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惠渠

梅惠渠

梅惠渠,陝西省渭河流域水利工程,清康熙六年(1667),由眉縣縣令梅遇主持興建,故名“梅公渠”,民國24年(1935),整修梅公渠,改名“梅惠渠”。渠首在斜峪關雞冠石處,原截渭河支流石頭河,1983年,石頭河水庫下閘蓄水後,梅惠渠改低壩引長流水為引庫水灌溉,水量更加充沛,控制灌溉面積15.4萬畝。是近代水利建設先祖李儀址先生主持修建的“關中八惠”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惠渠
  • 地理位置:陝西省眉縣斜峪關
  • 水源:渭河支流石頭河
  • 創建時間:清康熙六年(1667)
  • 灌溉面積:15.4萬畝
建設沿革,工程概況,灌區水系,管理維護,工程管理,用水管理,水費徵收,

建設沿革

梅惠渠,創修於清康熙六年(1667),有東、西二渠,可灌田千餘頃,為眉縣知縣梅遇督鑿,故又名梅公渠。民國二十四年(1935),陝西省水利局決定整理梅公渠,二十五至二十九年(1936~1940年),由全國經濟委員會涇洛工程局設計、主辦,完成渠首工程及東乾各支渠工程,共完成土石方37萬立方米,混凝土0.33萬立方米,總投資85.14萬元(其中國家投資66.60萬元)。民國三十六年(1947),灌溉面積89877.2畝,其中岐山24665.4畝。為紀念梅公之功績,更渠名為“梅惠渠”。時由近代水利建設先祖李儀祉先生主持修建,為其倡議修建的“關中八惠”之一。民國末年,灌區渠道失修,糾紛四起,灌溉面積減至60000多畝。
2012年整修前的梅惠渠渠首2012年整修前的梅惠渠渠首
1952年,對工程全面補修。1967年,在原北乾渠的基礎上改建完成西乾渠。1983年,石頭河水庫下閘蓄水後,梅惠渠改低壩引長流水為引庫水灌溉,水量更加充沛,控制灌溉面積15.4萬畝,其中眉縣12.75萬畝。1989年後,北、西兩乾灌溉眉縣齊鎮、城關、第五村三個鄉鎮農田8.7萬畝。
梅惠渠

工程概況

梅惠渠系低壩引水工程,樞紐工程位於岐、眉交界之斜峪關,由攔河壩、進水閘和沖刷閘組成。攔河壩建雞冠石處,壩長123.4米,壩頂寬1.5米,連同海漫共寬12米,壩高1.5米,為重力式滾水壩。設計流量1000立方米/秒,共漿砌料石645立方米,漿砌塊石564立方米,總造價10.02萬元。1983年,石頭河水庫下閘蓄水後,梅惠渠改低壩引長流水為引庫水灌溉。
灌區總計乾渠3條,長6.16公里,支渠12條,長140.1公里。總乾渠和河西渠分設大壩東西兩端。總乾進水閘和沖刷閘位於大壩右岸,距進水口36米。進水閘設計流量9.0立方米/秒,沖刷閘流量22.0立方米/秒。河西渠、進水閘和沖刷閘位於大壩左岸,距進水口46米,兩閘合設一孔。設計最大進水流量2.0立方米/秒。梅惠渠引石頭河水,南起斜峪關,北至渭河,西達五丈原下,東到眉縣金寧原。灌區南北長14公里,東西寬13公里,灌岐、眉兩縣154000畝農田,岐山灌安樂、落星兩鄉九個村的26500畝田地。

灌區水系

梅惠渠系引石頭河的灌溉工程,石頭河水庫建成後,雖不再使用低壩引水,但水源仍然來自石頭河。
石頭河,古稱武功水、斜水,黃河流域渭河水系一級支流,發源於太白縣鰲山太白山北麓,北出斜峪關,經眉縣岐山縣入渭水。石頭河全長77.5公里,其中:峪口以上幹流長62.5公里,峪口以下流長15公里。著名的褒斜道的北段斜谷道即為石頭河上遊河谷。據斜峪關水文站測定,年輸沙量84萬噸,輸沙模數為每平方公里496噸,河水含沙量每立方米0.73公斤。全流域面積686平方公里,在本縣境內流域面積5.24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12.8立方米/秒。年平均徑流總量4.48億立方米。據水文資料記載,最大洪峰流量是1929年的2640立方米/秒,最小流量是1977年1月20日,實測為0.033立方米/秒。

管理維護

工程管理

1984年經省水利水保廳批准,梅惠渠由縣水電局交省石頭河水庫灌溉管理處管理。1987年10月成立石頭河水庫灌溉管理局,將原梅惠渠東乾渠改稱石頭河水庫北乾渠。梅惠渠渠首閘室為眉縣文物保護建築,2013年,石頭河水庫灌溉管理處對渠首閘室進行了保護修復。

用水管理

古代渠堰均按修渠堰出工多少,受益地畝數量,用水分定時日,先下游後上游,先左岸後右岸,周而復始,多年不變。梅公渠有石刻碑記。解放後,各灌溉區仍沿用此制。1956年推行計畫用水,改以前按註冊面積配水,由管理單位根據用水季節計算河源引水、農田需水,編擬輪水比例和輪灌組搭配,並按主要農作物制定出用水階段灌水時間、次數、定額、期距。

水費徵收

民國時,每年於夏禾用水後,派員詳查受水地畝,在年度終結(10月底),即造冊送縣政府按照土地等級標準徵收。對工廠和作坊按動力裝機馬力及實際用水天數徵收,填制“稽核表”作為收費依據。20世紀50年代,梅惠渠只征夏灌水費,水澆地畝次0.5元,稻田年畝2.0元。1963年後,實行固定水費和灌溉水費計征。1972至1982年,實行固定水費,按畝計征。1983年改為按量計征水費,用於管理和工程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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