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州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欽州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西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桂政辦發〔2017〕42號)等檔案及有關扶貧開發方針政策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是指中央、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補助和市本級、各縣區(含開發區、管理區,下同)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各縣區精準扶貧、精準脫貧的資金,具體包括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易地扶貧搬遷資金、國有貧困農場扶貧資金、國有貧困林場扶貧資金等。
第三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使用方向應當圍繞脫貧攻堅的總體目標和要求,統籌整合使用,形成合力,發揮資金整體效益。
第四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堅持精準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統一的原則,充分利用精準識別結果,增強扶貧資金使用針對性和實效性,切實使扶貧資金惠及貧困人口。
第五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實行分工負責制。市、縣區相關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職責。
市財政部門主要職責: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下達、管理和監督檢查,指導縣區財政部門加快資金撥付和加強資金監管。
市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負責牽頭會同財政部門擬定資金分配方案,對所管理的財政扶貧項目資金進行跟蹤管理和專項檢查,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台賬,督促縣區主管部門加快扶貧項目實施和扶貧資金支出進度。
縣區財政部門主要職責:會同扶貧、發改等相關部門及時制訂財政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及時下達資金並告知有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及時審核和撥付資金,分析報告財政扶貧資金使用情況等。督促相關部門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提出撥付申請,對材料完備的撥款申請,加快資金審核支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支出進度。
縣區扶貧部門主要職責:組織編制脫貧攻堅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和建立項目庫,負責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的實施和績效考評等。對所管理財政扶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台賬,及時分析研究解決扶貧項目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及時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完善撥款材料,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縣區發改部門主要職責:做好本縣區社會發展規劃與扶貧項目規劃的銜接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扶貧項目的實施工作。
縣區有關主管部門主要職責:結合上級部門下達的工作任務,完善本部門專項規劃和項目庫建立,將部門項目規劃與扶貧項目規劃相銜接等。對所管理財政扶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建立完善相關監管台賬,督促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及時組織項目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指導項目實施單位完善撥款材料,及時向財政部門申請撥款。
第二章 資金預算和分配管理
第六條 按照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考評對市、縣區資金投入情況的考評要求。市、縣區要根據我市脫貧攻堅任務需要和財力情況,在本級年度預算中單列安排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增列的專項扶貧預算不低於當年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量的10%。對脫貧成效顯著、提前脫貧摘帽的貧困村給予扶貧資金項目獎勵,保持扶貧政策不變、扶貧投入不減。
第七條 上級分配下達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除已明確具體項目投向(即已確定具體的扶持對象和金額)外,縣區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扶貧攻堅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和資金整合方案,提出資金分配使用計畫,經本級政府研究同意後執行,並在規定時間內報自治區、市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作為自治區和市考核、檢查的依據。
縣區應當採取因素法分配和競爭性分配相結合的方式,將上級補助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落實到具體鎮、村、項目和對象,並逐步加大競爭性分配的項目範圍和資金比例。
第三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八條 縣區應當按照扶貧開發政策要求,結合當地扶貧開發工作實際,緊密圍繞促進減貧目標,按照以下基本方向和要求,因地制宜確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範圍。
(一)支持貧困地區和扶持對象發展生產及村集體經濟。圍繞培育和壯大當地特色優勢產業,支持扶貧對象發展種植業、養殖業、民族手工業、鄉村旅遊業,支持光伏發電項目、冷鏈、倉儲物流等新興扶貧產業,承接來料加工訂單,使用農業良種、採用先進實用農業生產技術等。
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辦法由縣區結合項目特點、實際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但補助內容要與項目建設內容相銜接,補助標準要與現行的農資價格、生產經營的物化成本相適應,並確保產業扶貧項目扶持貧困對象覆蓋面的最大化。
(二)支持貧困地區和扶持對象改善生產生活設施條件。圍繞改善農村貧困地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產設施、小型農村飲水安全配套設施、貧困村和貧困人口較多的非貧困村村屯道路,支持扶貧對象實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貧搬遷等。
上述基礎設施項目補助標準由縣區結合實際情況自主確定,應儘可能與其他部門實施的同類項目補助標準相銜接。
(三)支持扶持對象提高技能。圍繞提高農村扶貧對象就業和生產能力,對農村貧困戶“兩後生”和青壯年勞動力接受全日制普通中等、高等職業學歷教育、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教育、參加勞動力中短期技能培訓和農民實用技術培訓給予補助,具體補助內容和標準按自治區規定執行。
(四)支持向扶持對象提供金融服務。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生產性資金短缺困難,支持貧困地區建立扶貧小額信貸風險補償資金和村級發展互助資金,對建檔立卡貧困戶及直接帶動貧困戶發展產業的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專業大戶等扶貧貸款實行貼息;圍繞幫助農村扶貧對象緩解農業自然災害風險,對願意參加政策性農業保險的貧困戶幫助其支付農戶應負擔部分的保費支出。
(五)扶貧規劃編制和項目實施管理的必要支出。圍繞編制、審核扶貧項目規劃,實施和管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而發生的項目管理費。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醫療、社保等社會事業支出原則上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各縣區原通過中央和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用於上述社會事業(本條規定支持扶持對象提高技能的事項除外)的不再繼續支出。
第九條 縣區可根據扶貧資金項目管理工作需要,從自治區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中,按最高不超過1%的比例據實列支項目管理費,不足部分由縣區財政解決。自治區和市不再另行安排項目管理費或工作經費補助。
項目管理費應當實行分賬管理,由縣區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統籌用於項目前期準備和項目實施規劃編制、工程設計、技術諮詢以及資金管理相關的經費支出。
市主管部門開展扶貧規劃編制、項目實施管理和資金監督所必需的工作經費,通過該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統籌解決。
第十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項目管理費不得用於下列各項支出:
(一)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支出;
(二)購買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
(三)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
(四)彌補企業虧損;
(五)修建樓、堂、館、所及貧困農場、林場棚戶改造以外的職工住宅;
(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和償還債務;
(七)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
(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扶貧;
(九)其他與脫貧攻堅無關的開支。
第十一條 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審批許可權下放到縣區,除上級另有規定外,不再明確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由縣區根據本地脫貧攻堅規劃、年度扶貧開發工作任務和實施計畫、資金整合方案自主安排使用。縣區要充分發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引導作用,以脫貧成效為導向、以脫貧攻堅規劃為引領,加強脫貧攻堅規劃與行業規劃的銜接,統籌整合使用相關財政涉農資金,提高資金使用精準度和有效性。
第十二條 縣區扶貧資金安排使用要以精準識別和建檔立卡數據為依據,進一步最佳化扶貧項目設計,瞄準貧困地區和貧困對象,並根據農村貧困人口的不同需求確定資金安排方向,確保扶貧資金到村到戶、精準高效。
第十三條 在不違反中央、自治區和市級相關政策情況下,縣區應當結合實際積極創新資金使用機制,探索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政府購買服務、資產收益扶貧等機制,充分調動相關主體參與積極性,撬動更多金融資本和社會幫扶資金參與脫貧攻堅。
(一)鼓勵民眾自主組織實施。對產業扶貧項目資金,應當大力推行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等補助方式,以鼓勵和引導貧困戶和直接帶動貧困戶生產經營的龍頭企業、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經營主體按有關規定自主發展生產。
除中央、自治區和市級對資金使用方式有明確規定外,凡以農民自願出資為主體、以農民為直接受益對象、技術要求不高、單個項目投資額在自治區確定招投標限額以下且以財政補助資金為引導的農業農村生產生活等公共基礎和公共服務類設施項目(包括財政扶貧資金補助額度50萬元以下的貧困村、庫區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應當積極推行民辦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等方式。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