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項目工程保險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項目工程保險
  • 外文名:nuclear plant projectinsurance
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海運貨物保險,核第三者責任險,核財產損失險,機器損壞險,
指工程可能面臨的風險通過財務手段進行轉移的一種機制。由於核電廠建設工期長、投資規模大、技術含量高、涉及的利益面廣泛,潛在風險(包括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人為風險等)的發生機率和可能造成損失的規模都比常規電廠要大得多,故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特別安排系列的保險,以覆蓋工程建造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保護業主的利益。核電項目工程保險是指核電廠在建設階段需要統籌策劃和適時安排各種保險,主要有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construction and erection all risks insurance,CEAR);第三者責任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TPL);海運貨物保險(marine & transit insurance , MT);核第三者責任險(nuclear 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 , NTPL);核財產損失險(nuclear material damage insurance , NMD);機器損壞險(machinery breakdown insurance ,MB)等。

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

從建築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演變而來,屬財產保險範疇。核電廠建設涉及大規模的土建和安裝工程,為減少接口往往將這兩者合併成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的保險單形式,保單覆蓋工程的整個建設期,甚至可包括投產後部分保修期在內。與國內通常的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所不同的是,由於核電廠的投資規模特別大(以大亞灣核電廠為例,總保額約20億美元),囿於國內保險公司的承保容量和經驗,目前核電項目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的承保雖按國家保險法規定由國內保險公司牽頭承保,但通常還要有國際上相當數量和規模的再保險公司的參與和支持,首席再保險公司對有關承保範圍、保險期限、免賠額及保險費率等主要條件有很大影響。

第三者責任險

與通常的公眾責任險類似,承保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第三者指除責任險中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外的社會公眾,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不包括被保險人自己的雇員。核電項目保險實踐中習慣於將第三者責任險作為附加險種包含在建築安裝工程一切險保單中。

海運貨物保險

與常規的海運貨物保險相同。核電項目採購的國內外設備、材料、檔案發運地多,發貨批次多,運輸途徑多(包括海運、空運以及聯運),為了避免漏保,核電項目保險實踐中習慣於與保險公司簽訂定期統計申報前段時間發貨資料並按申報金額計算繳納保險費的預約保險協定,即所謂“開口保單”(marine cargo open cover policy)。核燃料運輸除正常的海運貨物保險外,還要在發運前安排好核第三者責任險。

核第三者責任險

屬核工業的特殊險種,承保由於核事故給除故意直接造成核事故的肇事者外的現場所有其他人員、單位和社會公眾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巴黎公約》、《維也納公約》等有關核責任的國際公約,規定由核電廠的“營運人”承擔一定限度的絕對的核責任(其設計單位、供貨商、施工單位等均不承擔核責任),營運人通過購買此核第三者責任險將風險轉移給世界上的專門承保核風險的保險公司共同體組織。核第三者責任險賠償不足的部分在一定限度內由所在國政府財政提供補償。中國不是有關公約的簽字國,但由於當時大亞灣核電廠建設的需要,國家參照公約的有關原則頒布了相關的行政規定(國函1986第44號),但此規定的營運人的責任限額及國家財政補償的限額均顯著低於國際公約標準。而國際上,有關公約的簽字國正準備提高業主及國家補償限額,中國政府相關部門正在研究加入公約的可行性。這是目前核電發展過程中國外設計、諮詢單位及供貨商關注較多的問題之一。

核財產損失險

屬核工業的特殊險種,承保從裝料開始由於意外的核泄漏及其他特定風險造成的核電廠財產(主要覆蓋核島內設備、核燃料組件)損毀損失及處理放射性污染的費用。該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核電廠運行期間逐年連續投保。由於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均無法獨自承擔數額巨大的核風險,世界各有核國家的保險公司根據市場需要紛紛以國家或地區為單位建立核保險共同體組織(即所謂的pool),集中本國或本地區保險公司的核風險承保能力並聯合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核保險共同體組織的承保能力來承保核財產損失險及核第三者責任險。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及歐洲核電廠業主互保組織(mutual)發展迅速,除成員不斷擴大外,還通過開展再保險業務開始在世界核風險承保市場上與pool展開競爭,加之全世界核電廠總體保險賠付率相當低,使核財產損失險保險費率在20世紀末的一段時期內呈現逐年下降的態勢。

機器損壞險

為電廠運行期間所需要,屬保險市場的常規險種之一,承保電廠設備在運行過程中可能由於除核風險以外的其他特定原因造成的損毀損失。由於與核電廠的核財產損失險有接口,故一般提前在工程建設後期與核財產險一起統籌安排。隨著保險市場的擴大和發展,根據工程的需求,國際市場可以同意將核電廠的核財產損失險與機器損壞險合二為一,將機器損壞險包含在核財產損失險一張保單內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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