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匯率

機動匯率(FloatingRate),最早系在民國六十三年中央研究院舉行經濟座談會時,由以劉大中為首之中央研究院六院士所提出。

機動匯率(FloatingRate),最早系在民國六十三年中央研究院舉行經濟座談會時,由以劉大中為首之中央研究院六院士所提出。在西元一九七一年八月以後,整個世界匯率制度大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世界各個主要國家所實施的匯率制度為AdjustablePeggedRateSystem,是第二次世界大戰末期,在美國新罕布夏(NewHampshire)的BrettonWoods開會所決定的可調整之釘住匯率制度(亦稱為BrettonWoodsSystem)。當時,各國匯率系釘住美元,美元與黃金保持固定之比價。在此一制度下,各國匯率可以調整,調幅維持在百分之0.五上下。倘某一國家在國際貨幣基金的長期協助下,猶不能維持其經常帳收支平衡,可經由國際貨幣基金之同意,調整其匯率。此種制度之採行,必須符合兩個基本條件:一、各國中央銀行有義務維持該國匯率之穩定。二、經常帳交易不能加以管制。
事實上,自一九五八年以後,歐洲共同市場各國已放棄外匯管制,除非經濟情況至為緊急,平時對資本帳亦不加管制。一九七一年八月,美國放棄可調整之釘住匯率後,各國相繼採行機動匯率制度(FloatingRateSystem)。我國自民國五十九年起即有貿易出超,主要系因新台幣釘住美元,美元大幅貶值,增強我國的出口競爭優勢,從而貿易出超益增。此現象累積至六十一年,便形成通貨膨脹的巨大壓力。是故,劉大中等建議仿照世界各國採行的所謂機動匯率制度,惟在譯名上改浮動為機動。此擬議延至六十七年秋,政府始決定付諸實施,當時,有人認為機動匯率就是浮動匯率,有人認為兩者不同。
按照國際貨幣基金的分類,各國匯率制度之種類如次:一、固定匯率:此一制度又可分為下述各小類:(一)釘住美元(即以美元為價值標準,而固定一國通貨匯率之制度);(二)釘住法國法郎;(三)釘住其他通貨;(四)釘住特別提款權;(五)釘住重要貿易對手國家通貨加權平均;後兩種辦法即所謂釘住一籃通貨制度。二、根據各種指標調整匯率。三、聯合浮動:此為歐洲共同市場各國所實施之制度。四、單獨浮動:如目前美國、日本及英國等所採行者。五、其他。現今釘住美元、法郎等單一通貨者,尚有五十餘國,惟此類國家數目在減少中;而釘住一籃通貨者,則已增至二十多國,採行釘住一籃通貨的優點,在於一國的加權平均表示,可以避免釘住單一通貨時匯率之劇烈波動。
依據以上世界一百四十餘國所共同採用的分類標準,我國究竟為何種匯率呢?依照外匯當局的說明:新台幣匯率系根據外匯銀行逐日的買賣超與實質有效匯率而訂定;足見為基於各種指標調整的匯率制度,而非外匯當局所屢次主張的所謂機動匯率(即浮動匯率)。或有人以為既系按指標調整的匯率,亦是隨時波動的,則可稱浮動匯率;事實上,此等混淆不清的見解,實影響匯率制度之正常推行。
潘志奇指出,台灣的匯率制度稱為「按照指標調整」(AdjustingAccordingtoaSetofIndicators),不是固定匯率,也非浮動匯率。針對匯率問題,提出三大建議:
第一,為正名,由外匯當局公開聲明現行匯率制度乃按指標調整之辦法,而非機動或浮動匯率。此項措施可以澄清多年來關於台灣匯率制度名稱上之混亂,亦藉以表示過去少數旅居國外的經濟學人所倡導的浮動匯率,在台灣因外匯市場與貨幣市場極不完備,而無實施的可能性(筆者按:不贊成實施浮動匯率者尚有王作榮、陳文龍及盛禮約等學者)
第二,目前世界各國推行按指標調整匯率者,僅巴西、哥倫比亞、葡萄牙及祕魯四國,其所根據之指標大致為:一、對貿易主要對手國家的物價變動關係。二、輸出情形。三、外匯準備狀況。四、國際收支。五、以貿易重要對手國家通貨加權平均所表示之匯率(即一籃通貨)等,而尚無任何國家使用外匯銀行逐日買賣超為指標,此當系因外匯銀行逐日買賣超額波動,時受不正常因素影響,難以用為指標之故,所以建議外匯當局在訂定新台幣匯率時,應更重視輸出、國際收支、外匯準備及實質有效匯率等項,而外匯銀行逐日買賣超在匯率訂定上之參考價值則比較有限。
第三,新台幣的匯率制度,外匯當局稱為機動(浮動)匯率,由以上分析,應該稱為按指標調整之匯率;但在一般貿易商看來,卻認為是釘住美元之匯率,原因是一九八0年十月至一九八一年八月初,美元匯率劇烈上升,其實質有效匯率增達百分之二一.八,新台幣釘住美元,對日圓與歐洲通貨之匯率亦扶搖直上,而在上述期間內,我國外匯當局並未採取任何行動,實際上實施固定匯率。至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二日,新台幣貶值百分之四.六,已是美元轉趨下降時期。外匯當局既稱新台幣匯率按指標調整,自宜真正按合理指標作必要之變動。
機動匯率自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一日實施以來,專家對機動與浮動兩字爭辯最烈,而大家所同意的,就是要改進過去實施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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