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原則

概括原則

概括原則(principle of comprehension)是古典集合論的基本原則,指古典集合論中用以構造集合的一個重要規定或公理,其內容為無條件承認任給一個性質P,人們就能把所有滿足該性質P的對象,且僅由這些具有性質P的對象匯集在一起而構成一個集合.用符號來表示就是G={x|P(x)},其中“|”左邊的x表示集合G的任一元素,而“|”右邊的P(x)表示元素x具有性質P,{ }表示把所有具有性質P的x匯集在一起而構成一集合。因此,概括原則的另一表達式為ᗄx(x∈A↔P(x)),亦即凡是集A之元素必具有性質P,反之,凡具有性質P的對象必為集A之元素。所以,概括原則是一條集合存在性公理(公理模式)。在德國數學家康托爾(Cantor,G.(F.P.))的早期工作中,概括原則只是隱蔽地被使用著,後來德國數學家、數理邏輯學家弗雷格(Frege,(F.L.)G.)公開地採用這一公理模式。對於概括原則內容的理解和使用,還應特別指出如下幾點:1.概括原則中用以造集的那個性質P必須是精確性一元謂詞,任何非精確性一元謂詞都不是康托爾意義下用以造集的謂詞,這個大前提無論是康托爾還是弗雷格都沒有明文敘述,只是在使用概括原則時無形地貫徹。2.在概括原則之下用以造集的精確性一元謂詞是完全任意的,而且對象域也是沒有任何限制的。3.給定精確性一元謂詞後,由概括原則所構造之集惟一確定,它恰由所有滿足該謂詞的對象組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概括原則
  • 外文名:principle of comprehension
  • 所屬學科:數學(集合論)
  • 別稱:概括公理
  • 簡介:古典集合論的基本原則
  • 提出者康托爾(G.F.P.Cantor)
基本介紹,相關分析,羅素悖論與概括原則,

基本介紹

概括原則是集合論的一項重要原則,是集合論創始人康托爾(G.F.P.Cantor)提出的確定集合的基本原則:對於任何性質P,都存在一個集合A,它恰好由具有性質P的所有元素組成,即A={x|P(x)}。康托爾提出的這一確定集合的原則失之過寬(例如,由它允許x是自己的元素這個性質出發,會導出一些悖論(如著名的羅素悖論),而被認為是不正確的。分離公理彌補了概括原則的缺點(參見“分離公理”),把集合限制為由已給集合與已給性質共同確定的對象。例如,它不允許一切集合的集合存在.用概括原則確定的對象稱為類。任何性質P都確定一個類C={x|P(x)}。類可以是集合,可以不是集合,不是集合的類稱為真類,例如,完全類V={x|x=x}就是真類,而空類∅={x|x≠x}就是集合:空集∅,對於類仍可如下定義包含關係與各種運算:
1.ord C
ord D
x(x∈ord C→x∈ord D);
2.ord C∩ord D={x|x∈ord C∧x∈ord D};
3.ord C∪ord D={x|x∈ord C∨x∈ord D};
4.ord C-ord D={x|x∈ord C∧x∉ ord D};
5.∪ord C={x|
S(S∈ord C∧x∈S)}。

相關分析

為了給出一個集合,常常是列舉出該集合的元素,這種方法的好處是具有明顯性,比如,令集合S1:={0,1,4},我們一眼就看出它只有三個元素,即0,1,4,但是,在有些情況下,這樣做是很不方便的,比如令集合S2為:
{5832,6759,8000,9261,10648,12167,13824),(1)
式(1)所確定的集合就有點煩瑣了,這樣大的數目再多列出幾個,那就更複雜甚至無法寫出。
當我們分析一下S2的元素的性質時,就會發現這些數都是有規律的,它們是18到24之間的這七個自然數的立方數,亦即當x滿足18≤x≤24時,S2的元素恰為x3,這樣就有:
S2:={y|x是一自然數,且18≤x≤24並且y=x3}, (2)
其中豎槓的前邊是集合S2的元素,它必須滿足豎槓的後邊所列舉的條件,亦即“x是一自然數且18≤x≤24並且y=x3,這個條件也叫做一個性質。(2)表明S2的元素都具有性質為“把這個元素開立方,立方根為18與24(包括18和24在內)之間的自然數”.不難驗證它的元素恰好是在(1)中所列舉的那些.由外延原則,(1)與(2)定義了同樣的集合。
當我們把(2)式中的條件改為“x是一自然數且10≤x≤109並且y=x3時,所定義的集合稱為S'2,如果要用類似於(1)式那樣的顯式去列舉S'2時,那將是很煩瑣的事情了。如果把(2)式中的條件改為:“x是一有理數且10≤x≤1092000且y=x3”時,這時如果要使用(1)那樣的顯式,枚舉這樣的集合的全部元素就幾乎不可能。為此,為了方便、簡潔地給出一個集合,就需採用如像(2)這樣的定義方式,上述所列舉的條件都叫做性質,康托爾把所有滿足給定性質的元素匯集在一起而成為一個集合,並且稱之為概括原則。也就是說:
概括原則 任給一個性質P,那么存在著一個集合S,它的元素恰好是具有性質P的那樣的一些對象,亦即
其P(x)是“x具有性質P”的一個縮寫。這樣,就有
這條原則在使用上是強有力的,而且也是很方便的。比如,集合{2,3,4,8},可用條件“x=2或者x=3或者x=4或者x=8”來給出,可記成:
S2:={x|x=2或者x=3或者x=4或者x=8}.
在下邊,我們用“∨”表示“或者”,用“∧”表示“並且”。
例如:{x|“x是一自然數”∧80≤x2≤200}就是集合{9,10,11,12,13,14);
{x|x是一自然數}就是集合N;
{x|x=3}就是集合{3}。
應該指出,使用概括原則要有限制,否則會出毛病。

羅素悖論與概括原則

對於任意性質P(x),都存在一個類(包括集合)C,使C={x|P(x)},其中,P(x)是描述任意對象之屬性的謂詞,它表示x具有性質P。其形式化表示為
注釋 對任意屬性謂詞P(x),都可決定一個類,且滿足:
x屬於C 若且唯若 x滿足P(x)
當用P(x)能夠解釋一個集合C時,也稱P(x)為集合C的入集條件。
19世紀後期,著名的英國數學家羅素(Russell)指出,看似嚴謹的概括原則所規定的未必是集合,其中存在悖論,並給出了解決的方法,這就是著名的羅素悖論。
設x是任意對象,
是一個對x的屬性描述。按照概括原則,可用P(x)去規定一個類T,
,這時,由於T也是對象。故
與T∈T不能同時成立,也不能同時不成立。
如果
成立,即T滿足P(x),這時,按照概括原則有T∈T,從而引出了矛盾。
如果T∈T成立,這時T是T的元素,那么按照概括原則T滿足P(x),即
顯然,由這個P(x)所規定的不是集合。
羅素的證明,拯救了數學基礎理論所面臨的一場災難。弗雷格(Frege)在他的《算術的基本法則》第二卷即將付印之時,收到羅素先生的一封信,羅素將集合論的悖論告訴了他。弗雷格在他書的尾頁上寫道:“一個科學家不會碰到比這更難堪的事了。即在工作完成之際,它的基礎垮了。”
羅素指出概括原則規定的是類,在這些類中有一些是真類,正如
。它們不是集合。子集分離原則對概括原則作了補充,使集合悖論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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