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

《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在1999.09.02由杭州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頒布單位: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確保蔬菜生產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杭州市市區範圍內蔬菜農藥殘留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蔬菜生產過程中農藥的使用管理以及留地蔬菜農藥殘留量的監測工作。
市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上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的監測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蔬菜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保、衛生、商業等其他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負責對蔬菜生產者的職業道德和安全使用農藥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技術輔導,指導蔬菜生產者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確保蔬菜生產安全。
村民委員會應配備相應的農藥管理人員,把好蔬菜農藥使用關。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大力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生物農藥和滴水灌溉、防蟲網等防治病蟲害的新措施、新技術。積極開發生產、銷售無公害、無污染蔬菜。
第六條 凡需在本市範圍內經營農藥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農藥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
農藥經營單位的銷售人員,必須具備農藥經營和使用的專業知識,並經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銷售人員在銷售農藥時應將使用說明書隨貨附送,並有義務和責任向蔬菜生產者介紹農藥的使用範圍、防治對象、使用方法和安全間隔期等注意事項。
第七條 嚴禁在菜區銷售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樂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合配劑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其他禁用農藥。
第八條 蔬菜生產者必須到持有《農藥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經營單位購買農藥。
第九條 蔬菜生產者必須嚴格遵守安全、合理使用農藥的有關規定,按照標籤及說明書的內容正確配藥、施藥,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不得擅自擴大使用範圍,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故的發生。
第十條 嚴禁在蔬菜上使用甲胺磷、甲拌磷、呋喃丹、氧化樂果、甲基1605等高毒高殘留農藥及其混合配劑和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禁用農藥。
施用過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土地,在農藥殘效期內不得用於種植蔬菜。
第十一條 蔬菜生產者應妥善保管農藥並做好標記,不得與蔬菜混載混放。
包裝農藥的箱、瓶、袋應由銷售單位回收,並按有關規定處理,禁止用於盛裝蔬菜。
第十二條 施用過農藥的蔬菜必須在安全間隔期滿後才能採收、出售。
第十三條 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不得上市銷售。
蔬菜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舉辦單位,應建立蔬菜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用檢測設備或工具,確定專門人員負責上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對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不得銷售,並按規定統一處理。
第十四條 市技術監督部門應對上市蔬菜的農藥殘留量進行不定期檢測,並公布檢測結果。對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市場舉辦單位或經營者統一銷毀;系本地蔬菜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時責令蔬菜生產者暫停同類蔬菜上市。
第十五條 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舉辦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蔬菜經營者、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督促其遵守本管理辦法,認真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並可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進場交易證或營業執照。
(四)蔬菜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舉辦單位,未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致使農藥殘留量超標的蔬菜上市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銷售使用劇毒農藥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縣(市)蔬菜農藥殘留量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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