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雋世

杜雋世

杜雋世,男,蒙古族,1960年3月出生,內蒙古達拉特旗人,研究生學歷,1977年12月參加工作,1981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2019年6月,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杜雋世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內蒙古達拉特旗
  • 出生日期:1960年3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 性別:男
  • 入黨時間:1981年10月 
  • 職務: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

人物履歷

1977.12——1979.04,伊盟達拉特旗委組織部工作;
1979.04——1979.09,伊盟達拉特旗團委工作;
1979.09——1987.03,伊盟達拉特旗黨校工作(其間:1982.02——1983.07,在內蒙古黨校師資班進修;1984.09——1986.07,在內蒙古管理幹部學院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7.03——1991.10,伊盟達拉特旗黨校副校長;
1991.10——1993.01,伊盟達拉特旗黨委宣傳部副部長、伊盟達拉特旗黨校校長(兼);
1993.01——1995.07,伊盟達拉特旗中和西鄉黨委書記
1995.07——2000.10,伊盟達拉特旗旗委副書記;
2000.10——2000.11,伊盟烏審旗委副書記、旗長;
2000.11——2003.11,烏拉特後旗旗委書記、旗人武部第一書記(其間:2001.09——2002.01,在中央黨校旗縣委書記培訓班學習);
2003.11——2004.07,烏拉特中旗旗委書記;
2004.07——2006.10,巴彥淖爾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其間:2003.01——2005.01,在中央黨校法學專業在職研究生班學習);
2006.10——2011.08,巴彥淖爾市市委常委、臨河區委書記;
2011.08——2016.03,阿拉善盟盟委副書記;
2016.03——2016.06,阿拉善盟盟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6.06——2018.04,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雋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22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工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雋世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杜雋世嚴重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偽造證據,進行虛假供述,對抗組織審查調查。理想信念喪失,長期搞封建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操大辦其父喪事,收受下屬禮金;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申報個人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借女兒婚禮趁機斂財。利用職權和影響力,為親屬和情婦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私自留存涉密檔案;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指使他人為其情婦辦理假戶籍資料與身份證。杜雋世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騙取公款,涉嫌貪污犯罪。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杜雋世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人前假裝清廉,人後貪婪放縱,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且在黨的十八大之後不收斂、不收手,社會影響極為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會議研究,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杜雋世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涉案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雋世(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2018年7月22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對犯罪嫌疑人杜雋世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雋世(副廳級)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偽造身份證件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杜雋世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雋世利用擔任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後旗旗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委常委、臨河區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夥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巨額公款出借給個人公司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偽造居民身份證件,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偽造身份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3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雋世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偽造身份證件罪一案,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支持公訴。
庭審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出示了相關證據,圍繞控辯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展開法庭辯論、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庭審持續了三天,法庭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

2019年6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內蒙古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杜雋世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杜雋世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二百五十萬元。
判決認定:被告人杜雋世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巴彥淖爾市烏拉特後旗旗委書記、巴彥淖爾市委常委、組織部長、臨河區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吞、騙取公共財物1892.648358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及財產性利益2115.56萬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1000萬元公款出借給其他單位用於營利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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