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官

檢查官

監察官(censor)是羅馬共和時期的政府官職,是羅馬文職官員體系中僅次於獨裁官的職位。其職權包括人口普查,公共道德,以及對政府財政的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官
  • 外文名:prosecutor
  • 最高職務首席大檢察官
  • 工作單位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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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

監察官(censor)是羅馬共和時期的政府官職,是羅馬文職官員體系中僅次於獨裁官的職位。其職權包括人口普查,公共道德,以及對政府財政的監督。

起源

首先建立人口普查制度的是羅馬王政時代的第六任國王薩菲羅斯·圖利烏斯。在廢除君主制,建立共和國之後,人口普查工作改為由執政官親自負責,直到公元前443年為止。公元前442年,由於沒有人當選為執政官,便指定由軍事保民官代行執政官權力,這是平民試圖獲得更高官職的重要一步。在此以前,儘管有平民擔任軍事保民官,但是執政官卻只能在貴族中選出。為了避免人口普查權落入平民之手,貴族將人口普查權從執政官和保民官手中分了出來,改由兩名“監察官”負責,而且監察官只能從羅馬貴族中選出。直到公元前351年,當時的執政官蓋烏斯·馬爾基烏斯·魯蒂盧斯才任命了第一個平民監察官。又過了12年,公元前339年,《披羅法》正式規定了兩名監察官中的一人必須由平民擔任。

選舉

每五年由百人會議選出。雖然它的是隨順共治的原則,透過兩位監察官,在一起服務的,但這項職務並非每年一任。由於這項職務不具有統治大權,故監察官並無刀斧手隨侍。不過,被選為監察官,已視為偉大的尊榮。因為成為監察官是一個羅馬政治家職業生涯的終點站,證明這個人是羅馬最有影響力的人之一。只有擔任過執政官,並且享有崇高的聲譽和尊嚴的人,才有資格參加監察官的選舉。
監察官的職務,最初於設立公元前443年,而且就像大多數職務一樣,是只對貴族公開的。隨著平民的影響力逐漸擴大,在公元前351年第一位非貴族被選為監察官。在蘇拉之獨裁官職位時期,該項職務被撤銷,但是在公元前70年恢復。

特徵

監察官通過舉行羅馬人民的正規戶口調查,並在收入與部族親疏關係的基礎上,來分配公民進入相應的投票階級。部族(tribes)在羅馬的民族範疇中,不是指種族,而是被監察官所指定的—個由古代公民家族的後代子孫,透過血統使之他們相互有關連的部族。監察官也登記自從上次的戶口調查後,在部族與投票階級中—獲得自由民身份的奴隸,為新的公民。

廢除

監察官一職從公元前443年到公元前22年一共存在了421年。
監察官的職責不僅僅限於羅馬城,而是包括整個義大利和所有的行省,監察所有的公共事務和財務。監察官也能夠從元老院移走不肖份子。公元前81年的蘇拉改革之後,新的元老被自動地登記,這大大地減少了監察官在元老院中對元老身份資格的影響力。監察官也掌管全國公共事業的契約簽署權。

職責

監察官的職責共有三項:
人口普查。包括登記公民的戶口和財產;審查羅馬元老院的名單;確認騎士身份等。
維護公共道德和社會風氣。
管理國家財政;監督公共建設工程。

義務編輯

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
履行職責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執法,不得徇私枉法
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清正廉明,忠於職守,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保守國家秘密和檢察工作秘密
接受法律監督和人民民眾監督。

享有權利編輯

履行檢察官職責應當具有的職權和工作條件;
中國檢察官
依法履行檢察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
參加培訓;
提出申訴或者控告;
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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