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條例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條例》2011年8月31日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杭州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浙江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1年11月25日
  • 發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旅遊景點管理
條例全文,審議報告,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以下簡稱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應當以真實、全面地保存並延續遺產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為目的,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按照《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奈良真實性檔案》和《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的要求,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區管委會)負責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屬的西湖文化景觀監測機構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負責西湖文化景觀的日常監測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財政、旅遊、公安、宗教、文物、園林、房管、農業、交通運輸、工商、文化、環保、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經費納入市級財政預算。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國際援助等形式籌集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資金。
第六條
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對象以承載遺產突出普遍價值的載體為重點,包括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西湖自然山水和唐宋以來不斷演變成形的“三面雲山一面城”的景觀空間特徵、“兩堤三島”的景觀格局、“西湖十景”等題名景觀、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特色植物景觀以及遺產的審美特徵與精神價值:
(一)西湖自然山水由湖泊、丘陵和自然生態組成。西湖水域包括外湖、西里湖、小南湖、岳湖、北里湖等56平方千米範圍的水域;西湖丘陵包括南山系列的吳山、紫陽山、鳳凰山、將台山、玉皇山、九曜山、南屏山、夕照山、青龍山、大慈山、天竺山、棋盤山、南高峰、丁家山等峰巒,北山系列的孤山、葛嶺山、將軍山、靈峰山、北高峰、美人峰、龍門山、飛來峰、月桂峰、天馬山等峰巒;西湖自然生態包括西湖特有的濕潤溫和小氣候及其從森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向濕地過渡的植被景觀特色和樟、楓等古樹名木。
(二)“三面雲山一面城”的城湖歷史空間關係由西湖水域和南山、北山峰巒系列及杭州城市沿湖景觀構成。
(三)“兩堤三島”景觀格局由蘇堤、白堤和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構成。
(四)“西湖十景”為始於南宋的“四字景目”系列題名景觀:蘇堤春曉、曲院風荷、平湖秋月、斷橋殘雪、花港觀魚、柳浪聞鶯、三潭印月、雙峰插雲、雷峰夕照、南屏晚鐘。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包括錢塘門遺址、六和塔(含開化寺遺址)、保俶塔、雷峰塔遺址、靈隱寺、淨慈寺、飛來峰造像、抱朴道院、岳飛墓(廟)、清行宮遺址、文瀾閣(含四庫全書)、舞鶴賦刻石和林逋墓、龍井(泉池)、西泠印社。
(六)特色植物景觀:包括南宋以來並傳衍至今的春桃、夏荷、秋桂、冬梅“四季花卉”觀賞主題;沿西湖堤、岸桃柳相間的特色景觀;分布於湖西群山中的傳統龍井茶園景觀。
(七)審美特徵與精神價值:包括西湖文化景觀傑出的中國山水美學審美特徵和精神棲居的價值功能,維繫人與自然在審美層面的互動與聯想,以及傳衍至今的“點景題名”文化傳統。
第七條
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對象按照組成要素實施分類保護,屬於有機演變性質的遺產要素按照《奈良真實性檔案》實施保護;屬於文物建築的遺產要素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保護;屬於自然性質的遺產要素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實施保護。
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對象按照下列具體要求實施保護:
(一)西湖自然山水,應當保持西湖水域岸線的真實性和南山、北山系列山體與峰巒輪廓的完整性;保持西湖特有的濕潤溫和小氣候及其從森林(亞熱帶常綠闊葉林)向濕地過渡的植被特色;保護樟、楓等古樹名木。
(二)“三面雲山一面城”空間環境,應當保持西湖南、西、北三向自然山水的組成要素、空間環境和歷史規模的真實性與完整性,保持東向城市沿湖景觀與自然山水的和諧關係;加強湖東城市建築形態的規劃控制(含高度、色彩和體量),確保與吳山、寶石山在天際輪廓線上的協調過渡關係。
(三)“兩堤三島”整體格局,應當保持其歷史地點與傳統形式的真實性,保護其組成要素、空間環境和歷史規模的完整性。
(四)“西湖十景”等系列題名景觀,應當保持歷史性視域空間和審美特徵,保持其觀賞主題、觀賞特徵、植被特色、景觀要素的材料和實體、觀賞功能的歷史特性,保護其觀賞要素、景觀空間、景點規模、歷史格局和歷史遺存(含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相關遺存及其歷史環境)的真實性、完整性。
(五)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應當保護文物古蹟、歷史建築的外形和設計、材料和實體、用途和功能、傳統技術、方位和位置,保護相關遺存及其歷史環境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六)特色植物景觀,應當保持“四季花卉”的傳統觀賞地點和規模;保持西湖堤、岸的桃柳相間傳統景觀;保護龍井茶園的傳統景觀,包括傳統品種、種植方式、分布地段特有的地形地貌、環境氣候和茶園規模。
(七)精神價值與審美特徵,應當保持西湖景觀的中國山水美學審美特徵和精神棲居的價值功能,傳承題名景觀的文化傳統,維繫人與自然在審美層面的互動與聯想。
第八條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緩衝區的範圍根據《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確定,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條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是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分別劃定景觀整體和重點保護要素的保護區劃,制定相應的保護與管理專項措施;限定城市發展對遺產的負面影響,確定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合理的環境容量,控制遊覽接待規模,嚴格限定土地利用強度和建設規模,合理調整和改善域內交通組織,規定城市利用功能等;處理好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的關係,有效保護遺產真實性、完整性。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與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杭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審定和公布實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一條
禁止違反《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在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進行任何破壞景觀、污染環境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建設活動。
已有的建設項目、設施不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的,應當依法限期拆除、外遷或者整改。
第十二條
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土地資源保護,禁止出讓或者變相出讓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土地,控制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各類建設活動和設施設定。
確需在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建設的項目,應當經風景區管委會進行審核後,方可依法辦理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其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風景區管委會對建設項目進行審核時,應當組織遺產影響評估,並實行專家諮詢論證制度。
經批准在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從事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並報風景區管委會備案。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西湖文化景觀緩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確保與西湖文化景觀相協調,保持視覺空間控制帶的暢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審批建設項目時,應當就建設項目對西湖文化景觀的影響情況徵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組織編制西湖文化景觀緩衝區所在地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或者專項規劃時,應當徵求風景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四條
列入西湖文化景觀保護對象的“兩堤三島”、“西湖十景”、具有代表性的文化史跡、特色植物景觀和西湖自然山水的維護和修復,應當遵循真實性、完整性原則,充分保持其歷史特徵。
文化景觀的修復應當以尚存的、有價值的遺蹟及確鑿的文獻資料為依據,經過前期必要的考古、研究、調查、勘測、分析、論證和審批等程式後組織實施,並建立詳細的記錄檔案和年代標誌。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文物古蹟、歷史遺存、風景名勝、自然景點和自然山水的維護和修復,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按照《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要求,嚴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環境容量、遊覽接待規模。
嚴格控制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各類活動的規模和數量。
嚴格控制進入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營運或者行駛的船舶、機動車輛的種類和總量。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景觀環境、維持遊覽秩序等需要,對進入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行駛的船舶、機動車輛進行限制。
第十六條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水環境質量、空氣品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功能區標準。
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排放,並逐步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
第十七條
西湖文化景觀監測機構應當加強對西湖文化景觀的日常監測,形成記錄檔案,妥善保管,並提出日常監測報告,由風景區管委會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在發生危及西湖文化景觀安全的突發事件,或者發現西湖文化景觀存在安全隱患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風景區管委會應當積極開展西湖文化景觀世界突出普遍價值的詮釋、展示與傳播工作,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尊重和保護意識。
第二十條
進入西湖文化景觀遺產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有關規定,愛護西湖文化景觀資源,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西湖文化景觀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西湖文化景觀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西湖文化景觀保護活動。
對西湖文化景觀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風景區管委會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前將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報風景區管委會備案的,由風景區管委會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風景區管委會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1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2009年12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訂發布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審議報告

杭州市人大常委會:
6月9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議案。根據人大立法提前介入的精神,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在法規案起草之初即參與了市園文局、市法制辦開展的立法調研,參加了有關徵求意見座談會。在接到市政府的議案後,受主任會議委託,城建環保委立即著手《條例(草案)》的論證和調研工作,分別召開了市建委、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房管局、市環保局、市政府城管辦、市城管執法局、市人防辦、市林水局、市氣象局、市旅委、市園文局、市外辦、市西博辦等有關職能部門,公安交警、武警消防、市政設施監管、公交、水業、燃氣等有關單位負責人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徵求意見座談會,同時還書面徵求了各區、縣(市)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建議。6月9日,城建環保委召開了專委會,對各方的意見進行了研究和討論,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情況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草案)》是加強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的需要。
西湖文化景觀是長久以來人類創造,並反映人類與西湖自然景觀之間的和諧演變歷史的重要載體,為人類文明的傳承發展作出了獨特的貢獻。隨著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進步,文化遺產保護更加注重對文化景觀遺產價值的理解和評估,要求進一步深化文化景觀的保護理念與管理方法。制定《條例》有利於進一步認定西湖文化景觀的內涵,評估文化景觀的價值;有利於進一步完善文化景觀保護的法規,從而對文化景觀遺產實施有力的保護。
(二)制定《條例(草案)》是理順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的關係的需要。
西湖文化景觀兼具文化遺產和風景名勝的雙重特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既涉及園林、文物行政部門,同時也涉及建設、農業、文化、宗教等多個部門,部分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與其他行政部門的保護對象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制定《條例》,有利明確各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進一步理順各部門對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的相互關係。
(三)制定《條例(草案)》是增強公眾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需要。
市政府於2008年頒布了《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對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有必要將原有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從更高層面完善保護管理措施,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價值的認識和理解,增強公眾對文化遺產的尊重和保護意識,共同做好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工作。
因此,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認為,為進一步加強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確保文化景觀遺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符合杭州實際、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條例(草案)》是很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對《條例(草案)》的主要審議意見
(一)關於立法依據
條例(草案)》第一條中,《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是非民商領域的國際公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中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而對非民商領域的國際條約,不能直接適用於我國。
因此建議將《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作為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應遵循的要求,而不作為立法的依據。建議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杭州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風景名勝區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三條修改為“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應當以……,遵循《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奈良真實性檔案》和《中國文物古蹟保護準則》要求,確保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二)關於管理職責
建議《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三款,增加“林水、環保、氣象”等部門,並修改為“……協同做好西湖文化景觀的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關於管理規劃
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九條第三款改為第十條第二款,原第十條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第九條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是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和利用的依據。《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處理好遺產保護與城市發展的和諧關係”。
“第十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編制《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應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地區總體規劃。
《杭州西湖文化景觀保護管理規劃》經批准公布後,……應當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四)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對施工前未辦理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備案的懲處較寬容,相比與企業因污染環境而取得的經濟收益而言,違法成本太低,不能引起企業對防止污染和保護水土的足夠重視。
(五)部分文字修改
第十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委託編制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備案。施工單位應按照備案後的方案進行施工”。
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建設單位未編制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報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備案的,施工單位未按方案組織施工的……,處以……的罰款。”。
刪除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積極”兩字。
另外,《條例(草案)》的一些文字表述過於行政公文化,不夠規範準確,需進一步修改。綜上所述,城建環保委認為,該《條例(草案)》立法指導思想明確,依據充分,有關規定具有可操作性,比較符合我市實際。建議將《條例(草案)》提請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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