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經濟共同體專利條約

歐洲經濟共同體專利條約,又稱“盧森堡公約”。是指歐洲經濟共同體國家統一的專利制度。比歐洲專利公約的規定又進了一步。根據該條約批准的專利,成為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專利,在共同體各國都有效。根據歐洲專利公約,歐洲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權,並不是在所有的成員國都有效,而只是在申請人所指定的一個或幾個國家生效,其效力由這些指定國的國內法予以規定。目前,該條約尚未生效。

主要內容:(1)一方締約國同一個或更多的私人參加一個公司、經濟組織或其他法人團體,而該公司、組織或團體的登記(註冊)地或主要營業所設在另一締約國領土上,則該國不能免受另一締約國法庭的管轄。(2)凡訴訟涉及的一方為國家,他方為經濟實體或其他參加者,則在他國領土上沒有事務所、代理處或其他機構用以從事工業、商業或金融活動的一方,不能要求免受所在國法庭的管轄。倘若有爭議的各方是國家,或者倘若雙方另有書面協定,則此款將不適用公約把一國的工業、商業和金融活動均視作“非主權行為”,不能要求司法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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