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株洲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是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09年4月21日印發的規範性檔案。該辦法共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株洲市
  • 服務時間: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實行時間: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檔案發布,辦法內容,

檔案發布

株政辦發〔2009〕16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局委辦:
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株洲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辦法內容

株洲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湖南省雷電災害防禦條例》、中國氣象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工作的領導,加大防雷基礎設施建設投入。
第四條市、縣氣象局是當地防雷減災工作的主管機構。建設、規劃、發改委、安全生產監督、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房產管理、水利、電業、信息產業管理、消防、公安、政務中心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未設防雷減災管理機構的縣、區,其防雷減災管理工作由市氣象局負責。
第五條防雷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的單位承擔,凡承擔防雷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必須將資質證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禁止無證設計、施工和超出資質等級承建防雷工程。
依法取得建築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可以在核准的資質範圍內從事建築工程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
第六條下列建(構)築物或者設施,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按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安裝合格的防雷裝置:
(一)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者設施。
(二)大型共用建築、住宅區、水電站、工業園區,15米以上的水塔、鐵塔、煙囪等孤立的高聳建築物。
(三)財稅、金融、保險、通信、醫療、電視廣播、交通管理等部門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及其弱電設備和易遭受雷擊的公共設施。
第七條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場所或者設施,重要物資倉庫或者重大建設工程,高層建築,建設單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評估。評估結果作為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和設計的依據。
第八條防雷裝置設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防雷工程施工。
第九條防雷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核准的防雷裝置設計圖紙和技術規範進行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防雷裝置設計。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期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其防雷裝置施工實行全程監督與服務。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變更的,應按原規定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並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須指定專人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工作。氣象主管機構應組織有檢測資質的單位對防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防雷裝置所有者或使用者不得拒絕檢測。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危險環境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取得省氣象主管機構頒發的防雷檢測內檢資質證的單位,每年要將防雷檢測報告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存檔,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的複查抽檢,複查抽檢面不得低於40%。檢測防雷裝置應出具檢測報告,對經檢測不合格的防雷裝置,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等行政許可事項,不得收取任何費用。防雷技術服務機構開展的雷電災害風險評估、防雷設計技術評價、防雷檢測等技術性服務工作收費標準嚴格按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各有關單位應建立防雷安全制度。一旦出現雷電災害,應及時報告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應及時組織雷擊災情調查、鑑定和評估。
第十五條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技術標準和相關要求。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加強對防雷產品的監督、檢查,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不符合標準的防雷產品。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當地氣象行政主管機構或者相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單位或個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施工資質和資格,擅自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或施工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三)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取得合格證書,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應當安裝防雷裝置拒不安裝的;
(五)安裝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六)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七)對重大雷電災害事故隱瞞不報的;
第十七條防雷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雷電災害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致使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到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條例所稱防雷裝置,是指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他連線導體的總稱。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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