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青年創業促進會

柳州市青年創業促進會

柳州市青年創業促進會成立於2013年,旨在凝聚工商業界有社會責任的企業家力量,緊緊圍繞柳州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扶持並幫助青年人實現創業夢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柳州市青年創業促進會
  • 外文名:The Youth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Liuzhou
柳州市青年創業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社團的名稱為柳州市青年創業促進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市直各有關單位、駐柳區直、中直有關單位及企業和熱心社會公益事業並願意為青年創業提供幫助的社會知名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著眼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搭建促進青年創業就業平台,動員社會力量援助、輔助青年創業,培養青年創業精神,提高青年創業能力,提倡企業社會責任,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委組織部、共青團柳州市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柳州市三中路4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整合各方資源組織和資助開展青年創業就業的各項活動;
(二)組織會員針對創業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經驗交流和理論研討;
(三)舉辦各類培訓,提高青年創業能力,輔助青年解決在創業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遇到的困難;
(四)提供創業政策諮詢服務,幫助會員和青年及時獲取有關經濟、科技、人才、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信息;
(五)獎勵青年自主創業的優秀人才以及為促進青年創業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個人和團體;
(六)組織會員參與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內外青年組織、非營利性組織的友好交流和合作;
(七)溝通會員與政府部門、社會各界的聯繫,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擴大會員的交往範圍和社會影響;
(八)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指導和幫助會員團體開展工作;
(十)動員社會力量援助青年創業就業;
(十一)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能夠遵守、擁護和執行本會規章制度和決定(決議);
4.在社會有一定的知名度,願意幫助和扶持青年進行創業就業。
(二)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能夠遵守、擁護和執行本會規章制度和決定(決議);
4.在研究和幫助青年創業就業方面有一定專長,願意通過此平台參加創業就業實踐、互助活動;
5.具有在某一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經歷,在本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6.具有較強的公共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7.尊重理事會的多元文化,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人際溝通能力;
8.有意向創業,願意參加創業實踐、樂意接受創業指導的45歲(含)以下的青年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培訓、考察、研修、交流、各類經貿活動及優秀青年創業者的推薦評選表彰等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人才、資金、商品等各方面服務和參加相關活動的權利;
(四)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定(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自覺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
(四)利用自己的特長和優勢支持幫助其他會員和促進青年創業;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七)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八)其他應承擔的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 1/2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大會確定。理事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擔任,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 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對青年創業事業充滿熱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後不再擔任本會相關職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管理本會;
(二)在會長授權的情況下,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與會員進行聯繫,為會員提供服務;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會設立監事會成員。本會理事、秘書長、財務人員及其親屬不得任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疑和建議;
(三)監督本會領導成員工作,對不稱職的領導成員,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四)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有權提請常務理事會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方可生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 10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並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後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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