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江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方案

梅江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方案是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歷史建築保護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4〕54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保護歷史建築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府辦〔2015〕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一套工作方案。

梅江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和省加強歷史建築保護的要求,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歷史建築保護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4〕54號)和《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保護歷史建築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梅市府辦〔2015〕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歷史建築保護的範圍
(一)合理確定歷史建築範圍。歷史建築是指除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外具有60年以上建築,能夠反映地方發展歷程、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能夠反映地域建築文化特點,建築樣式、工程技術和施工工藝具有藝術特色和科學研究價值,著名人物的故居、舊居、紀念地和重大歷史事件有關以及其他能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等,包括各種類型的古民居、祠堂、書院、會館、教堂、寺廟、牌坊、石階、碼頭、遺址、墓葬、橋、塔、井、亭、台、閣等和其他一些單體的歷史建築(含周邊50米內與歷史建築密切相關的古樹名木)均可按規定程式認定為歷史建築。
(二)凡屬本區域範圍內具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築,應原址保護,不得任意改建、添建。對於形制損毀較大成危房的,應創造條件按傳統形式恢復其原貌、格局。特殊情況的改建,建築風格要充分體現地方特色,並與原有建築風貌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三)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築,指具有鮮明的地方特點,整體建築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完好程度在70%以上的;有比較完整的雨、污水排水系統,周邊原始風貌(50米左右,城鎮建成區20米)沒受到大的破壞歷史建築。
(四)在城鎮發展區和各類工業園區及控制地帶區域內,凡有保護價值的歷史建築,原則上應予以原址保留,並適當留足視覺空間。對確有保護價值並已無條件原址保護的,可考慮遷建。
二、歷史建築保護的主要措施
(一)全面開展歷史建築普查和建檔工作。從2015年5月至2017年10月開展本地區歷史建築普查和建檔(式樣由區住建局印製)工作,全面摸清歷史建築類型、數量、分布、質量和保護狀況等情況。做好圖片影像資料留存和重要建築測繪工作,對歷史建築座落位置、始建年代、占地面積、建築面積、保存現狀、環境狀況等內容進行詳細造冊登記,並建立歷史建築信息管理系統。
(二)加快建立歷史建築名錄,明確保護責任人。在全面普查和接受申報的基礎上,對保護價值較高的歷史建築,由區政府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報請市政府核定後,公布為梅州市歷史建築。對已經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文物部門,在徵詢公眾和利害相關人意見的基礎上,劃定歷史建築的核心保護範圍,根據保護需要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制定保護管制措施,建立記錄檔案,並將具體保護要求書面告知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
(三)及時開展歷史建築搶救性保護。在城鄉建設特別是舊城鎮、舊村莊改造和新區建設過程中,對列入拆除、改建或改造利用範圍的歷史建築,應開展調查統計,並提請歷史建築與傳統村落保護專家委員會論證。建設項目涉及需搶救和保護歷史建築的,須制訂保護利用方案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文物管理部門審批。
(四)加強對歷史建築的修繕維護,嚴格落實火災預防措施。根據不同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制訂修繕維護分類技術規範。歷史建築的修繕維護除日常保養和不涉及破壞歷史信息、風貌特色的輕微修繕外,應委託專業的設計、施工單位實施,並按照經批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進行施工。修繕維護歷史建築應嚴格遵守國家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五)鼓勵歷史建築活化利用。在不違反保護規劃和相關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利用歷史建築開展與保護歷史建築相適應的文化創意、休閒旅遊、文化體驗、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和博物館以及其他形式的特色經營活動。
三、加強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成立梅江區歷史建築保護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區分管領導任組長,區住建局、區文廣新局負責人任副組長,其相關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組成。下設辦公室,從相關單位抽調人員,工作小組不納入議事協調機構管理,工作結束後自行撤銷。
(二)歷史建築保護實行屬地管理,按照“應保盡保、能保則保”的要求,各鎮(街道)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歷史建築保護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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