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東北監管局(東北電監局)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東北監管局

東北電監局一般指本詞條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東北監管局(簡稱東北電監局)成立於2004年5月,是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在東北區域的派出機構,代表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東北區域電力市場依法行使監管職能。根據《中央編辦關於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設定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130號),2013年12月變更為國家能源局東北監管局,負責東北區域的能源監管。

基本介紹

職責範圍,組織機構,

職責範圍

一、對東北三省和內蒙東四盟(市)地區內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情況,以及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執行電力調度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二、依照有關法律國務院有關規定,頒發和管理轄區內電力業務許可證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發電企業在轄區內電力市場中所占份額的比例實施監管。
四、對轄區內發電廠併網、電網互聯以及發電廠與電網協調運行中執行有關規章、規則的情況實施監管。
五、對轄區電力市場向從事電力交易的主體公平、無歧視開放的情況以及輸電企業公平開放電網的情況依法實施監管。
六、對轄區內供電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標準向用戶提供供電服務的情況實施監管。
七、具體負責轄區內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訂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規定,對轄區內電價實施監管。
九、負責轄區內電力監管信息的統計與發布。
十、由國家電監會授權、委託和委派行使的其它工作。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東北監管局

組織機構

東北電監局設有6個處室,即:辦公室、市場監管處、價格財務處、安全處、稽查處和資質管理處,全員編制40人。 1辦公室主要負責文秘、行政、財務、人事、黨務、宣傳、統計、信息發布等工作。
2.市場監管處主要負責電力市場運行監管、雙邊交易監管等工作。
3.價格財務處主要負責輸配電價審核、輸配電成本核算、電價監督檢查和供電服務監管等工作。
4.安全處主要負責電力安全和可靠性監管、安全統計、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5.稽查處主要負責行政執法、處罰、訴訟,調解電力糾紛,依法查處涉電違法、違規行為等工作。
6.資質管理處主要負責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用電監督資格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及發電、輸電、供電等國家電監會授權的電力業務許可證的受理、審核、頒發和管理等工作。
吉林、黑龍江電監辦是東北電監局設在吉林、黑龍江省的辦事機構,是東北電監局電力監管業務在當地省份的延伸。主要代表東北電監局聯繫和溝通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並配合工作;負責當地省份電力行政許可業務;受理電力違法違規行為舉報、投訴和申訴;收集和分析當地省份工業經濟運行和電力企業經營、運行等情況;協助監管非競價發電企業的運營狀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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