棄遣,漢語詞語,拼音為qì qiǎn,注音為ㄑㄧˋ ㄑㄧㄢˇ,意為拋棄、驅逐。
該詞語最早見於《三國志·蜀志·劉琰傳》,記載'棄遣'這一用例反映了古代社會關係中驅逐行為的特定表達方式。
“棄遣”作為複合詞由“棄”“遣”二字構成,常見於古代漢語語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棄遣
- 拼音:qì qiǎn
- 注音:ㄑㄧˋ ㄑㄧㄢˇ
- 釋義:拋棄、驅逐

棄遣,漢語詞語,拼音為qì qiǎn,注音為ㄑㄧˋ ㄑㄧㄢˇ,意為拋棄、驅逐。
該詞語最早見於《三國志·蜀志·劉琰傳》,記載'棄遣'這一用例反映了古代社會關係中驅逐行為的特定表達方式。
“棄遣”作為複合詞由“棄”“遣”二字構成,常見於古代漢語語境。
棄遣,拼音是qì qiǎn,漢語詞語,意思是拋棄、驅逐。解釋拋棄、驅逐。1出處《三國志·蜀志·劉琰傳》:“胡氏有美色,琰疑其與後主有私,呼(卒)五百撾胡,至於以履搏面,而後棄遣。”...
遣行,漢語詞語,拼音是qiǎn xíng,意思是派遣發兵,出自《後漢書·和帝紀》。解釋 (1).猶言派遣發兵。(2).謂妻子被丈夫休棄離去。出處 《後漢書·和帝紀》:“燒當羌寇隴西,殺長吏,遣行征西將軍劉尚、越騎校尉趙世等討破之。”《三國演義》第六十五回:李恢於孔明耳畔陳說如此如此。孔明大喜,即時...
發遣,漢語詞語,拼音是fā qiǎn,意思是打發,使離去;特指送嫁;派遣、差遣;出任;處理、安排;研討;遣送、流放。解釋 1.打發﹐使離去。2.特指送嫁。3.派遣;差遣。4.指出任。5.處理;安排。6.猶研討。7.遣送;流放。出處 《東觀漢記·張歆傳》:“有報父仇賊自出,歆召囚詣閤。曰:‘欲自受其...
過遣,漢語詞語,拼音是guò qiǎn,意思是過活;打發日子。解釋 過活;打發日子。出處 元·劉君錫《來生債》第二折:“居士,你將這家私棄舍了呵,也思量著久後孩兒每怎生過遣那!”明·馮夢龍《精忠旗·岳侯涅背》:“草舍年華,等閒過遣。”清·蔣士銓《臨川夢·花慶》:“及第登科升又貶,革了職返本...
割遣 割遣,讀音是gē qiǎn,漢語辭彙,解釋為割捨。解釋 割捨。出處 元·武漢臣《玉壺春》楔子:“既賢弟堅心,有難割遣。”
《遣憤》是唐代大詩人杜甫創作的一首詩。作品原文 遣憤 聞道花門將,論功未盡歸①。自從收帝里,誰復總戎機②。蜂蠆終懷毒③,雷霆可震威④。莫令鞭血地,再濕漢臣衣⑤。作品注釋 ①【李注】《通鑑》:永泰元年十月,郭子儀使白元帥光精騎與回紇將藥葛羅,追吐蕃於靈台西原,大破之,又破之於涇州東,...
琰失志慌惚。十二年正月,琰妻胡氏入賀太后,太后令特留胡氏,經月乃出。胡氏有美色,琰疑其與後主有私,呼卒五百撾胡,至於以履捕面,而後棄遣。胡具以告言琰,琰坐下獄,有司議曰:“卒非撾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琰竟棄市。自是大臣妻母朝慶遂絕。魏延字文長,義陽人也。以部曲隨先主入蜀,...
《晴後棄雪四首》是宋朝詩人楊萬里的作品。詩詞正文 幸自晴光雪半開,誰將泥腳涴瓊瑰。水仙抗訴姮娥泣,棄遣天花散一回。作者簡介 楊萬里(1127—1206),字廷秀,號誠齋,吉州吉水(今屬江西省)人。紹興二十四年(1154)進士,調贛州司戶參軍。後歷官國子博士、東官侍讀、江東轉運副使等。卒諡文節。與范成大...
第十四條收容遣送機構對被收容人員非法攜帶的危險、有毒、有害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予以收繳;對其貴重財物及不宜帶入待遣場所內的物品,出具收據後代為妥善保管。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條收容遣送機構對待遣的被收容人員實行集中管理。對待遣的女性被收容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負責生活管理。對待遣的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被...
第二十三條 被收容人員的戶口所在地在本省的,待遣時間不得超過30天;在外省的,待遣時間不得超過60天。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適當延長待遣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一)經醫生診斷,需觀察病情或住院治療的;(二)遣送目的地是邊遠省份的;(三)屢遣屢返,需收容教育的。第二十四條 收容遣送機構應當...
《到泉水去的道路》是日本作家廣津和郎著長篇小說,於1954年首次出版 《到泉水去的道路》反映了日本戰後中下層知識分子在美國占領統治下生活上遭受種種苦難,思想上苦悶彷徨,逐漸找到正確道路的經過。小說塑造了女主角波多野京子,她自小被父親遣棄,與母親相依為命,歷盡人間辛酸。自從她僥倖考進《女性之友》雜誌...
被收容人員待遣時間本省不超過15日,外省不超過30日,因病正在治療或者身份未查明的不在此限。第十八條被收容人員的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憑有效證件到收容遣送站認領的,經查證屬實就予準許。第十九條被收容人員待遣期間在醫院死亡的,由醫院醫生簽發死亡證明;在收容遣送站或者遣送途中死亡的,由法醫作出死亡鑑定,報同級...
被收容遣送人員待遣時間,地、州、市轄區內的不得超過7日,跨地、州、市的不超過15日,跨省的不超過30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適當延長待遣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一)經醫生證明,患有危重疾病需繼續觀察搶救的;(二)原流出地是邊遠省份,交通不便的;(三)屢遣屢返需留站教育的;(四)其他特殊...
第十六條 收容遣送站(點)應對被收容人員進站時進行安全及衛生檢查,對攜帶的危險、有毒等違禁物品予以收繳並按有關規定處理;對其合法貴重財物及不宜帶入待遣場所內的物品,應出具收據後代為保管,離站(點)時歸還本人;對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應先送到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診治;醫療...
第二十一條 被收容人員在待遣期間死亡的,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通知死者家屬或者監護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對非正常死亡的,收容遣送站應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第四章 遣送 第二十二條 收容遣送站對被收容人員應當及時組織遣送。待遣時間:省內的一般不超過15天;省外的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確需延長待...
第七條 公安部門對被收容人員,應當進行詢問,做好詢問記錄,填寫收容登記表,連同有關材料一併移送收容遣送站收容待遣。第八條 公安部門對被收容人員隨身攜帶的合法財物,應當登記、造冊並由被收容人員確認,交收容遣送站妥善保管,待遣送被收容人員時發還。被收容人員攜帶的危險、有毒、有害以及其他違禁物品和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