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封山育林管理條例

《桓仁滿族自治縣封山育林管理條例》是桓仁滿族自治縣為了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頒布的條例。

條例內容,暫行辦法‘,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培育森林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封山育林工作,有關部門協助做好封山育林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具體管理封山育林。
第三條 封山育林堅持“總體規劃,統籌兼顧,以封為主,封育結合”的原則。封山育林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負責編制,報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後實施。
第四條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林木、林地,均應列入封山育林規劃:
(一)幼齡林:落葉松10年生以下、紅松13年生以下、刺槐3年生以下的人工林;10年生以下的天然林;
(二)具有天然下種或萌櫱能力強的疏林、灌叢、採伐跡地;
(三)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及跳石塘地段的林木;
(四)森林公園、保護區、旅遊區、風景名勝區的森林和林木;
(五)公路沿線、水庫周圍和渾江、富爾江、雅河、六河、哈達河、里叉溝河、漏河兩岸第一層山脊內的迎面坡;
(六)護岸林;
(七)縣、鄉(鎮)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所在地第一層山脊內的迎面坡;
(八)種植林下參的林地。
第五條 封山育林採取全封、半封或輪封方式。
《條例》第四條的(二)、(三)、(四)、(六)項,以及(一)、(五)、(七)項株數不足,生長不良的地段實行全封。封育期間,禁止採伐、放牧和其他一切不利於林木生長繁育的人為活動。
《條例》第四條的(一)、(五)、(七)項有一定目的樹種,生長良好,密度較大的地段實行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長季節實行封禁,其餘時間在嚴格保護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的前提下,可以有計畫地進行割柴、割草、採藥等活動。
輪封是將封育區劃片分段,輪流封禁,適用於當地民眾生產、生活、燒柴有困難的地方。
種植林下參的封育區根據其生長情況和生態習性確定封育方式。
第六條 封育期限為8至10年,封育期滿由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申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到封育標準的,可以解封,未達到的續封;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解封,特殊情況經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申請,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封山育林區應邊界清楚,面積準確,圖表一致,設立標牌,訂立制度,落實責任,建檔造冊,由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負責,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八條 對封山育林區應因地制宜採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人工補植等培育管理措施;村民自留山是荒山的可自選樹種造林,納入封山。
第九條 封山育林區禁止開荒種地、放牧;未經批准不得挖土、採石、采砂、開礦改變林地用途。
第十條 實行專職護林與民眾護林相結合。每2000畝左右封山育林面積配備一名專職護林員。護林員由封山單位民主推薦,鄉(鎮)人民政府、國有林場批准,報自治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有林場、村民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護林組織,結合本場、村的實際,制定護林公約,公布於眾,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 護林員的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保護森林資源的法律、法規。
(二)巡護山林,有權制止盜伐、濫伐林木、隨意在野外用火、非法獵取列入保護的野生動物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並有權送交或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燒柴實行按年按戶限量,按自治縣人民政府的規定,分別由鄉(鎮)林業站、國有林場批准。
燒柴不準砍伐用材林,可由速生薪炭林,採伐、造材、加工剩餘物和在承包山林內割灌木解決。提倡燒秸桿茬子、蒿草樹葉。
推行建節能炕灶,實行多能互補、開發利用新能源。
第十三條 在封山育林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鄉(鎮)或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護林員嚴格履行職責,護林工作成績突出的;
(二)發現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敢於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或檢舉有功的;
(三)發現林火,迅速組織民眾撲救並及時報告,明顯減少火災損失的;
(四)研究、推廣節柴新技術,降低耗能效果顯著的。
第十四條 護林員在護林工作中,發現破壞森林資源的違法行為不制止、不報告,徇私枉法,監守自盜,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罰並予以辭退;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違犯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如下處罰:
(一)盜伐、濫伐林木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處罰。
(二)在封山育林區開墾、挖土、採石、采砂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和賠償損失,並處破壞林地每平方米5至10元罰款;未經批准開礦改變林地用途的,責令停止破壞行為和賠償損失,並處破壞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以上罰款。
(三)在封山育林區內放牧、擅自割柴的,責令其賠償損失。毀壞規定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的,按有關林業法規處罰。
(四)擅自移動或損壞護林標誌和設施的,責令賠償損失,並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對拒絕、阻撓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實施行政處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程式執行。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程式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在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二000年三月三十日起實行。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速培育森林資源,擴大森林覆蓋面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利用樹木天然下種或萌芽、萌櫱條件,採取封山育林措施可以成為森林的,均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封山育林必須貫徹“以封為主,封育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進行封山育林。
(一)有培育前途的育林地;
(二)每公頃有天然下種能力的針葉母樹60株以上或有闊葉母樹90株以上的山場地塊;
(三)每公頃萌芽、萌櫱力強的伐根,針葉樹1200個,闊葉樹900個,灌木叢750個以上的山場地塊,(四)每公頃有針葉樹幼苗、幼樹900株以上,闊葉樹幼苗、幼樹600株以上的山場地塊;
(五)分布有珍、稀有樹種經封育可望成林的山場地塊;
(六)人工造林難以成林的高山、陡坡、岩石裸露地、水土流失區、乾旱、半乾旱地區。
第五條 封山育林要因地制宜地採取全封、半封或輪封。封育年限,南方一般3?5年,北方5?7年。全封:封育期間,禁止採伐、放牧、割草和其他一切不利於林木生長繁育的人為活動。
半封:在林木主要生長季節實行封禁,其餘時間在嚴格保護目的樹種幼苗、幼樹的前提下,可以有計畫地進行砍柴、割草、採集等活動。
輪封:將封育區劃片分段,輪流封禁。
第六條 國家對封山育林實行鼓勵政策,可以從“支援農村造林補助費”中給予必要的經濟扶持。林業企業和國營林場封山育林的經費納入營林生產費用。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林業主管部門,在縣級林業區劃規劃的基礎上制訂封山育林長遠規劃和年度計畫。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封山育林年度計畫,組織設計施工,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第八條 封山育林要建立和完善生產責任制。
國有的封山育林地,由國營單位負責封育。國營單位無力封育的,可與集體林場、專業戶(組)簽訂契約,進行封育。
集體的封山育林地、由鄉、村組織封育。
民眾的自留山,適宜封山育林的,應由民眾自封或聯戶封育。
第九條 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管護和培育。
(一)地方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加強對封山育林的組織領導,採取切實措施解決民眾的燒柴及副業生產等困難。
(二)林業主管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封山育林管護組織,發動民眾訂立鄉規民約。
(三)封山育林的範圍和封育年限,由林業主管部門報訪縣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當地林業主管部門或經營單位,在封山育林區的主要路口樹立標牌,註明四至、護林人員及護林公約。
(五)封山育林的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按照《森林法》和有關規定辦理。
(六)經營單位在封育期間,對林間隙地要及時補檢補造。幼苗、幼樹密度超過造森技術規程規定標準的,要及時撫育間伐。
(七)林業主管部門在不同類型和不同管理招沽的封山育林地,設立固定標準地,定期觀察記載,摸索封育規律。
(八)建立技術檔案。
第十條 凡每公頃目的樹種株數達到造林技術規程規定的85%,且分布均勻或鬱閉度達到0.3以上的均可視為達到有林地標準,其林木生長量標準,由各地林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第十一條 縣林業主管部門對當年封山育林計畫完成情況要進行檢查,對封育期滿的要檢查驗收,符合成林標準的應列入有林地統計,並按其林種進行管理。未達到成林標準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上報當地政府批准決定,延長封育期限、採取必要措施,促進成材。
第十二條 建立獎懲制度
。各級政府和林業主管部門對封山育林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林業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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