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管理種類)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管理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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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是一個有效地組織協調可利用的一切資源,應對生物災害事件的過程。其根本目的,就是通過對生物災害進行系統的監測和分析,進一步改善災害應急管理周期中減災、準備、回響和重建等方面的措施,以盡最大可能通過有效的組織協調,來保障生態安全,並將經濟財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業生物災害管理
  • 外文名:Forest biological disaster management
  • 特性1:科學性
  • 特性2:系統性
  • 特性3:政策性
概念,特點,科學性,系統性,社會性,時間性,政策性,目標性,計畫性,層次性,原則,內涵,法制化原則,社會化原則,科學化原則,

概念

1.1.1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的概念
就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而言,具體內容包括包括監測預警、檢疫御災、應急救災,災害發生前的各種計畫、物資資金準備等備災措施,災害發生後的救災工作和災後恢復工作,以及避免和減少災害發生的促進森林健康措施。

特點

1.1.2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的特點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工作是林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護林業建設成果的重要手段,是實現社會、經濟、環境和諧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礎之一。
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必須根據林業有害生物生物學、生態學特性和林業生物災害的特點,進行科學管理,因此,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工作具有以下明顯特點:
(1)

科學性

。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必須遵從自然規律和社會規律,按照林業有害生物生物學、生態學特性和林業生物災害的特點,因地因時制宜,因害施策;按照生態健康原理,培育健康森林,或恢復受災森林的健康。
(2)

系統性

。無論從生態角度,還是從社會角度,林業都是一個複雜的大系統,具有自然系統、人造系統、概念系統、動態系統、開系統、目的系統、行動系統、對象系統等系統的形態和特點,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是林業這個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具有林業系統的所有特徵,要進行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就必須運用系統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技術,進行科學管理,實現林業生物災害可持續控制。
(3)

社會性

。由於森林屬於公共產品,涉及到社會經濟發展和生態安全,所有森林保護活動包括林業生物災害的防治,都具有強烈的社會性,所有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都必須融入到全社會發展中去,與國家建設緊密結合,使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公共化、社會化。
(4)

時間性

。林業有害生物的發生髮展具有明顯的時間性,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按照這一時間約束,才能實現林業生物災害有效防控。
(5)

政策性

。一方面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律開展管理活動,另一方面,為了使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規範化,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法律法規、技術規範、防治標準,實現林業生物災害高效防控。
(6)

目標性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要達到實現森林健康這一目標,以保護林業建設成果,維護生態健康和國家經濟安全。
(7)

計畫性

。對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活動,按照不同的階段目標,制定嚴密的管理計畫,才能有效調配人、財、物,使管理活動有序進行。
(8)

層次性

。在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中,國家、省、市、縣乃至森林經營者,其所處層次不同,管理範圍不同,林業生物災害發生情況不盡相同,其管理內容也不相同,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張國慶,2008年)

原則

1.2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是指依據林業生物災害發生客觀規律、有關林業生物災害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範性檔案,對林業有害生物實施監測預報、檢疫、預防和災害治理等具體行為的總稱(國家林業局森林病蟲害防治總站,2002年)。它涉及林業生產全過程,應該遵循系統化、法制化、社會化、科學化等原則。
1.2.1系統化原則
林業是一個複雜的大系統,具有自然系統、人造系統、概念系統、動態系統、開系統、目的系統、行動系統、對象系統等系統的形態和特點。(高志亮、李忠良,004年)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機構是林業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措施是林業生產活動之一,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措施包括檢疫、監測預報、防治、災後恢復等災害防治措施和有關組織機構管理、法制管理、技術管理等管理內容,具有決策、計畫、組織、指揮、監督、調節等職能,因此,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具有林業系統的所有特徵,要進行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就必須運用系統科學技術和管理科學技術,進行科學管理,實現林業生物災害可持續控制。
就管理系統結構而言,任何管理系統的管理能級,都必須具有穩定的層次組織形態,才能構成管理系統的“場”和“勢”,這種穩定的層次組織結構必須包括決策層、管理層、執行層、操作層。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是典型的災害管理系統,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的構成也應該包括上述層次結構,如圖11-1所示。(張國慶,2007年)
構建層次清晰、整體與局部協調、分級管理、區域協作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建立行政、專業、社會“三位一體”的中央、部門、地方環環相扣的新型林業生物災害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進一步推進林業生物災害管理體制的系統化、綜合化、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標準化。
在整個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中,各級政府組建的林業生物災害行政管理系統居於主導地位,在林業生物災害防治工作中發揮著主導作用,肩負著我國林業生物災害防治全局性巨觀決策管理的重任,中央政府高層決策者是領導、指揮、協調、監督全國林業生物災害防治工作的總指揮。林業生物災害專業管理系統和社會管理系統是我國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的兩翼。林業生物災害專業管理系統是實現林業生物災害科學管理的執行者,是協助行政管理系統制定決策、戰略規劃的參謀機構,是開展林業生物災害防治行政執法和生物災害監測預報的的主體,是對防治作業系統實施培訓、指導與監督管理的技術執行機構,肩負著巨觀決策與微觀業務管理的雙重責任。林業生物災害社會管理系統由社區組織、民眾團體、防治專業組織等組成,是林業生物災害防治系統的操作層。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功能如圖11-2所示。
行政、專業、社會三個類型的管理系統相輔相成,共同構成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的“一體兩翼”,相互交叉滲透,功能互補,分工協作。(劉波,2000年)
1.2.2

內涵

1.1.3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的內涵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要面對三個要素:(1)林業生物災害發生、發展具有突發性和破壞性。(2)可供管理者利用的時間、信息等資源非常有限。(3)事態發展的後果不能準確預料。因此,林業生物災害管理不同於一般企業管理,具有明顯的不可逆性,它要求在相當短的時間內作出重大決策,組織有關資源,對災害進行救治。
林業生物災害具有特定的生命周期,對林業生物災害每一個特定的階段,要制定出不同的防治對策。例如,就某一個害蟲而言,在不同的蟲態,其防治對策不會相同。就廣泛的意義來說,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包括以下四個方面:(1)檢疫——對林業有害生物進行風險分析,通過法律手段,對林業有害生物實施攔截,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擴散蔓延(超前管理)。(2)監測——對本區域內實施監測,及時發現並準確掌握林業生物災害發生髮展動態,發布林業生物災害預測預報,進行災害預警(預警管理)。(3)防治——對已經發生的林業生物災害,進行災害評估,及時採取有效的手段,對林業生物災害進行防治和災後恢復(應急管理)。(4)學習——在後進行防治效果評估,總結防治技術和災害管理經驗,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災後評估)。
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措施,不僅包括應急管理,還要包括縮減災害源和災害影響,提高災害的初始管理地位,改進災害應急反應管理措施和災後修復管理措施。傳統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著重對災害的應急反應管理,不重視災害的前因後果。高效的林業生物災害管理要求通過尋找災害根源、本質及表現形式,並分析它們之間的關係和對森林生態系統造成的危害,通過降低風險和災前超前管理(緩衝管理)等預防措施,更好地進行災害管理。(陳福今、唐鐵漢,2006年)

法制化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法律法規,為林業生物災害防治行動提供了正式依據,提供了一套實用的、操作性強的法律手段,實現了災害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給防治計畫、機構設定、防治準備準備措施、回響行動等賦予了正式的支持;明確規定各社會主體在防治中的職能和作用,使之從自身的性質、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各自的功能,分工協作,全方位做好防治減災工作;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具有統一的效力,保證各個層次各個地區的防治機構,獲益於立法的支持,為參與防治的機構和人員在工作中提供保護,保證了減災對策的順利實施。
林業生物災害法制化內容,包括構建災害管理體制,明確政府災害管理的職權和責任、公民與社會組織的災害管理義務;制定災害管理對策,即災害管理的措施、方法、技術標準、規範等;制定處理違反災害管理法的各種相應法律依據。
1.2.3

社會化原則

人類社會中的任何一個子系統,都是社會這個大系統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些子系統之間的關係同生態系統內的子系統之間關係一樣,都遵從一定的規律相互聯結成一個複雜的有機整體。社會化就是社會系統中各子系統不能人為打破這些聯結而獨立存在,各子系統必須遵從這些規律,並和諧地融入社會這個大系統,積極參與社會這個大系統的整體和諧發展。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是社會這個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因此,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必須遵從社會學規律,將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活動與其他社會活動融合起來,使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系統融入社會這個大系統,發揮林業生物災害防治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保駕護航作用。
林業生物災害管理社會化,首先要求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普及林業生物災害教育,增強人們的災害危機意識,只有讓人們正確認識林業生物災害的社會危害性和破壞性,才能充分理解和協調自己的行為,才能減少災害的損失。其次要求政府發揮組織領導作用,調整好各方面在防治中的相互關係,充分調動社會積極性,動員社會主體廣泛參與,共同行動,形成整體合力。(羅小鋒、雷海章,2004年)再次是加強林業生物災害管理工作與社會的溝通,及時調整林業生物災害管理政策,使之與社會發展保持一致,並滿足民眾需求。
就具體管理活動而言,首先要按照國家管理法律法規,設立跨部門的防治指揮機構,對防治工作進行全面綜合管理,協調政府各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防治工作關係。災害防治規劃和預案、災害預防、災時救援及災後重建的領導責任全部歸屬防治指揮機構。防治指揮機構負責協調區域間的災害防治工作,平衡區域間利益關係,增強有關各方的責任意識。防治指揮機構實行高度集權,下設的防治辦事機構負責落實、督促和檢查防治指揮機構決定的各項事宜。
其次是林業生物災害管理部門要組織民間防治機構、社區組織、民間慈善團體和志願者開展災害防治、救助、災後恢復。林業生物災害管理部門還要制定防治救災標準、流程、質量要求與獎懲規定,在公民中進行經常性的災害應對教育和準備。
1.2.4

科學化原則

林業生物災害的管理,要按照林業生物災害本身的自然規律,在防治中遵從社會規律、經濟規律、技術規律,進行科學防治。
有害生物的有害性是相對於對於人類來說的,林業有害生物是森林生態系統中的一個元素,有森林的地方,就一定有有害生物存在。林業生物災害的發生,並不是因為森林中存在有害生物,而是由於生態環境的變化,如氣候變化、其他災害引發次生災害等等,或人類破壞造成森林健康狀況惡化等,使林業有害生物滋生蔓延,釀成林業生物災害。林業生物災害防治,就是要遵從林業生物災害發生髮展的自然規律,抓住林業生物災害諸多因素中的主要因素,利用林業有害生物與森林生態系統其他因子之間的關係,通過合理調控這種關係,達到防治林業生物災害的目的,維護森林健康,保護環境多樣性,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
森林是公益性公共物品,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是一項社會性工作,因此,林業生物災害的發生髮展具有一定獨特的社會規律。林業生物災害防治就要抓住這些社會規律,促進林業生物災害防治社會化。
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是一項耗資巨大、涉及森林三大效益發揮的災害管理工程,具有很強的經濟性。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決策、指揮和防治措施的實施、災害評估等都要遵從經濟學規律,採用合理的災害救治策略和防治技術手段,開展林業生物災害救治。
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是一項技術性很強、專業化程度高的工作,它包括林業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檢疫除害和生態調控技術、藥劑藥械的使用,以及天敵的輸引、繁育和釋放等。這些關鍵技術的研究、開發與轉化,以及推廣套用這些關鍵技術,直接關係到林業生物災害的防治效果。掌握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技術規律,抓住關鍵環節,吸收國內外和行業外的先進理論、技術和手段,進行技術創新,不斷完善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技術、管理理論和策略,促進林業生物災害管理主體知識化,提高林業生物災害防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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