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浙江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辦法》《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醫療保障執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0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本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違法後果和改正措施等因素,依法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以及處罰幅度的許可權。
第三條 本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基於正當目的,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依法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條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遵循綜合裁量原則,全面分析違法行為的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等因素,對違法行為處罰與否以及處罰的種類、幅度進行判斷,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對於性質相同、情節相近、危害後果基本相當的違法行為,在實施行政處罰行使裁量權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基本相同。
第六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限期改正期限原則上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七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
(三)超過法定時效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誘騙、教唆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六)未曾因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的;
(七)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八)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規定情形的。
第九條 行政相對人實施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會安定、經濟秩序、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情節較重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
(三)違法行為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侵害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兒童、農民等群體利益的;
(五)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通過新聞媒體、發布公告等方式專門禁止或告誡後,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被處罰後2年內再次發生違反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的;
(七)對國家、省、市的階段性重點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以不接受詢問、不提供相關資料等方式無理抗拒、阻撓實施行政執法的;
(九)故意隱瞞事實,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十)被責令改正後拒絕改正的;
(十一)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實施打擊報復的;
(十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規定情形的。
第十條 第八條、第九條是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考量其從輕、從重的共性因素。涉及到每一個具體違法行為時,應從其主要因素進行考量,科學劃分較輕、一般、嚴重的標準,如違法次數、涉案金額、涉及人數等因素。具體標準見《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表》。
第十一條 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重情節、且不具有從輕情節的,應當按最高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應當按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處罰;同時具有從重、從輕情節的,應當綜合考慮,根據主要情節實施處罰。
第十二條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行政執法人員由於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表》中的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低於”、“高於”不包括本數。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於2020年5月1日起實施。
關於印發《杭州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醫療保障局(分局):
現將《杭州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杭州市醫療保障局
2020年3月18日
為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制定了《杭州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該政策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關於堅持和完善法制體系,提高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精神實質,規範醫療保障行政執法行為,強化權力監督制約,確保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醫療保障行政執法的效率與質量。
二、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我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醫療保障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各區、縣(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在實施醫療保障行政處罰時適用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杭州市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辦法》包括適用辦法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表兩部分。
(一)適用辦法
《適用辦法》共14條,用於規範本市各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正確行使醫保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條至第三條,明確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制定依據、定義概念和適用範圍。
第四條至第六條,明確了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需遵循的基本原則和適用規定。
第七條至第九條,明確了不予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十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裁量標準具體劃分及從重、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十二條明確了醫療保障部門職責及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十三條明確了範圍用語的界限。
第十四條明確了施行日期。
(二)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表
《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表》共15條,根據《浙江省醫療保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較輕、一般、嚴重的科學劃分,對具體違法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處罰幅度按不予罰款、較小數額、一般數額、較大數額劃分為3至4個裁量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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