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

《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於2011年2月25日由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株政辦發〔2011〕16號印發。該《辦法》共27條,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2月25日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地區:株洲市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16號
各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株洲市城區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城區水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城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於株洲市城區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撇洪渠、行洪區、滯洪區)。
第三條 市、區兩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為城區河道主管機關。
第四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屬地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城區湘江幹流為省管河道,其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河道采砂工作由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其它工作由區河道主管機關負責。
城區湘江一級支流及二級支流為區管河道,其管理範圍內涉及河道與防洪的工程建設方案,由市河道管理機關負責審查把關,其它工作由區河道主管機關負責。
城區公園內的湖泊由公園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具有洪澇調蓄功能的湖泊,應服從防洪的統一調度。
沿河兩岸的堤防工程設施,移交水務部門以前,由修建單位維護管理,並接受河道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城區湘江幹流(省管河道)範圍:城區與株洲縣交界點至城區與湘潭交界點的湘江水域及與之對應的左右岸堤防背水坡腳向外水平延伸10-50米(無堤防的為設計洪水位線20米外)的陸域。
區管河道的具體範圍,由區河道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市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後公布。
第七條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及河道監理人員,應依法加強河道管理,執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八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保護水生態環境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九條 河道治理與建設,應當符合《河道管理條例》第二章、《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第二章的規定。
第十條 在城區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的工程建設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建設單位必須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市河道主管機關對涉河建設工程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第十二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定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採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採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十五條 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十六條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十八條 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十九條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二十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二十二條 對河道管理範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畫和實施方案,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樑、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二十五條 在堤防、護岸和排澇工程設施受益範圍內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挖砂石、取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省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規定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河道管理規定,影響防洪安全和水生態環境的,由河道主管機關和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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