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事)例

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事)例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5年05月27日發布,自2015年05月27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
  • 發布日期:2015年05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5月27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檢察機關
  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事)例
一、典型案例(7個)
案例1.對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案
王某某(14歲)因和父母吵架於凌晨負氣出走,在街上閒逛。當發現被害人李某某一人在路邊打電話後,便採用捂嘴、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刀威脅等方式,搶走李某某價值4039元的蘋果5S手機一部和現金90餘元。兩天后,王某某的父親發現了來源不明的手機,遂帶王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該案社會調查顯示,王某某因父母不答應其購置手機看科幻小說而離家出走,後臨時起意進行搶劫,之前無其他劣跡亦無不良嗜好。心理測試顯示王某某存在較嚴重的情緒不平衡因子,存在中等程度的偏執、強迫、敵對、焦慮心理,有中等程度的適應障礙,人際關係緊張、敏感。鑒於王某某年齡較小、在校學習、有強烈的學習欲望以及在父母陪同下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具備有效家庭監管、教育條件等,重慶市開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其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根據王某某及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李某某雙方自願達成的賠償諒解協定,檢察機關主持製作了和解協定書,並依法決定對王某某附條件不起訴,考察期9個月。在考察期間,檢察機關對王某某進行了兩次心理疏導,並邀請其旁聽庭審兩次,目前王某某學習成績大幅提高,與父母、老師、同學溝通也日益順暢。
典型意義:檢察機關在本案辦理過程中較好地運用了社會調查、心理疏導、刑事和解、附條件不起訴幫教考察等手段,引導、教育、幫助涉罪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返社會。
案例2.查辦侵吞孤兒救助金案
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在協助涉罪未成年人宋某某(17歲)辦理孤兒救助金過程中,發現該資金已被他人領取。未檢部門迅速將該線索移送本院自偵部門,並配合開展調查取證工作。經查,2011年至2013年間,原銅山區民政局社會事務科科長吳某與李某等四人交錯結夥,在負責審核、申報、發放孤兒救助金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採取虛報冒領、私自截留等手段,騙取、侵吞孤兒救助金25萬餘元。後該四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判處十一年至一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針對專項救助金管理、使用存在監管不到位、信息不公開等問題,檢察機關依法向民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並督促開展全區“孤兒救助金”專項核查工作。在清理整頓中,清退、撤銷了部分不符合條件主體,將192名兒童納入救助範圍。
典型意義:通過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發現、查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務犯罪,並推動解決案件背後社會管理問題,促進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福利政策落實到位。
案例3.整治未成年人不良社團案
2013年8月,山東省鄒城市人民檢察院未檢部門在辦理王某某故意傷害一案過程中,發現一個由中學生為主體形成的“紅玫瑰”社團,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和社會秩序。經查,該社團具有獨立口號、章程及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社團成立初衷是幾個關係要好的退學學生聯繫在校生一起吃喝玩樂,隨著加入人數的不斷增加,社團成員發展至350餘人(90%為未成年人),並因“紅玫瑰的夥計挨了欺負,是紅玫瑰的人就得為他出頭做主”的幫規引發數起犯罪及治安案件。對此,檢察機關從王某某故意傷害一案著手,抽絲剝繭,深挖細查,會同有關部門成功拔除“紅玫瑰”這一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毒刺”。一是提出檢察建議,建議公安機關徹查“紅玫瑰”成員情況。用時一個多月將“紅玫瑰”社團的組織分布情況徹底摸清,具體核實了每個學校內的參團學生情況。二是針對摸查獲取的“紅玫瑰”社員信息,主動聯繫其家長、所在學校等,勸其退出社團,並密切關注其學習生活情況,跟蹤、督促其徹底脫離“紅玫瑰”。三是針對涉嫌故意傷害、情節輕微的王某某作附條件不起訴處理,給其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四是聯合團委、關工委、教育局等單位啟動了“未成年人成長環境最佳化”工程,組織“少年模擬法庭”進校園和以“慎重交友、遠離犯罪、健康成長”為主題的法治宣講活動,傳遞正能量,淨化校園環境。
典型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未檢部門的工作往往功夫在“案外”。通過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挖出一個300餘人的未成年人不良社團,並通過充分發揮教育、挽救和預防犯罪職能,拉回誤入歧途的失足少年,剷除潛在的犯罪苗頭,有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尤其是校園環境的淨化。
案例4.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再犯預防案
喻某(14歲)、張某(14歲)因瑣事糾集馬某(15歲)、曹某(16歲)對史某(14歲)拳打腳踢,曹某還用西瓜刀將史某砍傷,經鑑定為輕傷。後曹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曹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審查起訴期間,努力促成曹某以及3名因年齡原因對輕傷害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與被害方達成和解,由4名未成年人的家長賠償被害方8萬元,並在履行協定時對4人進行訓誡教育。在對曹某進行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的同時,還會同公安機關對3名因年齡原因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進行定期回訪幫教,督促家長進行正確管護教育。
典型意義:對於已經涉嫌犯罪但因年齡原因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不能一放了之,要與家庭、學校、社會等各方面加強協調、配合,通過加強管教、社會觀護等措施,預防其違法犯罪。
案例5.辦理未成年人撫養費申訴案
小李(15歲)自記事起就在父母不斷的爭吵、打鬥中生活。父母經過多次訴訟,好不容易達成了離婚協定,不久又為小李的撫養費問題再次訴諸法院。法院判決生效後,作為小李法定監護人的媽媽仍然不服,以小李名義到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申訴。該院經了解相關情況後受理了此案。未檢科檢察官在送達立案審查告知書時與父母雙方進行了溝通,指出雙方以往行為對孩子的傷害以及作為父母對孩子應盡的責任,要求雙方注意避免因自己的行為對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再次傷害。該案經過三次和解、雙方終於就撫養費的支付問題達成共識後成功結案。在辦案中,檢察官發現家庭的破碎和傷害給小李留下了深深的陰影,他平時刻意迴避和人交流,一旦覺得別人冒犯了自己,便試圖報復對方。為此,檢察官請專業的心理諮詢師分別對小李及其父母進行心理干預。在心理諮詢過程中,小李宣洩了內心壓抑已久的情緒,漸漸地能面對生活的挫折,小李父母也有所觸動,表示願意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彌補孩子的創傷,讓孩子健康成長。
典型意義:家庭破碎及合法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未檢部門通過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申訴案件,最大限度地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並對未成年人心理問題進行提前干預。
案例6.撤銷不合格父母監護資格案
2014年邵某某因強姦、猥褻自己10歲未成年女兒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在辦案過程中,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害女童除了在異省生活且身患殘疾不能履行監護撫養義務的母親外,沒有其他親友。為此,檢察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於2014年12月出台的《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向民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民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訴訟。最終,法院判決撤銷被害女童父母的監護人資格,並指定民政部門作為被害女童的監護人。
典型意義:該案系由檢察機關通過檢察建議形式促成的全國首例依據《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的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為此類案件的辦理積累了寶貴經驗。
案例7.救助失管未成年人案
河南省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張某某涉嫌非法行醫罪過程中,發現其妻、母患病,無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其父雖有退休工資但因患糖尿病需長期服藥,其三名未成年子女均主要靠其違法開辦的診所收入撫養,大女兒(16歲)和二女兒(13歲)分別在高、國中住校,上國小的兒子(9歲)因父親涉案,整天泡在網咖不上學。未檢部門經評估認為,三名未成年子女有失管風險,應當確定為救助對象。為此,該院依據《鄭州市中原區刑事訴訟中失管未成年人救助工作實施方案(試行)》,由未檢科申請從專項救助資金中撥付1萬元對張某某的子女進行生活救助,教育部門負責對張某某的小兒子進行心理輔導,在張某某取保候審期間及司法處理完畢後,由民政部門負責對其進行就業培訓和工作推薦,防止其再次實施犯罪。
典型意義:該院率先探索試行失管未成年人動態監控機制,並積極搭建聯動平台,推動建立以政府職能部門為主體、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協同、社會公眾參與的救助工作體系。
二、典型事例(3個)
事例1.委託公益律師開展社會調查機制
為充分發揮社會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案件辦理及幫教中的重要參考作用,切實解決當前社會調查實踐中存在的主體資源短缺、報告內容單一、分析淺顯、流於形式等突出問題,2014年初,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會同成都市律師協會共建委託公益律師開展社會調查機制,制定了《委託公益律師開展涉罪未成年人社會調查暫行規定》。目前已成立了由200餘名公益律師組成的公益律師志願服務隊,依據《暫行規定》開展對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對於委託公益律師製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檢察機關在認真審查其客觀性、規範性、專業性的基礎上將其作為是否適用逮捕強制措施、是否作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議、開展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有針對性地開展跟蹤幫教的重要參考。截至2015年4月,全市檢察機關委託公益律師對84件120餘人開展了社會調查;根據公益律師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檢察機關依法不批准逮捕50餘人,不起訴60餘人;檢察機關結合公益律師出具的社會調查報告開展針對性的跟蹤幫教,30餘名涉罪未成年人被送往幫教(觀護)基地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法院在判決中越來越多地直接引用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多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屬在參加不公開聽證後心悅誠服。
典型意義:該項機制的探索為解決在落實社會調查制度中存在的專業社工力量不足、財政投入有限等實際困難提供了樣本,為建立健全未檢工作社會化支持體系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事例2.司法社工參與未檢工作機制
為了將“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真正落到實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與首都師範大學少年司法社會工作研究與服務中心(2012年該機構在北京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為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務所,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北京市委)合作,由區政府出資,購買該中心社工服務,委託專職司法社工介入未成年人案件開展社會調查、擔任合適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被害人救助等多項工作。自2010年9月該院未檢處成立伊始,至2015年5月初,社工幫教未成年人及在校學生1093人。其中2011年至2014年四年間,該院共對131名未成年人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委託司法社工開展未成年人幫教服務機制”也被轄區內公安、法院所認可、借鑑,目前已形成偵查、起訴、審判階段全程無縫隙的社會調查、幫教一體機制。
典型意義:司法社工利他、助人的價值觀和社會學、教育學、心理學的專業背景與未檢工作理念、工作要求相契合。將社會調查、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心理疏導、觀護幫教、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等工作,交由專業社會力量承擔,可以保障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刑事訴訟制度的全面落實,提升辦案效果,形成司法藉助社會專業力量的長效機制。
事例3.建立全方位觀護幫教基地
為落實附條件不起訴考察幫教工作,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人開展法治教育、行為矯正、公益勞動、技能培訓、心理輔導、戒癮治療等矯治、教育工作,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檢察院以檢察機關為主導,依託社會單位,建立了多元化(5家)的“揚帆觀護基地”:“揚帆義工培育基地”依託區圖書館,培養未成年人從小養成讀書的好習慣,塑造心智,並在進行義工勞動時體會勞動和服務他人帶來的人生價值;“揚帆軍檢觀護基地”安排附條件不起訴對象到部隊接受軍訓教育,培養觀護對象的內在和外在氣質以及吃苦耐勞的精神,規範行為;“揚帆公益實踐基地”依託區義工聯開展社會公益活動,通過安排觀護對象參加扶貧救困、助孤安老、急救培訓、法治宣傳等社會公益活動,增強觀護對象的社會責任感和道德修養;“社會調查及心理教育基地”則由首都師範大學“超越少年司法社工事務所”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風險評估、心理疏導和矯治,為案件處理提供參考;“非京籍觀護基地”依託區義工聯青少年教育活動基地,選擇出身農村、有學習農業技能欲望的被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人,進行封閉式農業勞動和學習,促使其遠離犯罪,勞動樹人。
典型意義:發揮多元化觀護基地文化教育、軍事訓練、社會公益實踐、勞動教育、法治教育、心理疏導等功能,對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為進行全方位的觀護幫教,“德、智、行、規、勞”五育結合,提升幫教效果。(文稿統籌:本報記者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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