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特條約——大不列顛和美國和平友好條約

根特條約——大不列顛和美國和平友好條約是由美國在1814年12月24日,於根特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政治
  • 簽訂日期:1814年12月24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根特
  不列顛國王陛下和美利堅合眾國,希望結束兩國之間不幸地進行至今的戰爭,並希望依照彼此完全對等的原則恢復和平、友誼和諒解。為此目的,各自任命下列全權代表,即:
(全權代表姓名略。--編者)
上述全權代表互相校閱全權證書後,議定下列各條:第一條
不列顛國王陛下和美國之間,他們各自的國家、領土、城市、集鎮、以及不論屬於任何地方和身份的一切等級的人們之間,應實現鞏固的、普遍的和平。本條約一旦如下文所述經雙方批准後,一切敵對行動,包括海上的和陸上的,都應立即停止。在戰爭期間,或在本條約簽訂之後,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奪得的一切領土、地區和屬地(僅下述島嶼例外)都應立即予以歸還,不得延誤,並且對於原先在上述要塞或地區繳獲的並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時繼續留在該地的任何大炮或其他公共財產,或對於任何奴隸或其他私人財產,都不得造成任何毀損,也不得帶走。凡在戰爭進程中可能已落入任何一方軍官手中的一切檔案、記錄、證書和檔案,不論屬公眾性質或屬於私人,都應盡一切實際可能立即歸還,並交給它們分別所屬的主管當局和個人。兩方申稱歸屬己方的帕薩馬科迪灣中的各島購,應由在互換本條約批准書時占領該島的一方繼續占有,直到依照本條約第四條作出關於這些島嶼歸屬的決定時為止。本條約對這類兩方聲稱歸屬己方的島嶼和領土的占有所作的處理,都決不應以任何方式被解釋為影響任何一方的權利。第二條
雙方如下文所述批准本條約之後,應立即發布命令給兩國的陸軍、艦隊、軍官、臣民和公民,以停止一切敵對行動。並且為了防止由於本條約批准以後可能在海上獲得戰利品而造成任何控告的事由,雙方相互同意,自本條約批准之日起的十二天期限以後,在北美洲沿海自北緯23°至北緯50°之間,東至大西洋中自格林威治子午線西經36°以內的任何地點可能奪得的一切船隻和財物,每一方都應予以歸還;並同意這項期限,對於大西洋中晝夜平分線或赤道以北上述以外任何其他地點,是三十天,對於不列顛海峽和愛爾蘭海峽,墨西哥灣,和西印度群島各地,也是三十天;對於北海、波羅的海,和地中海各地,是四十天;對於大西洋赤道以南、直到好望角的緯度為止,是六十天;對於赤道以南世界上其他各地,是九十天;對於全世界其他一切地方,無例外地都是一百二十天。第三條
任何一方不論在海上或陸上所抓獲的全部俘虜,在付清了他們在被俘期間所負債務之後,應於本條約如下文所述批准後,儘可能迅速地交還對方。締約雙方各自負責以硬幣清償對方為養活和維持這些俘虜而預付的款項。第四條
鑒於不列顛國王陛下和美利堅合眾國之間1783年訂立的和約第二條規定,美國的邊界應包括位於離美國海岸任何部分二十里格以內、並位於從新斯科舍的邊界線至芬迪灣的交接點和從東佛羅里達的邊界線至大西洋的交接點各自向正東劃出的兩條界線之間的一切島嶼在內,但現在是或迄今一直是在新斯科舍省範圍以內的島嶼除外;同時鑒於美國認為屬於芬迪灣之一部分的帕薩馬科迪灣中的若干島嶼,以及上述芬迪灣中的大孟嫩島應包括在上述美國邊界以內,而這些島嶼又被認為是屬於不列顛國王陛下的,因為在簽訂上述1783年條約時以及在簽訂該條約以前時期,這些島嶼一直屬於新斯科舍省範圍之內;因此,為了對這些要求作出最後決定,雙方已同意把它們提交給以下述方法任命的兩位委員,即,一位委員由不列顛國王陛下任命,另一位委員由美國總統經參議院建議和同意後任命;上述被任命的兩位委員應宣誓保證將根據不列顛國王陛下方面和美國方面分別提交給他們的證據,對各該項要求公正地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上述兩位委員將在新不倫瑞克省的聖安德魯斯舉行會議,並有權將會場移到他們認為適當的另外一個或一個以上地點。上述委員應依照上述1783年和約的真正意旨,通過他們簽名蓋章的一項聲明或報告,決定上述若干島嶼分別屬於締約雙方的哪一方。如果上述委員對他們的決定獲得協定,雙方即應認為這一決定是不可更改的和終結性的。雙方並進一步同意:如果兩位委員對提交給他們的所有事項或任何事項意見不一致,或者,如果兩位委員或其中任何一位委員拒絕、或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他們應共同或分別寫出一個或幾個報告,提交不列顛國王陛下政府和美國政府,詳細陳述他們意見不一致的各點,以及他們形成各自意見的根據,或者詳細陳述他們或他們中一人所以拒絕,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理由。不列顛國王陛下和美國政府特此同意將上述委員的一個或幾個報告提交當時為下述目的而指定的友好的君主或國家,請求他或他對上述報告中所陳述的分歧作出決定,或者,按不同情況,請求他或他對一位委員的報告以及另一位委員拒絕、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理由作出決定。如果拒絕、不同意或避免作出表示的那位委員,同時也故意不申述他所以如此做的理由,致使可以將有關申述隨同另一位委員的報告一併提交給該君主或國家,那么該君主或國家即應僅根據上述報告單方面作出決定。不列顛國王陛下和美國政府保證將該友好君主或國家對於如此提交給他或他的一切事項所作出的決定視為不可更改的和結論性的。第五條
鑒於位於聖克魯瓦河河源正北方向高地的、並在兩國先前的和約中指明為新斯科舍西北角的那一點,或者康乃狄克河的極西北源頭,都尚未予以確定;並鑒於兩國領地之間的邊界線,即從聖克魯瓦河源朝正北方向到上述新斯科舍西北角,從這裡沿劃分流入聖勞倫斯河諸河流和流入大西洋諸河流的上述高地,到康乃狄克河的極西北源頭,由此向下,沿該河的中間線到達北緯45°,由此在該緯度上沿正西方向一線,直到與伊羅夸伊河或稱卡塔拉奎河相遇之處,這一部分的邊界線尚未予以測量;雙方已同意,為此目的,應任命兩位委員,由他們宣誓就職,授予他們權力行使其職責,其方式除在本條中另有規定者外,完全按照上一條中載明的規定。這兩位委員將在新不倫瑞克省的聖安德魯斯舉行會議,並有權將會議地點移到他們認為適當的另外一個或一個以上地點。上述委員有權,依照前述1783年和約中的規定,查明並確定上述各點,並應促成對上述從聖克魯瓦河河源到伊羅夸伊河或稱卡塔拉奎河這一部分邊界線,依照上述和約中的規定,進行測量和作出標記。上述委員應對這部分邊界線製作一張地圖,並附加一項由他們簽名蓋章的聲明,以證明它是這部分邊界線準確的地圖,並詳細標明新斯科舍西北角和康乃狄克河極西北源頭的緯度和經度,以及這部分邊界線中他們認為適當的其他各點的緯度和經度。雙方並同意認為該地圖和聲明不可更改地和終結地確定了這部分邊界線。在發生這兩位委員意見不一致,或者兩位委員或其中任何一位委員拒絕、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情況下,應由他們兩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有關的報告,聲明或申述,並將它們提交給一個友好的君主或國家,其有關事項的各方面都應依照第四條後一部分的規定,並應如同該部分在此處予以重述那樣充分予以執行。第六條
鑒於根據先前的和約,從北緯45°與伊羅夸伊河或稱卡塔拉奎河交接處到蘇必利爾湖的那一段美國的邊界線被公布為“沿該河的中間線進入安大略湖,經過該湖中間線,直到該湖與伊利湖之間的水道;由此沿該水造中間線進入伊利湖,經過該湖中間線,一直到通向休倫湖的水道;由此沿該水道中間線進入休倫湖;再沿該湖中間線,到該湖與蘇必利爾湖之間的水道”;又鑒於對上述河、湖和水道的中間線位於何處和其中的某些島嶼是屬於不列顛國王陛下的領地境內,或是屬於美國的領地境內,已產生疑問:因此,為了對這些疑問作出最後決定,應把它們提交給兩位委員,他們的任命,宣誓就職和授權行使其職責的方式,應完全依照上一條中的有關規定,除非本條內另有具體規定。上述委員首先應在紐約州的奧爾巴尼舉行會議,並有權將會議地點移到他們認為適當的另外一個或一個以上地點。上述委員應以一項由他們簽名蓋章的報告或聲明,標明經過上述河、湖和水道的邊界線,並依照前述1783年條約的真正意旨,決定位於上述河、湖和水道中的若干島嶼分別屬於締約雙方中的哪一方。雙方並同意認為這樣的標示和決定是不可更改的和終結性的。在上述兩位委員意見不一致,或者兩人或其中一人拒絕、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情況下,應由他們兩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有關的報告、聲明或申述,並將它們提交給一個友好的君主或國家,其有關事項的各方面都應依照第四條後一部分規定,並應如同該部分在此處予以重述那樣地充分予以執行。第七條
雙方還同意,上述兩位委員在執行了前條規定給他們的任務以後,將有權,並特此授權給他們,憑他們的宣誓,並依照前述1783年和約的真正意旨,公正地去確定和決定兩國領地之間從休倫湖與蘇必利爾湖之間的水道到伍茲湖的極西北點這一部分邊界線,並決定組成該段邊界線的那些湖、水道和河流之內的若干島嶼,依照前述1783年和約的真正意旨,分別屬於締約雙方中的哪一方;他們並應促成對該段邊界線中有所需要的部分進行測量和作出標記。上述委員應以一項由他們簽名蓋章的報告或聲明,標明上述邊界線,陳述他們對於提交給他們的各事項所作的決定,並詳細說明伍茲湖極西北點的緯度和經度,以及該段邊界線中他們認為適當的其他部分的緯度和經度。雙方並同意認為這樣的標示和決定是不可更改的和終結性的。在該兩位委員意見不一致,或者兩人或其中一人拒絕、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情況下,應由他們兩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有關的報告、聲明或申述,並將它提交給一個友好的君主或國家,其有關事項的各方面都應依照第四條後一部分規定,並應如同該部分在此處予以重述那樣地充分予以執行。第八條
以上四條中所述的各由兩位委員組成的幾個委員會,應各有權任命一位秘書,並雇用他們認為必需的測量員或其他人員。各委員會應把他們各自的全部報告、聲明、申述和決定的副本,以及他們的全部匯報和議事記錄的副本,遞交給不列顛國王陛下的代理人員和美國的代理人員,上述代理人員可以被任命和受權代表他們各自的政府來處理事務。上述委員應依照締約雙方協定的辦法分別給予報酬,這項協定將於互換本條約批准書時決定之。而上述委員的一切其他費用,應由雙方平均負擔。如果發生死亡、疾病、辭職或不可免的缺席,上述委員的職位將分別依照該委員最初被任命的方式任命新的委員擔任,新的委員應作出同樣的宣言或證詞,並執行同樣的職務。締約雙方並同意,如果以上任何一條中所述的任何島嶼,在兩國間目前的戰爭開始以前原為一方所占有,而後由上述任何一個委員會決定,或由根據以上四條規定向之提交的君主或國家決定,應劃歸另一方領地範圍以內,那末,在戰爭開始以前,由當時占有該島的一方所作的一切土地的授予,將如同這一島嶼或一個以上島嶼由上述一項或一項以上決定判定劃歸原先占有的一方的領地範圍以內的情況一樣,均屬有效。第九條
美利堅合眾國保證,在本條約批准之後,立即停止對本條約批准時可能正在與之交戰的一切印第安部落或種族進行的敵對行動;並隨即把發生敵對行動以前、1811年時這些部落和種族已享有的或有權擁有的一切占有物、權利和特權分別歸還給他們:但必須以下列情況為條件,即這些部落或種族應同意在他們獲得本條約已經批准的通知時,停止向美利堅合眾國及其公民和國民進行一切敵對行動,並且確實照辦了。不列顛國王陛下方面,也保證在本條約批准之後,立即停止對本條約批准時可能正在與之交戰的一切印第安部落或種族進行的敵對行動,並隨即把發生敵對行動以前、1811年時這些部落和種族原先所擁有的一切占有物、權利和特權分別歸還給他們:但必須以下列情況為條件,即這些部落或種族應同意在他們獲得本條約已經批准的通知時,停止向不列顛國王陛下及其臣民進行一切敵對行動,並且確實照辦了。第十條
鑒於奴隸販賣同人道與正義的原則是不相容的,又鑒於英王陛下和美國都願繼續努力促使完全廢除奴隸販賣,特此議定,締約雙方應盡最大的努力去達到這個很可取的目標。第十一條
本條約,在締約任何一方不作改動而經雙方批准,並互換批准書之後,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批准書應從本日起四個月之內,或如可能在更短期間內,於華盛頓互換。
各全權代表在本條約上籤字蓋章,以昭信守。
1814年12月24日訂於根特,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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