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更新違約事件

林更新違約事件

2010年03月28日,林更新與唐人影視簽訂《經理人契約》。

2012年12月14日,林更新委託律師發函解約,理由為:

1. 唐人影視未能依契約約定完全履行有關義務,實現曾經的保證承諾,無法盡職輔助林某推進演藝事業;

2. 公司存在演藝收入結算不清問題;

3. 根據雙方之間所涉契約性質問題,可以行使自主解約權利等原因。

2013年02月26日,林更新委託律師向上海閔行區法院起訴: 1.確認契約於2012年12月17日解除;

2.唐人影視支付演藝收入1,500,400元(判決前公司已支付)。

訴訟中,唐人影視提出反訴,要求林更新: 1.繼續履約;

2.賠償200萬。

閔行法院一審判決契約解除,駁回唐人影視的反訴,唐人影視抗訴。

上海一中院二審改判: 1.契約於2013年10月起解除;

2.林更新賠償唐人影視195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更新解約事件
  • 人物及單位:林更新和其經紀公司
  • 時間:2013年2月
  • 契約:《經理人契約》
簡介,經過,審理結果,

簡介

上海市一中院2013年12月9日披露,憑藉飾演熱播劇《步步驚心》中“十四阿哥”而一炮走紅的藝人林更新,與其經紀公司之間的契約糾紛案件終於有了結果,經過一、二審,最終判林更新支付公司在一審至二審期間的演藝收入按照契約約定分成195萬元,雙方的《經理人契約》於判決生效之日解除。

經過

據悉,2013年年2月,林更新將其經紀公司訴至法院,稱雙方於2010年簽訂《經理人契約》,其中約定由經紀公司擔任其獨家經理人,然而,經紀公司沒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盡職輔助推進其演藝事業,因此其於2012年12月發函要求解除契約,但遭到經紀公司拒絕,故其提起訴訟,要求判決確認契約已於2012年12月解除。經紀公司則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林更新繼續履行契約,並賠償公司相應損失。

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契約是基於相互信賴而達成的委託契約,由於雙方現已缺乏信任基礎,林更新單方解除契約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據此判決確認契約於2012年12月解除,駁回經紀公司的反訴請求。經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要求二審改判支持其一審反訴請求。
上海一中院二審認為,經紀公司在履約過程中無任何過錯及違約行為,其為林更新安排參演影視劇、參加商業代言活動、進行全面的商業推廣,並按約支付演藝報酬,已完全履行契約義務。林更新雖發函要求解約,但缺乏合理理由,故不能產生解約的法律效力。林更新在2012年12月之後擅自參加商業代言等活動,已違反契約約定,且已實際給經紀公司造成損失,經紀公司有理由要求按照契約分得林更新演藝收入中的30%部分。
法院酌情判令由林更新支付經紀公司賠償款195萬元。此外,雙方契約本應建立在誠實信用、自願公平的基礎上,才有利於林更新與經紀公司的共同發展,但實際上雙方在履約過程中已產生諸多矛盾,缺乏繼續合作的信賴基礎,因此契約應予解除。二審據此改判林更新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契約於判決生效之日解除,林更新賠償經紀公司195萬元,駁回林更新要求確認契約於2012年12月解除的訴訟請求,駁回經紀公司要求接續履約的反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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