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辦法

西湖文化景觀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後,其保護和管理仍按本辦法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辦法
  • 目的:加強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和管理
  • 檔案類型:條例條令
  • 根據:《世界遺產名錄》
第一條 為加強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以下簡稱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和管理,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區內列入《中國世界文化遺產預備名單》的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應當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宗教、文物、園林、房管、農業、交通、工商、文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經費應當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積極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形式多渠道籌集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資金。
第六條 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緩衝區的範圍根據《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確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七條 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對象包括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南宋至清代(公元13~19世紀)形成的“兩堤三島”整體格局、“三面雲山一面城”的空間環境、“四字景目”系列題名景觀、相關重要歷史文化遺存、西湖龍井茶園、自然山水以及精神價值與審美特徵。
(一)“兩堤三島”整體格局由蘇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構成。
(二)“三面雲山一面城”的城湖歷史空間關係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巒系列及杭州城沿湖景觀構成。
(三)“四字景目”系列題名景觀為始於南宋的“西湖十景”:蘇堤春曉、曲院風荷、平湖秋月、斷橋殘雪、花港觀魚、柳浪聞鶯、三潭印月、雙峰插雲、雷峰夕照、南屏晚鐘。
(四)相關重要歷史文化遺存包括:錢塘門遺址、六和塔(含開化寺遺址)、保俶塔、靈隱寺、飛來峰造像、岳飛墓(廟)、清行宮遺址、文瀾閣(含四庫全書)、舞鶴賦刻石、龍井(泉)。
(五)西湖龍井茶園包括龍井、滿覺隴、翁家山、楊梅嶺、雙峰、靈隱、茅家埠、九溪等8村的傳統茶園保護基地。
(六)自然山水包括西湖水域的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南山系列的吳山、紫陽山、鳳凰山、將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龍山、大慈山、大華山、五雲山、獅峰山、天竺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嶺山、將軍山、靈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龍門山、飛來峰、月桂峰、天馬山、棋盤山等。
第八條 對西湖文化景觀各類保護對象實施保護,應當體現以下保護內容或要求:
(一)“兩堤三島”整體格局,應保持其歷史地點與傳統形式的真實性,保護其組成要素、空間環境和歷史規模的完整性。
(二)“三面雲山一面城”空間環境,應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組成要素、空間環境和歷史規模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保持東向城市沿湖景觀與自然山水的和諧關係。
(三)“四字景目”系列題名景觀,應保持歷史性視域空間和審美特徵,保持其觀賞主題、觀賞特徵、植被特色、景觀要素的材料和實體、觀賞功能的歷史特性,保護其觀賞要素、景觀空間、景點規模、歷史格局和歷史遺存(含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相關遺存及其歷史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相關重要歷史文化遺存,應按照世界文化遺產保護要求,保護其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相關遺存及其歷史環境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五)西湖龍井茶園,應保護其種植基地、傳統品種與土質、傳統種植方式、傳統炒制工藝和分布地段的真實性,保持其特有的地形地貌、環境氣候和基地規模的完整性。
(六)自然山水,應保持西湖水域岸線和南山、北山系列山體與峰巒輪廓的完整,保護其古樹名木、歷史植被、自然生態與環境質量。
(七)精神價值與審美特徵,應傳承題名景觀的文化傳統,維繫人與自然在審美層面的互動與聯想。
第九條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是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對各類保護對象分門別類,根據世界文化遺產相應的保護內容或要求,分別劃定景觀整體和保護單體的保護區劃,制定相應的保護與管理專項措施,確定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合理的環境容量,測算遊覽接待規模,限定土地利用強度,規定城市利用功能等,在有效保護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前提下,處理好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的和諧關係。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依法報經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實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禁止違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在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進行任何破壞景觀、污染環境或危害安全的建設活動。
已有的建設項目、設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的,應當限期拆除、外遷或整改。
第十二條 嚴格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的各類建設活動和設施設定。
確需在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經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對其選址進行依法審查後,方可依法辦理立項等相關手續。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對其選址進行依法審查時,應當組織可行性評估,並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經批准在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並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西湖文化景觀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確保與西湖文化景觀相協調,保持視覺空間控制帶的暢通。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西湖文化景觀緩衝區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或村莊規劃時,應當徵求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對列入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對象的題名景觀、相關歷史文化遺存、龍井茶園和自然山水的維護和修復,應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原則,充分保持其歷史特徵。
文化景觀的修復應當以尚存的、有價值的遺蹟及確鑿的文獻資料為依據,經過前期必要的考古、研究、調查、勘測、分析、論證和審批等程式後組織實施,並建立詳細的記錄檔案和年代標誌。
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其他的文物古蹟、歷史遺存、風景名勝、自然景點和自然山水保護和修復,應當按照《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要求,嚴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規模。
嚴格控制進入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營運或行駛的船舶、機動車輛的總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景觀環境、維持遊覽秩序等需要,對進入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行駛的船舶、機動車輛實行限制。
第十六條 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的水環境質量、空氣品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功能區標準。
在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其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並逐步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消減。
第十七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西湖文化景觀的日常監測,形成記錄檔案,妥善保管,並提出日常監測報告,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西湖文化景觀安全的突發事件,或發現西湖文化景觀存在安全隱患時,要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積極開展西湖文化景觀世界突出普遍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傳播工作,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西湖文化景觀世界突出普遍價值的詮釋與展示應當遵循有利於接近和理解、注重依據、保持價值、保證真實性、維護可持續性、兼具包容性和廣泛性、堅持持續研究和培訓的原則。
第二十條 進入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愛護西湖文化景觀資源,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湖文化景觀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西湖文化景觀的行為。
積極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西湖文化景觀保護活動。
對西湖文化景觀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或規章已作處罰規定的,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或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實施處罰。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前將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備案的,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責令其補辦手續,並可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或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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