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謀林

楊謀林

楊謀林,男,漢族,1965年10月25日生,安徽省六安市人。研究生學歷,法學碩士,理學學士。曾任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4年2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2014年10月,被依法雙開。

2014年12月16日,合肥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

2017年8月7日,合肥市中院刑事裁定,對罪犯楊謀林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謀林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
  • 出生日期:1965-10-25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依法逮捕,立案查處,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宣判,異地受賄,執行變更,

人物履歷

歷任六安市裕安區獨山中學團委書記
中共安徽省委政研室主任科員;
省委辦公廳綜合室副主任;
省委督查室副主任(正處級);
中共宣城市委委員,市委副秘書長、辦公室主任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代院長;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院長;
中共宣城市委委員;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三級高級法官。

人物事件

依法逮捕

因涉嫌犯受賄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於2014年2月27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

立案查處

2014年4月11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中共安徽省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楊謀林的嚴重違紀問題予以立案

依法雙開

2014年7月18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安徽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撤銷楊謀林的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
2014年10月27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經查,安徽宣城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楊謀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要或收受賄賂,數額巨大;貪污公共財產,數額巨大。楊謀林的上述行為已經嚴重違紀違法,其涉嫌犯罪問題司法機關正在辦理之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公務員法》等規定,經中共安徽省紀委研究並報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宣城市委決定給予楊謀林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人民高級法院按規定給予楊謀林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

2014年8月25日,合肥市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原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楊謀林,因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於2014年8月22日由該院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楊謀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137萬餘元,受賄49萬餘元。

一審宣判

2014年12月16日,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宣城中院原黨組書記、院長楊謀林貪污、受賄一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楊謀林有期徒刑六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十萬元。

異地受賄

2014年4月,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院長楊謀林因受賄等罪名被查。而楊謀林因深諳偵查手段,在受賄等行為時十分小心。然而,檢察人員經過縝密偵查發現,原來楊謀林就在案發前3個月還曾收受賄賂。為了躲避偵查,他專程來到合肥一酒店門口受賄。檢察官意識到,也許當時楊謀林受賄的畫面被拍了下來,而監控視頻通常可保留三個月,立即出動或許能拿到監控錄像。
然而,楊謀林受賄時十分小心,酒店的監控雖拍下了畫面,但並不清晰,於是檢察官們又摸排了酒店周圍其他監控,最終將楊此次受賄的全過程還原。有了這條證據,楊謀林不得不交代受賄的事實。“市委書記求情監控不答應”。

執行變更

2017年8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罪犯楊謀林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但該犯系職務犯罪罪犯,其減刑幅度依法應從嚴掌握。案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楊謀林減去有期徒刑八個月(減刑後刑期自2014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7月14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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