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
梅市府〔201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和中央、省屬駐梅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粵府〔2015〕129號)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關於統籌層次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市直、縣(市、區)分別統籌。國家、省有規定或條件成熟時,逐步提高統籌層次。
二、關於職業年金單位繳費
市本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實行實帳積累;各縣(市、區)自行確定本地區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方式,並將確定的繳費方式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備案。
三、關於個人繳費本息的處理辦法
符合粵府〔2015〕129號文第十一條第(三)項第2款規定應退回的改革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本息,在退休前發放本人。市本級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於2016年12月前分期分批發放;各縣(市、區)自行確定本地區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發放的時間。
原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的記賬利率與實際利率不同產生的利息差額,由各統籌地區財政負擔。
四、關於經辦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業務實行屬地化管理。
(一)中央、省屬(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級預算單位)駐梅單位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二)市直單位由市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三)縣(市、區)所屬單位由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
五、關於養老保險費徵收機構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由參保單位所在地縣級社保費徵收機構徵收。
梅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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