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

為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工作,根據《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21日由國家林業局以林天發〔2012〕33號印發。《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管護責任、監督管理、附 則5章28條,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原《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林天發〔2004〕149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林天發〔2012〕33號
  • 發布單位:國家林業局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國家林業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管護責任,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附 則,附屬檔案,

國家林業局通知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林天發〔2012〕33號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國家林業局各有關司局、各有關直屬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對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工作的管理,切實把森林管護工作落到實處,提高森林資源管護的質量和水平,根據新的形勢要求,結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工作實際,我局修訂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局。
特此通知。
附屬檔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下簡稱“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工作,保障森林資源安全,促進森林資源持續增長,根據《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江上游、黃河上中游地區,以及東北、內蒙古等重點國有林區天保工程二期範圍(以下簡稱“天保工程區”)的森林管護工作,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天保工程森林管護工作。
天保工程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人民政府領導下,加強森林管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分解森林管護指標,建立健全森林管護責任制,嚴格考核和獎懲。
第四條 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森工企業、國有林場等天保工程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森林管護工作,落實森林管護責任,完善森林管護體系,落實考核和獎懲措施。
第五條 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應當堅持有利於生物多樣性保護、有利於促進森林生態系統功能恢復和提高的原則,對重點區域實行重點管護。
第六條 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應當堅持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明確管護人員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管轄區域內的森林管護工作,確定森林管護責任區,把森林管護任務落實到山頭地塊,把森林管護責任落實到人。
第八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由縣(局)、鄉鎮(林場)、村(組、工區)和管護站點組成的森林管護組織體系,建立完善森林管護管理制度。
第九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實施方案,制定森林管護工作年度實施計畫,作為組織實施森林管護、管護費支出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十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合理設定管護站點,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工具等基礎設施和設備,在森林管護重點地段設定警示標識。
第十一條 天保工程區國有林森林管護工作崗位應當優先安排國有林業單位職工;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權所有者或者經營者負責管護,經林權所有者同意可以委託其他組織和個人管護。
第十二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培訓森林管護人員,努力提高森林管護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十三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轄區內地形、地貌、交通條件、森林火險等級、管護難易程度等確定管護模式,提高管護成效。
第十四條 森林管護方式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專業管護、承包管護、聯戶合作等多種管護方式。在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設立固定管護站點,實行封山管護。
第十五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將管護站點、人員姓名、管護範圍、管護任務和要求等內容予以公示,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森林管護檔案,及時、準確提交有關報表、信息和統計資料,逐步實現檔案管理標準化和現代化,不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在確保不降低森林生態功能、不影響林木生長並經林權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幫助和支持森林管護人員依法合理開發利用林下資源,增加管護人員收入。

第三章 管護責任

第十八條 天保工程區森林管護實行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制度。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應當明確管護範圍、責任、期限、措施和質量要求、管護費支付、獎懲等內容。
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式樣由國家林業局規定(見附)。
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每年度簽訂一次。
第十九條 森林管護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天然林資源保護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止盜伐濫伐森林和林木、毀林開墾和侵占林地的行為,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三)負責森林防火巡查,制止違章用火,發現火情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並報告有關情況。
(四)及時發現和報告森林有害生物發生情況。
(五)制止亂捕亂獵野生動物和破壞野生植物的違法行為,並及時報告有關情況。
(六)阻止牲畜進入管護責任區毀壞林木及幼林。
(七)及時報告山體滑坡、土石流、冰雪災害等對森林資源的危害情況。
第二十條 森林管護人員應當按照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巡山日誌等記錄,有關森林管護資料應當及時歸檔管理。
第二十一條 森林管護人員應當認真履行森林管護責任協定,完成任務並達到質量要求的,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兌現管護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天保工程區的森林管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森林管護責任落實情況。
(二)森林管護任務完成情況和成效。
(三)森林管護設施建設情況。
(四)森林管護檔案建立和管理情況。
(五)森林管護費使用及管理情況。
(六)獎懲措施兌現情況。
第二十三條 國家林業局對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森林管護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結果納入國家級工程核查和“四到省”責任制實施情況統一考核。
第二十四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對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執行情況定期進行考核評價,考核結果作為支付管護費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天保工程實施單位應當認真總結森林管護的經驗和教訓,不斷完善管護措施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使用天保工程森林管護資金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森林管護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報國家林業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國家林業局印發的原《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林天發〔2004〕149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

附屬檔案

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樣書) 
編號: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年齡 身份證號碼:
所在單位:
住址:
為有效保護森林資源,規範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行為,明確森林管護責任、權利和義務,根據《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森林管護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森林管護責任協定書。
一、管護範圍
(一)邊界:
甲方將 畝森林資源委託(承包)給乙方管護。四至界限為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管護範圍包括 村(林班) 小班,分別是: 村(林班) 小班 畝, 村(林班) 小班 畝。
(二)管護範圍森林資源本底數據:
本協定簽署前,雙方對其管護範圍內的森林資源狀況進行互認,建立主要林地指標的本底檔案,對已發生破壞的情況要詳細拍照並加文字說明,建立詳細檔案資料。雙方簽字確認,以備年終核查兌現。本底指標包括:
1.林分鬱閉度:
2.主要樹種:
3.立木蓄積量: 立方米
(三)管護範圍示意圖:
二、管護期限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履行森林管護責任,至   年  月   日終止,管護期為 個月。
三、甲方權利和義務
(一)向乙方指明管護範圍、面積、四至界限,提供實施管護前的林地狀況,明確管護要求。
(二)及時向乙方傳達有關保護森林的政策法規。
(三)組織乙方進行林業政策和法律法規等業務培訓。
(四)及時掌握林業有害生物、森林火災等毀害森林的情況,並及時組織預防和防治、及時組織撲滅火災。對乙方管護範圍內的林業行政、刑事案件及時進行查處。
(五)為乙方提供森林管護方面的技術支持。
(六)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監督和檢查,對不盡責或者不能勝任森林管護工作的,有權扣減管護費直至解除森林管護責任協定。
(七)在管護期內,向乙方支付管護費為 元/月。
(八)對乙方合理利用森林資源,開發經濟發展項目給予政策、技術、市場方面的支持,條件成熟的地方建議成立社區發展基金,給予資金扶持。
四、乙方責任與權利
(一)管護責任
1.巡護:對管護範圍內的森林資源和設施進行日常巡護。
2.記錄:將巡護結果記錄在案,發現問題及時向甲方報告。
3.負責對管護範圍內的車輛、行人進行安全防火宣傳,及時發現和報告森林火情及林業有害生物發生情況。
4.及時發現並制止濫伐盜伐森林和林木、毀林開墾、侵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
5.配合、協助甲方和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人員查處破壞森林資源的案件。
6.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管理和監督,配合甲方完成對管護範圍內的各項檢查、驗收、考核工作。
(二)權利
1.經甲方同意,在不違反森林法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在管護範圍內進行非林非木的採集、種植、養殖、森林旅遊服務等開發利用活動。
2.依據本協定獲得管護費。
五、乙方在管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盜伐濫伐森林和林木。
(二)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內砍柴、放牧。
(三)毀林開墾和毀林採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
(四)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築。
(五)違法獵捕野生保護動物和採挖重點野生保護植物。
六、管護費標準及發放方式
甲方依照有關規定應當支付乙方管護經費為 元。每月按照管護費的 %向乙方定期支付,其他部分在年底前,經甲方檢查驗收合格後全部付清。
七、違約責任
(一)甲方在檢查乙方管護範圍時,發現乙方一次不在崗扣減當月管護費5%,兩次不在崗扣減當月管護費10%,三次不在崗可立即終止本協定;因乙方巡山護林不到位或管護不力造成森林火災、亂砍濫伐、人畜踐踏等林木損失,甲方可扣發管護費。
(二)因乙方管護不力、報告不及時造成較大森林火災(15畝以上),或盜伐濫伐林木達到立案標準以上的事件,甲方不但扣除當月的管護費,還要追究乙方應負的責任,並立即終止協定。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在管護區域內有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盜伐和濫伐林木、捕獵野生動物、亂采亂挖野生保護植物、擅自移植珍稀植物等行為,乙方不予制止和不及時報告造成森林資源損失的,由甲方扣除當月管護費,追究乙方責任,並視情況終止本協定。
(四)在管護範圍內發生林業有害生物災害,乙方未及時發現和上報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甲方除扣發乙方管護費,還要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必須堅持對管護區域的巡山檢查,及時發現和處置可能引起毀壞森林資源的隱患。對無故脫崗,造成森林資源重大損失的,甲方不但要扣除乙方管護費,還要追究相應的賠償責任,並視情況終止協定。
(六)乙方認真履行協定,甲方不按時發放管護費的,乙方有權向甲方上級主管部門反映或控告。
(七)協定的轉讓:未經甲方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將協定管護區轉讓、轉租、轉包、抵押給他人。否則按違約處理,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八、其他
(一)本協定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天保辦和管護站(林業工作站)各存一份。
(二)本協定未盡事宜,以及在履行協定中發生的爭議問題,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備註: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協定條款,自行印製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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