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噪聲標準

機動車輛噪聲標準

交通噪聲是現代城市中重要的公害。制定機動車輛噪聲標準和噪聲測量方法,以限制和降低機動車輛噪聲和交通噪聲,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機動車輛噪聲標準
  • 意義:保護環境
  • 制定單位:中國國家標準局
  • 時間:1979年
  • 法律: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法與噪聲標準
相關標準,噪聲限值,測量方法,測量樣車準備,測量區和傳聲器的布置,汽車檔位選擇和接近速度的確定,聲級測量,

相關標準

20年代汽車出現後,車輛噪聲就是嚴重的問題。1954年美國制定載重車的噪聲測量法和噪聲標準,建議噪聲容許值為125宋(約相當 110分貝)。許多國家相繼制定有關標準。195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開始研究這個問題,1960年提出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法草案,經過修改於1964年通過。
1979年我國頒布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和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
2002年我國頒布的GB 1495-2002——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限值及測量方法替代了原有的GB 1495-1979——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和部分替代了GB/T 1496-1979——機動車輛噪聲測量方法。

噪聲限值

汽車加速行駛時,其車外最大噪聲級不應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表1 噪聲限值表1 噪聲限值

測量方法

測量樣車準備

(1)被測汽車應空載,不帶掛車或半掛車(不可分解的汽車除外)。
(2)被測汽車裝用的輪胎由汽車製造廠選定,必須是為該車型指定選用的型式之一,不得使用任一部分花紋深度低於1.6mm的輪胎。必須將輪胎充至廠定的空載狀態氣壓。
(3)在開始測量之前,被惻汽車的技術狀況應符合該車型的技術條件(特別是該車的加速性能)和GB/T12534的有關規定(包括發動機溫度、調整、燃油、火花塞等等)。
(4)如果汽車有兩個或更多的驅動軸,測量時應採用道路上行駛常用的驅動方式。
(5)如果汽車裝有帶自動驅動機構的風扇,在測量期間應保持其自動工作狀態。如果該車裝有水泥攪拌器,空氣壓縮機(非制動系統用)等設備,測量期間不要啟動。

測量區和傳聲器的布置

加速行駛測量區域按圖2確定。O點為測量區的中心,加速段長度為 2×(10 m士0.05m),AA’線為加速始端線、BB’線為加速終端線,CC’為行駛中心線。
圖1 測量區布置圖1 測量區布置
傳聲器應布置在離地面高1.2m土0.02m,距行駛中心線CC’7.5m士0.05m處,其參考軸線必須水平並垂直指向行駛中心線CC’。

汽車檔位選擇和接近速度的確定

檔位選擇:
a)對於M1和N1類汽車,裝用不多於四個前進擋的變速器時,套用第二檔進行測量;
b)對於M1和N1類汽車,裝用多於四個前進檔的變速器時,應分別用第二色和第三檔進行測量。
c)對於除M1和N1類以外的汽車,前進檔總數為X(包括由副變速器或多級速比驅動橋得到的速比)的汽車,應該用等於或大於X/n的各檔分別進行測量。
接近速度的確定
接近AA’線時的穩定速度取下列速度中的較小值:
a)50km/h;
b)對於M1類和發動機功率不大於225kW的其他各類汽車:對應於3/4S的速度;
c)對於M1類以外的且發動機功率大於對應於225kW的各類汽車:對應於1/2S的速度。

聲級測量

(1)在汽車每一側至少應測量四次。
(2)應測量汽車加速駛過測量區的最大聲級。每一次測得的讀數值應減去ldB(A)作為測量結果。
(3)如果在汽車同側連續四次測量結果相差不大於2 dB(A),則認為測量結果有效。
(4)將每一檔位(或接近速度)條件下每一側的四次測量結果進行算術平均,然後取兩側平均值中較大的作為中間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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