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是公安部2016年印發的137 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
  • 頒布時間:2016年3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6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公安部
通知,全文,附屬檔案,

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印發《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的通知(公交管〔2016〕137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
為推動落實駕駛人培訓考試制度改革,貫徹實施《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139號令),規範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公安部制定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公 安 部
2016年3月21日

全文

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考試預約
第三章 考試組織和評判
第四章 考試員
第五章 考場和設施
第六章 考試監督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負責考試員的資格考核和考場的驗收、檢查、監督。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按本規範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
第三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正的原則。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業務時,應當設定受理崗、考試崗、監督崗。
第四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考試場地、考試路線、考試車輛、考試系統和考試設施進行考試,應當按規定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預約、監管系統。未按規定使用的,不得組織考試。
第二章 考試預約
第五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核定考場、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確定考試能力:
(一)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場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計算機考位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二)科目二考場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場路線和考試項目設定數量、考試車輛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試員數量、考試路線數量、考試車輛數量、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員每日最大考試量,按照考生平均考試時間、每日工作時間等核定。
考場和考試員最大考試量應當逐級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根據本地考場布局、考試能力和考試需求,合理制定考試計畫。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能力和異地考試需求,審核制定異地考試計畫。
車輛管理所在制定考試計畫時,應當分時段安排考試場次。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科學安排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場次,允許申請人同時預約、連續考試。允許機車準駕車型申請人一次預約所有科目考試。
第七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至少在考試前十日通過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公布考試計畫,供申請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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