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工業投資項目審批代理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辦事效率,推進我市新型工業化進程,根據《關於加快新型工業化進程的若干意見》(株發〔2007〕1號),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工業投資項目審批代理暫行辦法
  • 文號:株政發〔2008〕28號
  • 發文單位:株洲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8年9月1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代理範圍及內容,代理原則,組織機構,代理程式,保障措施,施行日期,

株洲市人民政府檔案

株政發〔2008〕28號
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株洲市工業投資項目審批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工業投資項目審批代理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代理範圍及內容

代理"5115"工程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人民幣(外幣等值)以上的新型工業化工程項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業投資項目的投資政策諮詢、各項行政許可手續的辦理。涉及中介技術服務機構的非審批事項,原則上由投資者自主選擇技術服務機構,代理機構提供協助、指導。

代理原則

自願委託原則。凡在株洲市域內、符合代理條件的工業投資項目,投資者均可提出委託申請,在簽訂代理協定,明確委託方和代理機構雙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後,委託政府設立的專門代理機構,代理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免費服務原則。政府設立的專門代理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的代理項目,一律實行免費代理服務,不收取任何名目的服務費。
部門交辦原則。每個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部門,確定專職代理員,代理中心將代理事項交辦給部門代理員,在規定期限內辦結。
合法高效原則。對國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株洲市發展規劃的項目,不予受理。在推行代理制的同時,繼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創新審批服務方式,提高審批效率和服務水平。

組織機構

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設立"株洲市工業投資項目客戶服務處(簡稱市客戶服務處,下同)",選派優秀工作人員專職從事代理工作。同時,每個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部門設立"行政審批科",並明確政務服務中心視窗負責人為本局的專職代理員,負責與市政務中心及其客戶服務處的對口聯繫,並負責所在行政許可及代理工作的協調、督辦。各單位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為本部門統一受理、統一送達的唯一視窗。

代理程式

代理服務按照"接待諮詢、受理委託、交辦部門、協調辦理"的程式運行。
接待諮詢。市客戶服務處對有意在株洲市投資項目、設立企業的服務對象,提供各類投資政策以及有關行政許可程式的諮詢,指導服務對象按照有關要求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受理委託。服務對象以書面形式提出代理申請,市客戶服務處對申請資料進行初審,資料齊全且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與服務對象簽訂《代理協定書》,填寫《株洲市工業投資項目代理服務表》。
交辦部門。市客戶服務處接受委託後,將相關資料分別交辦相關部門代理員,代理員在《代理登記表》上籤字,明確承諾辦結時限和責任。
協調辦理。代理行政許可事項送達後,各部門按照市政府規定的審批流程和承諾時限辦理,市客戶服務處對代理事項進行全程跟蹤、全程督辦,及時協調處理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辦理行政許可過程中,涉及到行政事業性收費、中介機構收費以及其他費用的,引導服務對象按規定直接繳納。代理服務事項辦結後,市客戶服務處將領取的證照(或批准檔案)以及辦理過程中所使用的各種資料逐件核實,當面送達服務對象。項目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許可時限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後,由相關部門負責向服務對象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保障措施

健全審批辦理協調機制。推進跨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的聯審聯辦,授權市政務服務中心牽頭組織開展工業投資項目的聯合踏勘、聯合驗收和聯合審批。建立工業投資項目審批辦理聯席會議制度,及時協調解決項目辦理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聯席會議由市政務服務中心主任召集,有關審批部門負責人參加。如聯席會議不能解決的,可由市政務服務中心提交市政府協調解決。
完善"一條龍"服務平台建設。涉及投資項目的所有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及其他服務事項必須進駐政務服務中心,並充分授權到位。政務中心視窗要達到"收辦合一",杜絕"收發室"及"兩頭跑"現象。各部門要深化以工業項目審批流程最佳化為切入點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時間、簡資料",實行《株洲市行政機關限時辦結制暫行辦法》,形成規範、高效的審批服務機制,打造工業投資項目審批"綠色通道",為代理制的推行創造有利條件。
建立監督考核機制。一是將代理服務及項目審批工作納入績效考核,並強化日常管理;二是對代理項目進行全程監督,依法依規查處代理服務工作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三是對不配合代理服務工作、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影響項目進展的職能部門,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培育和規範社會中介服務。在發揮政府代理服務機構引領、示範作用的同時,積極培育和規範社會中介服務市場。凡是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經相關職能部門確認後,可以向市政務服務中心申請登記。各中介機構要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將其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和聯繫方式統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中介服務區"予以公布,並根據自願原則,由當事人自主選擇。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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