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各級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實施辦法

株洲市各級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實施辦法細則是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株洲市各級政府及部門負責人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株洲市行政區域內的各級政府(含鄉鎮、街道辦事處,下同)及各級政府部門。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崗雙責”制度。各級政府負責人要負責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各級政府部門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 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行政區的安全生產工作,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政府、同級黨委安全生產工作決策、部署、指示的貫徹落實;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建立健全並落實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
(四)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及時研究解決本行政區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及時對本行政區的安全生產工作作出部署並督促檢查;
(六)落實本地區安全生產控制指標並加強考核,建立約束、激勵機制。
第五條 各級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本行政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本行政區安全生產監管的辦法和措施;
(二)受本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委託,主持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會議,研究和協調處理安全生產中的重要問題;
(三)組織並參加本行政區安全生產重要工作、重大活動;
(四)督促、檢查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責令有關單位和部門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
(五)監控安全生產專項目標、控制指標運行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六)督促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七)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啟動本級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六條 各級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在抓好分管工作的同時,要抓好分管工作範圍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黨委、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分管工作和部門的貫徹落實;
(二)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分管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三)督促分管部門認真履行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適時組織開展並參加安全生產大檢查,協調重大事故隱患整治工作;
(四)分管工作範圍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組織、協調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後工作。
第七條 各級政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抓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門、本系統的貫徹落實;
(二)組織落實上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專項目標任務,及時研究解決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中的突出問題;
(三)堅持將安全生產工作與本部門、本系統的業務工作同時安排部署,同時組織實施,同時考核驗收;
(四)組織和領導本部門、本系統的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並加以落實;
(五)明確本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人員,並改善其工作條件;
(六)本部門、本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啟動本部門、本系統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八條 各級政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具體負責抓好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指示,結合本部門、本系統工作實際,主持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受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委託,主持召開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貫徹上級指示,分析安全形勢,部署工作任務;
(三)組織本部門、本系統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關業務科(室、辦)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參加安全生產重要活動;
(四)督促、指導本部門、本系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自身建設,提高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和水平;
(五)本部門、本系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按規定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和善後工作。
第九條 部門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抓好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條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負責人都承擔本行政區、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對忽視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事故後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不及時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擴大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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