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

東華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精神,設立東華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東華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辦法
  • 院校:東華大學
  • 對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
  • 等級:三個
條例正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激勵研究生勤奮學習、潛心科研、勇於創新、積極進取,在全面實行研究生教育收費制度的情況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號)精神,設立東華大學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為做好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獎勵標準和評選條件
第二條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設三個等級。一等獎1萬元/生/年,名額不多於參評人數的10%;二等獎0.8萬元/生/年,名額不多於參評人數的80%;三等獎0.6萬元/生/年,名額不多於參評人數的10%。
長學制碩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單獨評選,一等學業獎學金名額不多於參評人數的35%,二等學業獎學金名額不多於參評人數的65%。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學業獎學金全覆蓋且不分等級,金額為1.8萬元/生/年。
第四條學業獎學金申請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3.勤奮學習,碩士研究生凡申請一等獎學金者,所有課程無補考記錄;申請二等獎學金者,學位課程無補考記錄;
4.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5.按學校規定報到和註冊。
研究生出現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參評資格:
1.參評學年違反校紀校規受到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的;
2.參評學年違反研究生學術道德規範,在學術科研等方面有不誠信行為等情況的。
第三章參評對象
第五條參評對象必須是經學校錄取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超出學制規定年限的研究生不能參評學業獎學金。
第六條定向就業的研究生、工程管理碩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MBA)研究生等不參加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選。
第七條“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計畫”研究生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
第八條直博生、碩博連讀學生、長學制研究生,原則上一年級按碩士生身份,後三年半按博士生身份參評。期間,如果由博士生身份退回到碩士生身份,則按碩士生身份參評。
第四章評審組織和程式
第九條學校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領導機構為東華大學獎助學金評審委員會。各學院須成立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由學院主要領導擔任主任,由研究生教育分管院長、學院黨總支副書記、導師代表、研究生輔導員、研究生代表等任委員,制訂學院評審實施細則報學校備案。
第十條每年9月,學校下發評審通知,各學院組織評選。各學院依據研究生入學綜合成績評定一年級新生學業獎學金;依據上一學年學習成績、科研成果和導師意見等情況,進行第二學年和第三學年上學期的學業獎學金評定。
第十一條各學院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獲獎學生名單後,須在學院內進行不少於3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後,提交學校審定。審定無異議後,評定結果須在全校範圍內進行不少於2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所在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評審委員會應及時研究並予以答覆。如申訴人對學院作出的答覆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提請裁決。
第十三條學校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當年研究生學業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將研究生獲得學業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四條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擇優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杜絕弄虛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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