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體系,規範宅基地審批行為,保障農村村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蕭山區委 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的若干意見》(蕭委〔2009〕32號)和《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杭州市蕭山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蕭政發〔2005〕105號)檔案有關規定,現就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共四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7-1
  • 實施日期:2010-7-1
基本信息,審批的原則,審批的程式,審批管理制度,其他,

基本信息

名 稱: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法規分類: 區縣規範
頒布日期: 2010-7-1
實施日期: 2010-7-1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
正文:杭府法備告[2010]24號
蕭山區人民政府:
你區上報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蕭政辦發〔2010〕107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蕭政辦發〔2010〕107號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審批的原則

(一)堅持符合規劃原則。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及村莊布點規劃,必須符合村莊建設、整治規劃。
(二)堅持一戶一宅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和區城鄉一體化建設、農村住房改造建設規定標準。
(三)堅持節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建設用地整理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村周邊的未利用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土地建造住宅。
(四)堅持依法審批原則。農村村民新建、翻建、調劑建房要求使用宅基地的,必須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審批的程式

(一)申請
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村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村(居)委會經討論,對符合《蕭山區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申請條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發放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報表,並在7個工作日內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鎮(街)審核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居)委會上報村民宅基地申請的相關材料後,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到實地進行踏勘。
(三)規劃許可
規劃部門自實地踏勘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根據實地踏勘情況,確定該地塊是否符合村莊和集鎮規劃,對符合規劃的作出規劃許可。
涉及農用地的,以村(居)委會為申報主體,在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按規定程式報區國土部門辦理農轉用報批手續。
(四)宅基地審批
區國土部門對申請的宅基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等進行審核。對通過審核的,由區國土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報區政府進行審批。
區政府批准後,村(居)委會憑已批准的《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報表》領取區國土部門核發的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書。
村(居)委會向國土部門申請宅基地時,應同時提交如下資料(一式四份):
1.建房戶申請宅基地報告;
2.戶主身份證(複印件,需與原件核對);
3.戶口簿(複印件,需與原件核對);
4.獨生子女證明(複印件,需與原件核對);
5.張榜公示單及照片;
6.村(居)委會與建房戶簽訂拆舊協定書,附舊房照片(參照物);
7.經批准的村鎮建設規劃圖或平面圖;
8.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
9.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五)申報開工和竣工驗收
農村村民持區國土部門核發的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書和建房戶舊房拆除照片,經村(居)委會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建房開工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核實舊房拆除後,赴現場進行實地放樣,監督開挖基槽,簽發定位放樣合格單後方可施工。
農村村民建房施工結束後,經村(居)委會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建房竣工驗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在7個工作日內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赴現場進行竣工驗收。
經驗收合格簽署意見後,農居方能投入使用。
(六)宅基地調劑
農村村民因經濟困難且符合建房條件、按要求能拆除舊房,要求通過調劑的方式,使用本村(社區)其他村民原有又符合村莊規劃住房的,應向本村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提出申請,村(居)委會經討論對符合申請條件、在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申請人發放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報表,並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1.調入戶申請房屋調劑報告;
2.調入戶戶主身份證(複印件,需與原件核對);
3.調入戶戶口簿(複印件,需與原件核對);
4.調入戶獨生子女證明(複印件,需與原件核對);
5.張榜公示單及照片;
6.村(居)委會與調入戶簽訂拆舊協定書,附舊房照片(參照物);
7.調劑雙方簽訂的房屋調劑協定書;
8.調出方房屋基本情況;
9.其它需要提交的資料。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村(居)委會上報村民房屋調劑申請的相關材料後,會同規劃、國土等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到實地進行踏勘。
符合調劑條件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報區國土部門審核。對通過審核的,由區國土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報區政府進行審批。
區政府批准後,村(居)委會憑已批准的《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呈報表》和調入方舊房拆除照片,領取區國土部門核發的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書。
(七)確權登記
建房戶持建房竣工驗收合格意見書或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調劑批准書,向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要求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申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會同國土等部門赴現場進行覆核驗收。經驗收合格後,由國土部門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八)整理存檔和年檢年審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規劃、國土等部門應以村立冊,建立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情況檔案。由經辦人填寫“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登記表”、“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超面積處理登記表”、“農村村民建新拆舊情況登記表”等,建立好農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台賬。
對已建成的農村住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規劃、國土等部門應按年度對建房使用宅基地面積的變動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以防止違法建設的產生和蔓延。

審批管理制度

(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規劃、國土等部門要規範審批行為,健全公開辦事制度。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式、審批工作時限等向社會公告。
(二)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規劃、國土等部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丈量放樣;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審批的全程管理。越權或者違反程式批准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批准宅基地的,依法撤銷違法批准宅基地的行為。已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二年以上(含二年)未使用的,原批准機關要註銷批准檔案,由村(居)委會收回土地使用權。

其他

(一)本通知由國土蕭山分局負責解釋。
(二)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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