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軍備控制

背景,開始,方式,限制和禁止的內容,政策,實施與結果,

背景

自1945年美國研製成核子彈並在日本使用後,國際社會就開始了核軍備控制活動。1946年l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第一個決議就要求消滅原子武器並確保和平利用原子能冷戰時期,美、蘇兩國奉行核威懾、核訛詐政策,進行核軍備競賽。雖然通過政府間的談判,簽訂了一些核軍備控制的條約和協定,但核軍備並未得到有效的控制,反呈增加趨勢。 美、蘇雙方核彈數都曾超過3萬枚,建立了“過飽和”的核武庫。到60年代中期,中國出於防禦目的,開始擁有核武器。從此,核國家增加到美國蘇聯英國法國中國5個,還出現了一些有能力並謀求發展核武器的國家。
核軍備控制核軍備控制

開始

80年代中期起,核軍備控制步伐加快,開始取得一些進展。美、蘇(俄)兩國開始大幅度裁減其部署的核武器。全面禁止核試驗和禁止生產核武器用裂變材料已提上議事日程。

方式

核軍備控制的方式有:
①通過政府間談判,簽訂或達成雙邊或多邊的核軍備控制條約或協定。
②聯合國大會及其所屬機構就核軍備控制問題進行的辯論及作出各種決議。
③科學家和非政府組織就核軍備控制問題進行研究和諮詢,推動核軍備控制談判。

限制和禁止的內容

核軍備限制和禁止的內容舉例:
①禁止核武器的使用。禁止使用核武器、消除核戰爭危險是核軍備控制中最重要的任務。1961年11月,聯合國大會曾通過《禁止使用核及熱核武器宣言》。
②限制和裁減核力量。美、蘇兩國擁有世界約95%的核武器,應率先核裁軍,逐步銷毀已有核武器。美、蘇兩國已簽訂了一些條約,如:《美蘇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1979年),《美蘇中導條約》(1987年),《美蘇削減戰略武器條約》(1991年),《美俄關於進一步削減和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1993年)等。簽訂的早期條約對限制美、蘇雙方核軍備競賽起了一些作用,而實際的裁減始於中導條約。START等條約對如何處置裁減後的核彈並無具體規定。
為了保持雙方的戰略穩定,美、蘇兩國簽定了《美蘇關於限制反彈道飛彈系統條約》(1972年),規定各方只允許建立兩個反彈道飛彈防區。1974年,又修改為只允許建立一個防區。
③禁止核試驗。禁止核試驗有利於阻止發展新型核武器,有利於防止核擴散。《部分禁止核試驗條約》(1963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水下進行核試驗,已有120多個國家簽署;《美蘇限制地下核武器試驗條約》(1974年),禁止進行威力大於15萬噸梯恩梯當量的地下核試驗。
④防止核武器擴散。196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有效期25年。1995年,聯合國召開締約國大會通過了條約的無限期延長,條約成員國已擴大到178個。建立無核區也是防止核擴散的一種有效形式,已建立拉丁美洲、南太平洋等無核區。雖然防止核武器擴散已經取得了不少進展,但核擴散的危險仍然存在。
⑤ 禁止生產和控制核武器用裂變材料。禁止生產和有效控制高濃鈾和武器級缽,可以限制核武器增加和防止核武器擴散。美、蘇(俄)兩國已經生產了遠遠超過需要的武器用裂變材料,裁減核武器後又將拆卸下來大量的裂變材料。如何保存、處置和利用這些昂貴的、危險的放射性材料,特別是缽,是迫切需要解決而又棘手的技術問題。已經提出了許多種建議,如將鈾長期妥善貯存;將缽轉換成混合氧化物,用作核電站的燃料等方案。在一定條件下民用燃料級懷也可用以製造核子彈,亦應加強監控。
美蘇雙邊、單邊核軍控協定 (帶*符號的英國也參加)
1963年,部分禁核試條約 (LTBT)*
1968年,防止核擴散條約* (NPT)
1971年,美蘇減少核事故措施的協定 (Accidents measures Agreement)
1972年,限制戰略武器條約 (SALT-I) ;美蘇反導條約(ABM)。
1974年,美蘇限制地下核試驗條約 (TTBT)
1976年,美蘇和平核爆炸條約 (PNET)
1979年,美蘇限制戰略核武器條約-II,(SALT-II)
1987年,美蘇中導條約 (INF)
1987年,減少核危機中心協定 (Nuclear Risk Reduction Center Agreement)
1991年7月, 削減戰略武器條約 (START-I)
1992年1月28日,美國布希單方核裁軍倡議。
1993年,美蘇削減戰略武器條約-II  (START-II)。
〔注〕以上條約的名稱是簡稱。

政策

核查核查監督核軍備控制條約、協定的執行,發現和制止違約行為,起保證條約實施的作用。核查活動涉及締約國的權益和安全,因此,關於核查條款的談判不僅是技術和經費問題,也是政治問題。核軍備控制的核查需要根據核查對象選擇有針對性的、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可以承受的方法,核查方法既要有足夠的探測靈敏度和識別能力,又要防止誤警,並避免涉及被查方的重要機密。針對可能的違約行為,應建立儘可能嚴格的核查方法和操作機制並采 用先進的技術。核查方式可以分為全球監測和現場視察(含質疑視察)兩大方式。
核查手段可以分為國際核查手段和國家核查手段。國際核查手段是由國際組織控制信息獲取技術,並由締約國共享信息的方式,在多邊條約中採用。國家核查手段指由核查國自己控制的獲取和使用信息的方式,主要手段之一是衛星偵察,START等條約規定了配合國家核查手段核查的合作措施條款。質疑視察是一方發現對方某場所有可疑的違約活動時,按條約規定對該地及時進行的現場視察。

實施與結果

雖然核軍備控制已取得重要的進展,但世界上仍存在大量核武器,發生核戰爭的危險仍不能排除。為達到全面禁止和徹底銷毀核武器的最終目標,尚需進行長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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