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膠業汽油中毒預防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橡膠業汽油中毒預防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衛生部/勞動部
  • 發布日期:1957-08-09
  • 生效日期:1957-08-09
檔案信息,內容提要,

檔案信息

【發布單位】衛生部/勞動部
【發布文號】(57)衛防齊字第562號
【發布日期】1957-08-09
【生效日期】1957-08-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內容提要

橡膠業汽油中毒預防暫行辦法
(1957年8月9日(57)衛防齊字第562號)
第一條為了防止橡膠業汽油中毒的發生,保護工人健康,提高勞動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以汽油作為溶劑的製造橡膠製品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溶解橡膠用的汽油,其規格應符合:不飽和烴含量不應超過2%芳香族烴含量不應超過3%;初餾點不應低於攝氏八十度;不應含有四乙基鉛和硫化物。
第四條橡膠業接觸汽油的作業環境空氣中汽油蒸汽含量不應超過零點三毫克/升。
第五條蒸發汽油蒸汽的車間,每名工人應保持適當的作業面積;避免擁擠,車間內應安裝全面通風設備;接觸汽油的工序應安裝局部通風設備;根據條件並應安裝汽油回收裝置。對這些設備應加強檢修和管理。
第六條配製和使用膠漿的操作,應與其它工序隔開,並儘量做到機械操作和密閉生產,改善生產工具和勞動組織,以儘量減少汽油蒸汽的蒸發和接觸。
第七條塗膠漿後的成品和半成品,不應放在車間內乾燥,如因特殊原因,必須放在車間內乾燥時,應集中隔離堆放,並在堆放地點安裝吸氣和密閉設備。
第八條接觸汽油和膠漿的工人,應由企業行政供給工作服和口罩(必要時發給活性碳口罩)等個人防護用品並建立經常的洗濯和檢修制度。
第九條企業行政應為經常接觸汽油和膠漿的工人設定洗手設備和淋浴設備,供給洗臉肥皂和毛巾,並建立個人衛生制度。
第十條在蒸發汽油蒸汽的車間裡,禁止就食和存放衣物,工作服和便服應分別存放。
第十一條對直接從事接觸汽油作業的工人應進行就業時的健康檢查,患有神經系統疾病、心臟血管疾病,血液系統疾病和肝、腎疾病的患者,不得從事接觸汽油的工作,對現職工人每年應進行一次定期健康檢查,以便早期發現中毒患者,及時處理。
第十二條各企業或其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勞動部聯合公布,自公布日起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