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克穎

林克穎

林克穎(英語:Zain Taj Dean),曾使用“柯睿明”(英語:Khalad Hamid)一名,印度裔英國籍商人,英商恩禧(NCL Media)台灣分公司執行長,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經法院三審定讞有期徒刑4年,於發監執刑前的2012年8月15日使用下屬英籍白人大衛(David,又名邱凱)的護照潛逃出境。2013年10月17日倫敦時間,在英國被逮捕。目前正羈押於蘇格蘭愛丁堡法院當中,英國時間2013年11月21日將開第3次庭,審理林克穎所提出的保釋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林克穎
  • 外文名:Zain Taj Dean
  • 國籍:印度裔英國籍
  • 職業:商人
犯罪前科,酒駕撞死人事件,罪後潛逃,

犯罪前科

1998年,柯睿明,曾犯《著作權法》遭通緝,審判期間潛逃回英國,改名後再來台灣。

酒駕撞死人事件

2010年3月25日凌晨,林克穎在台北市松江路的名亨酒店喝到爛醉,由酒店小弟幫忙開林克穎的賓士轎車送他回家。
結果在第一個十字路口(松江路、四平街口)就將小弟趕下車,後有酒店小弟徒步走回酒店門口的監視器可佐證,酒駕撞死人時駕駛非酒店小弟。(從酒店小弟幫開車到他徒步返回僅6分鐘。)
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發生送報生黃俊德被撞死,事故現場遺留林克穎的賓士轎車的碎片,撞擊點無剛好能拍攝到的監視器。
第二天,林克穎委託女友以低價新台幣兩萬多元變賣車輛。該車車頭被驗出有死者的血跡反應。
法院三審期間,推罪、滅證、脫產,以及從未道歉,也從未與被害人遺族達成和解。一審遭判處2年半徒刑,抗訴到二審,法官認為林克穎犯後未見悔意,甚至拒絕賠償死者家屬,改判他4年徒刑,其中公共危險和過失致死各判6月和1年4月徒刑,肇事逃逸部分則是抗訴至三審遭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後定讞。

罪後潛逃

檢方傳訊驗關的入出國及移民署游姓查驗官,該員竟稱“我的人臉辨識能力很弱”。游姓查驗官為此遭考績會記一大過並調職處分。
罪犯英商林克穎於2012年8月持假護照潛逃出境返英,引發台灣社會譁然,又在2013年2月1日透過當時在台灣念書的研究所老師艾琳達,跨海發聲明,稱“連替自己辯護的機會都被拒絕。”艾琳達說:“逃得好,別回來了!”
在台的女友董玉琪因涉及協助逃亡,被檢方列為重要關係人。
台北地檢署以被告身分傳喚其英籍友人David到案,David仍稱一概不知,檢方質疑謊話,訊後仍責付移民署安置。
林克穎
2013年2月5日,林克穎使用Skype(不顯示影像)接受台灣媒體專訪,仍堅稱自己不是撞死人的駕駛。
中華民國外交部會透過各種方式讓林克穎回台服刑,也不排除運用“道德力量”讓林克穎回台服刑。
2013年3月14日,台北地檢署將協助林克穎逃亡的董玉琪、大衛一同起訴。
2013年3月15日,檢察官調查,邱凱是林克穎出版社的員工,欠林克穎5萬元,林不想坐牢,於是與邱研商利用邱的護照返回英國,林和邱說,事成之後先前欠款不必還,會再補給邱4萬5000元,2013年10月17日倫敦時間,在英國被逮捕。
2013年11月20日涉嫌在2010年酒駕撞死送報生黃俊德的英國商人CEO林克穎,在去年8月發監前潛逃離台後,“法務部”在2013年11月20日證實,林克穎已經在10月17日在英國落網,目前正羈押於蘇格蘭愛丁堡法院當中,英國時間2013年11月21日將開第3次庭,審理林克穎所提出的保釋案。不過,儘管林克穎在英國已提出保釋聲請,但台“法務部”仍舊希望能援引英國《2003年引渡法案》,針對林克穎案件雙方簽訂個案司法互助協定,向英國愛丁堡法院聲請將林克穎押解回台執行。
2014年6月
歷經17次開庭審理,愛丁堡地院判決林克穎敗訴,如果他放棄抗訴,最快7月就能引渡回台灣服刑,這也是台灣從國外引渡罪犯回國首例!
林克穎酒駕撞死孝子送報生,潛逃回英國,以為能躲掉牢獄之災,但躲的了一時,躲不了一世。
法務部國際法律司長 陳文琪:「愛丁堡地方法院的宣判,同意將林克穎引渡回台灣來執行,這也是我國以正式引渡方式,自國外引渡人犯回台執行的首例。」
這場攸關司法主權的引渡戰,打的艱辛,2010年3月25日林克穎酒駕肇逃,2012年7月二審判刑4年,8月,他冒用朋友護照,從黑變白易容潛逃,北檢在隔年1月發布通緝,10月16日,台英簽署引渡備忘錄,林克穎落網後,我方請求引渡,英國法院總共開了17次庭,2014年6月11日作出這項歷史性判決,等了4年,黃家人終於看到一線曙光。
死者黃俊德姐夫:「這個對我們來講 我們也是很安慰,因為我們也是希望說,真的能夠把他抓回來。」
黃俊德姐姐 黃雅慧:「我們台灣都對外國人很好,可是外國那邊也都不承認我們台灣,所以我以為沒有什麼下文了,所以它判這樣子,我還蠻感到欣慰的,倒是真的。」
勝利,得來不易,為了林克穎案,代表台灣爭取引渡的蘇格蘭檢察官David Jackson,親自來台,訪談三位專家證人:台北市律師公會理事長陳彥希、律師羅明通以及交大科法所副教授林志潔。
如今看來,作戰策略成功,由於英國二三審是法律審,只要援引法條沒有重大瑕疵,即使林克穎提出抗訴,也很難翻盤。
我方委任律師 伊凡斯:「今天的判決是非常明顯的案例,清楚的證明台灣存在的事實,以及台灣司法體制的穩定與廉正,已被國際承認與認可,這項判決,有助提高跨國際部門或機構的合作,不一定只用在,與台灣有外交關係的國家。」
雖然引渡案要定讞,需要半年到2、3年的時間,但這項指標性判決,不只是我國引渡罪犯回台首例,也是台灣司法主權的一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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