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旭雁,曾任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原南寧市興寧區東溝嶺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東溝辦”)、南寧市東溝嶺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納。
2021年4月29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楊旭雁貪污、挪用公款、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楊旭雁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五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五百零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旭雁
- 國籍:中國
- 職務:原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出納
- 原工作單位: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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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經歷
曾任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出納。
人物事件
公開庭審
2014年9月30日,楊旭雁在擔任“東溝辦”“東溝公司”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在自己保管的空白電匯憑證上私自填寫轉賬內容,並偷蓋東溝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其保管的東溝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方式,挪用公款26000000元中央補助資金以“保證金”的名義,轉入楊旭雁註冊的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尾號6713賬戶,計畫用於公司繳納土地出讓金,後因挪用數額巨大,楊旭雁擔心合山市政府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其又於2014年10月9日從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賬上分2筆資金總計26000000元轉回東溝公司賬戶。
楊旭雁貪污、挪用公款期間,為掩蓋其犯罪事實,通過製作虛假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利息單,偽造、變造東溝公司、北部灣銀行城北支行、興東支行公章等來製作虛假的銀行《詢證函》等財務憑證,應付單位檢查、審計和財務監督。
公訴機關指控,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間,楊旭雁在擔任“東溝辦”“東溝公司”出納期間,利用職務的便利及單位管理、會計監督等方面漏洞,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私刻銀行業務清訖章填寫現金交款單、變造現金交款單、偷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鑑、修改同事報賬現金支票的金額數額等方式先後多次侵吞、竊取東溝辦、東溝公司的國家公款,用於經商辦企業、購買名牌轎車、包養情人、嫖娼和日常奢侈消費。經司法鑑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楊旭雁共侵吞、竊取國家公款143306218.4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旭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騙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旭雁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旭雁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應當以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追究刑事責任。楊旭雁一人犯數罪,應當並罰。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旭雁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旭雁作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4月29日上午,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寧市興寧區城鄉建設服務中心(原南寧市興寧區東溝嶺開發辦公室)、南寧市東溝嶺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納楊旭雁貪污、挪用公款、偽造公司企業印章案進行一審宣判,以被告人楊旭雁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五百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並處罰金五百零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2010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楊旭雁在擔任單位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及單位管理、會計監督等方面漏洞,通過私刻銀行業務清訖章填寫現金交款單、變造現金交款單、偷蓋財務專用章和法人印鑑、修改同事報賬現金支票金額等方式先後多次侵吞、竊取單位公款用於經商辦企業、購買名牌轎車和日常奢侈消費等。經鑑定,截至2020年4月20日案發,楊旭雁侵吞、竊取公款總計143306218.48元。
2014年9月30日,楊旭雁在自己保管的空白電匯憑證上私自填寫轉賬內容,並偷蓋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其保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將單位公款2600萬元以“保證金”的名義,轉入其註冊的廣西合山市廣旭易高酒店有限公司賬戶,計畫用於交納土地出讓金,後因挪用數額巨大,其擔心政府補貼資金不能及時回籠,又於同年10月9日從原賬戶分兩筆將該2600萬元轉回公司賬戶。
被告人楊旭雁為掩蓋其貪污、挪用公款的行為,製作虛假銀行對賬單、銀行存款利息單,並偽造、變造公司、某銀行支行公章等來製作虛假的銀行《詢證函》等財務憑證,應付單位檢查、審計和財務監督。
另查明,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楊旭雁主動向南寧市興寧區監察委員會投案。
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旭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公共財物合計143306218.48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26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偽造公司、企業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企業印章罪。楊旭雁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楊旭雁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楊旭雁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楊旭雁歸案後退出部分贓款贓物,並配合辦案機關追繳贓款贓物,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根據被告人楊旭雁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其認罪認罰、退贓情況等具體情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