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貨幣借貸協定

歐洲貨幣借貸協定是在歐洲貨幣借貸協定中簽訂的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及有關借貸交易的其他事項的法律檔案。它與一般國際借貸協定有許多共同之處,如對貸款貨幣、金額、期限、用途、貸款的提取和償還等規定以及約定事項、違約事件、稅收條款、法律適用條款、法院管轄條款等; 但是,還存在一些特有的條款或在一般條款中有特殊的規定。

歐洲貨幣貸款的主要特點,是借短放長、浮動利率。即歐幣貸款一般由銀行借人短期資金,供中長期放款; 放款利率採用浮動利率,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化作出調整。具體做法是: 貸款銀行從其他銀行借人與其貸款金額相稱的銀行間短期信貸,一般期限為3或6個月,然後按照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 (LIBOR) 加上一定的利差貸給借款人。上述3個或6個月的借款期限稱為利息期限; 當利息期限屆滿時,不必還款重借,但借貸雙方要根據市場利率的變化重新修訂利率; 如果雙方就利率調整達成協定,貸款便繼續下去,否則貸款即告終止。此外,歐洲貨幣貸款還具有提供多種貨幣貸款、貸款地點不固定等特點。
歐洲貨幣借貸所具有的上述特點,反映在歐洲貨幣借貸協定中,就形成了一些特有的條款或特殊的規定: ①利率的決定。歐幣借貸協定往往規定在每個利息期限開始之前的兩個營業日,由代理行根據LL-BOR加上一定的利差確定該利息期限的利率。②利息期限。歐幣借貸協定對於利息期限規定十分詳細,如在每個利息期限開始前5個營業日倫敦時間上午11點以前,借款人應將他所選定的利息期限書面通知代理銀行,如果沒有通知,則視為默示六個月的利息期限。③貨幣選擇條款 (參見“貨幣選擇條款”條目)。④市場變動條款(參見“市場變動條款” 條目)。⑤成本增加條款 (參見“成本增加條款”條目)。⑥補償銀行損失條款。該條款由下述情況造成銀行的損失,應由借款人給予補償: 在貸款銀行從其他銀行借入資金後,由於借貸協定中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沒有具備而不能將此資金貸給借款人; 借款人在應償付貸款本金或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時沒有及時償付; 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時間不是在利息期限屆滿之日,而是在此之前,由於借款人發生違約事件而加速還款。⑦貨幣補償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作為判決或命令或借款人破產清理而強制執行的結果,借款人向貸款銀行所償付的貨幣不是協定中規定的貨幣,在貸款銀行認為恰當的的兌換日期和金融市場上,按照當時匯率,將支付貨幣兌換成約定貨幣後所得的數額低於應有的數額,則借款人應對其不足部分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給貸款銀行以補償,還要負擔兌換貨幣所需的費用。⑧非法條款。該條款規定,如果由於適用法律、規則或條例的變化,或者由於政府當局對其解釋和管理的變化,使得貸款銀行繼續維持其貸款或籌措貸款資金成為非法的,則貸款銀行的義務即告終止,借款人應立即歸還貸款。⑨歐洲貨幣供應條款。⑩貸款地點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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