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性交易行為

欺騙性交易行為:也稱仿冒行為,是經營者採用假冒、仿冒或其他虛假手段,使交易相對人產生混淆或誤信,從而獲得交易機會的行為。該行為也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種,行為主體是經營者。

欺騙性交易行為包括四種具體表現:
1.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這種行為是指未經商標所有權人的許可而擅自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行為,既侵犯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專用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與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為。它是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標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的行為。註:將知名商品商標用作名稱也不行。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同商品的商標一起構成商品的品牌,知名商品的品牌是其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的基礎,如被他人擅自使用,其競爭優勢將受到削弱,因此這種行為也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裡的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並在一定範圍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其特有的名稱等是指與通用的名稱等具有顯著區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這種行為使被冒用名稱或姓名的企業的競爭優勢因此而被削弱。4.偽造、冒用各種質量標誌和產地的行為。包括產品質量認證、名優認證、產地名稱等。如非環保產品加上環保標誌,非綠色食品加上綠色食品標誌等,或者乙地的產品冒充甲地的產品,這種行為侵害的是被冒用的經營者和其他合法的經營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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