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接受

條約接受,是指國家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而成為該條約當事國的方式之一。原則上接受有兩種含義:(1)表示同意受條約約束而不在該約上籤字,類似於傳統意義上的加入;(2)進行不具拘束性的簽字,附須經最終同意的保留。

與以簽署加批准成為條約當事國的區別在於,接受無須國家立法機關認可,可由國家元首直接作出。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一國以接受的方式表示同意承受條約拘束的,與適用於批准的條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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