不包括鐵路和空中郵政運輸不包括郵政運輸電信服務,不包括音頻電話、 電傳、無線尋呼和衛星通信服務;
金融服務,一是保險業服務,二是銀行與投資服務,不包括與證券及其他金融匯票的發行、銷售、購買及運輸有關的金融服務和中央銀行服務(此項的例外是不適用於公共事業部門);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研究與發展服務(收益全部歸購買者或服務費全部支付給購買者);
會計、審計和記賬服務市場調研和民意測驗服務;
管理諮詢服務和相關服務,不包括仲裁和調解服務;
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和綜合工程服務、相關的科技諮詢服務、技術檢測分析服務。
廣告服務;
建築物清掃服務和財產管理服務;
交費或按契約出版與印刷服務;
排污和垃圾處理服務、環保與類似服務
第二部分:
賓館與飯店服務;
鐵路運輸服務;
水上運輸服務;
支援輔助運輸服務;
法律服務;
人事安排與供應服務
調查與保全服務;
教育與就業教育服務
健康與社會服務;
文化娛樂與體育服務
其他服務。
其中,第二部分服務不受競爭規則的約束。
起點價為20萬歐洲貨幣單位,但也有許多例外規定。除標準例外以外,指令中規定的例外還包括僱傭契約,某些電信服務、土地、廣播器材和廣播時間、仲裁或者調解服務、某些金融和研究服務的契約以及具有專利性質的契約。
(2)採購方式。正常情況下,應該使用公開招標或限制性招標的採購方式,但在下列情況下,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也可以使用:一是所提供的服務具有風險,禁止估算總價;二是擬採購的服務難以明確適應招標要求的技術規格。因技術或藝術原因,或者因與保護專利權有關的原因,擬採購的服務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人來提供,在此情況下,還可以採用非競爭談判採購方式。
(3)採購信息發布要求。就第一部分服務而言,在第-的財政年度開始後,必須儘快將採購
信息送至官方雜誌處。
要求如下:
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投標準備期從信息傳送日起計算。不少於52天,在已發布信息時為36天。
採用限制性招標採購方式的,申請投標的時間,從信息傳送之日起計算,不少於37天(緊急情況下不少於15天),已發布信息時為26天(緊急情況下為10天)。
採用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申請談判的時間,從信息傳送之日計算,不少於37天(緊急情況下不少於15天)。
契約授予通知的期限為48天。對第二部分服務契約布契約授予通知,由採購者自行決定。
6、公用事業許可契約。
(1)定義。公共事業許可契約是指一個公共機構向社會提供其職責範圍內的服務並授權對服務收費而產生的一種契約。
(2)適用範圍。歐盟的規定不適用於服務許可契約,因此沒有競爭要求。但是在指令中規定,如果一個公共機構授予某人而不是某公共機構特別或排他性權力為民眾提供服務時,不能以國籍為由歧視某成員的供應商,或以契約商來自另一成員為由拒絕其他成員的供應商。
7、設計競爭契約。
(1)定義及起點價。設計競爭是指獲得計畫或設計而簽訂的-種服務契約。指令適用於有望獲得價值20萬歐洲貨幣單位(包括獎金)以上的公用事業契約。
(2)採購信息發布要求。設計競爭必須在官方雜誌上刊登廣告,對參加方的數量必須限制,但要按明確和無歧視標準進行選擇。
8、公用事業契約。
(1)定義及適用範圍。公用事業契約的定義與公共機構契約的定義相同,但有例外;與證券發行、銷售、購買或轉讓有關的財政服務契約或其他金融證券和中央銀行服務包括在設備規定之中。
適用範圍包括:公共機構、公用事業(指公共機構可以直接或間接施加影響的公用事業)、以特別獲得排他權力為基礎經營的經營機構(包括私營機構)。
上述特別或排他權力是指:提供或經營固定網路,以向社會提供與飲用水、電或天然氣或熱力的生產;運輸或分配有關的服務;向這種網路提供飲用水、電、熱或氣;水網經營者進行的排污或水利工程活動;利用地理區域勘探或開採石油天然氣、煤或其他固態油;利用地理區域提供機構、水下或內陸港口措施;經營網路,通過鐵路、公共汽車、電纜或自動體系向社會提供運輸服務;提供或經營電信網路或提供電信服務。
關於適用規則的起點價,一般為500萬歐洲貨幣單位,能量、水及運輸部門的供應和服務
為40萬歐洲貨幣單位,電信部門的供應服務為60萬歐洲貨幣單位。
達到起點價的服務,除標準例外以外,還有許多例外,包括僱工契約、土地、仲裁和調解服務,某些研究和開發服務的契約,受某些條件的約束,因下列原因,服務契約也被排除在外:在歐共體外進行;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獲得是為了競爭性轉售;水利機構對水利的購買,以及能源機構對能源或石油的購買是為了能源的生產;在其他人根據實質上相同的條件提供這些服務而不受限制的領域中,與公共汽車服務或電信服務的提供相關。
歐共體的規定還不適用於給予附屬企業的契約。在歐共體,附屬企業的80%以上的營業額來源於向主營機構提供的服務。
(2)採購方式。採購方式包括三種:公開招標採購、限制性招標採購以及競爭性談判採購,具體的採購方式,採購機構有權自由選擇。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非競爭採購方式。
(3)採購信息發布要求。超過起點價的貨物和第-部分服務契約以及工程契約,至少每年要發布一次採購通告。
投標準備期要求如下:
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的,準備期從信息傳送到官方雜誌處時計算,不少於52天。事先已發布信息的為36天。
採用限制性招標採購方式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的,申請投標或談判的時間,從信息傳送時計算不少於5周,任何情況下,不得少於22天。通過參與協商,或者未經協商,在發出標書後,收訖標書的時間一般至少是3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少於10天。
(4)對歐共體以外第三國的限制。歐共體規則中對第三國提供的貨物(包括電信軟體)有限制性規定。當歐共體提供的產品與第三國提供的產品價格差異在3%以內的,歐共體提供的產品要給予優先。如果歐共體與第三國有互惠協定,如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採購協定》,則不存在限制問題。
(四)採購程式
1、公告。公共採購領域最重要的程式之一是所有受指令管理的契約必須在官方雜誌(of-ficial journal)上發布公告,邀請承包商進行投標,這就是所說的"競爭邀請"(call forcompetition)。競爭邀請也必須公布在EC計算機信息系統,即每日電子標訊(Tenders Ele-ctronic Daily)上。現將EC採購指令所規定的最重要的四種公告介紹如下:
(1)定期契約預告(Periodic indicative notice,PIN)也即PIN公告。絕大多數締約方機構都必須發布PIN公告,列出其未來契約的細節。在公共領域,PIN公告只是向投標人預告未來契約的一種方法。在發布PIN公告的情況下,發布招標公告之後接受投標的期限就要縮短。但供應契約是一個例外,因為《協定》規則禁止縮短接受投標的時間。同時公共指令對發布PIN公告的時間規定也有細微的差別。《工程指令》規定,在進行工程建設的決策作出之後,締約機構應立即將限額以上的工程發布PIN公告。《供應和服務指令》規定,締約機構應在財政年初將未來12個月內擬授予的契約發布PIN公告,只要契約的實際價值超過了限額。在公用事業領域,PIN公告相當於競爭邀請,在發布PIN公告的情況下,締約機構可以不必再發布招標公告。同時,PIN公告發布的時間,在工程、供應和服務契約之間也有差別,這一點同公共領域的情況相似。
(2)使用合格者名單公告(notice on the existence of a qualification list)。這一公告只適用於受《公用事業指令》管理的契約。使用了資格預審制度的公用事業機關,必須每年將該制度公布於眾。公共領域的採購指令沒有正式規定可以使用合格供應商名單,但只要締約機構選擇合格供應商的標準與有關指令和EC法律保持一致,比如非歧視性以及授予契約應對所有投標商公開,他們就可以在非正式的情況下使用該名單並沒有必要將該非正式名單公布於眾。
(3)招標公告。這是最重要的採購公告,締約機構公布其將要授予的單個契約。即使已經發布了PIN公告,指令也仍然要求締約機構發布招標公告,除非在公用事業領域和在有限的情況下使用非競爭性談判程式時。同時,根據指令的規定,締約機構只能授予招標公告所描述的契約,因此締約機構對招標公告的措詞應十分小心,除非在公告中特別規定允許變更公告內容。
(4)授予契約公告。一旦授予了一項契約,締約機構必須將該結果公布在指定的刊物上。該公告必須詳細說明契約授予的方式和對象,包括授予日期,使用的標準,投標商數量以及契約的最終價格。在公共領域,授予契約公告必須在授予契約的40天內公布在指定的刊物上。指令對公告使用的語言作出規定:公告應以本國語言在指定的刊物上全文發表,同時以別國官方語言摘要發表。每個指令均包括有標準公告形式供締約機構使用。
2、招標程式。締約機構必須使用二種程式,即公開招標、限
制性招標和談判程式。
(1)公開招標。根據這一程式,所有有興趣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都可進行投標,並且所有在適當的時間內向締約機構呈遞標書的投標人都應給予授予契約的考慮。
(2)限制性招標。只有那些受到了締約機構邀請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才能進行投標。在使用限制性程式時,招標過程分為兩個階段:投標申請和正式投標。
(3)淡判程式。締約機構同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提供者自接談判以作出選擇。如果締約機構發出廠邀請,該程式的前一階段類似於限制性招標的第一階段,具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如果沒有發出競爭邀請,則沒有時間限制。公共領域的指令詳細地羅列了使用談判程式的條件,並指出在使用了競爭邀請的談判程式中,應至少有三個投標人以保證競爭,而 《公用事業指令》只要求所選擇的投標人數量能保證適當的競爭即可。除了《公用事業指令》外,所有的指令都鼓勵使用公開和限制性招標,並對使用談判程式的條件作出規定。《公用事業指令》允許締約機構可以選擇使用任一招標方式。
3、契約檔案的提供。根據公開採購程式,締約機構必須在接到投標申請後的6天內將契約檔案提供給有興趣的投標人,而與契約有關的其他信息必須在投標截止日至少6天前提供。如果不可能在6天內提供契約檔案或在需要現場考察或進一步提供檔案時,時間限制就必須延長。
根據限制性程式和談判程式,締約機構必須同時以書面的形式將招標邀請、契約文本和其他信息提供給所有的投標候選人。其他與契約文本有關的信息也必須在投標截止日至少 6天前由締約機構提供(談判程式中緊急情況除外)。在談判程式中出現緊急情況時,額外信息必須在投標截止日至少4天前提供。
(五)技術規格
為了避免對外同投標人歧視,締約機構必須使用歐洲的標準或規格,或者實施歐委會認同的國家標準,在得不到這些標準的情況下,必須參照歐洲通用的其他技術規格。在歐洲或通用技術規格都不存在的情況下,締約機構應參照(按優先順序)實施國際標準的國家標準、其他國家標準,或其他標準來制定契約的技術規格。締約機構必須將這些技術規格包括在契約檔案中,並對沒有使用歐洲標準,或通用技術標準的原因作出記錄。
締約機構只能在有限的情況下偏離這種原則:例如,如果是創新工程且使用現有標準不合適,就存在技術標準與新工程不相容的問題;或者使用現有標準會造成不適當的成本或技術困難。另外,指令也不允許締約機構在他們的契約規格中要求使用特定的產品或工藝,例如,指令尤其禁止指定具體商標或專利,除非參照此類商標或專利是為了對契約本身進行說明並且締約機構已就契約的標的物使用了"或其相當物"的術語。
(六)授予契約的標準
締約機構在決標時應選擇最低報價的投標或經濟上最有利的投標。一般而言,最常用的標準是價格最低的投標。在不以價格作為惟一考慮的因素時,締約機構必須事先規定其決定最佳投標時所考慮的因素,並將其以重要因素的程度進行排列。指令所列舉的用以選擇最佳投標的因素包括價格、交貨期、質量、售後服務或成本有效性。締約機構也可以使用其他標準,比如供應的安全性、壟斷的避免、不能交貨的風險等。締約機構必須按照招標通告或招標邀請中載明的標準對所有投標進行評價。如果締約機構受到丁價格異常低的投標,要求投標人加以解釋,而不是僅僅因為價格因素異常加以拒絕。
(七)救濟指令
依照《救濟指令》,供應商、承包商或服務商可以在國家法院或法庭對採購提起訴訟,謀求救濟方法。歐盟委員會也可以在歐洲法院或成員國提起訴訟。兩種救濟方法中的任何一種都可能導致中止契約授予程式或撤銷招標結果的決定。
在國家一級的訴訟中,還可能給予損失補償。在歐洲法院的訴訟中,通常的結果是歐洲法院對成員國是否未執行歐盟法律作出裁決。只有在非常嚴重的案件中,歐洲法院才下令契約的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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