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雲(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

李紅雲(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

李紅雲,男,漢族,1962年9月生,湖南臨湘人,博士研究生學歷。1985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8月22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2018年10月,李紅雲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由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李紅雲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臨湘
  • 出生日期:1962年9月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成就,人物事件,組織審查,監察調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開庭,

人物履歷

1978.08—1982.07,武漢水利電力學院農水專業學生;
1982.07—1985.07,武漢水利電力學院水力學及河流動力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1985.07—1987.04,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工程師;
1987.04—1990.08,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水工室副主任、代主任;
1990.08—1993.04,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副總工程師兼水工室主任;
1993.04—1994.11,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副所長;
1994.11—1995.12,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代所長;
1995.12—1997.12,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所長
(其間:1993.09—1996.06武漢水利電力大學水工結構專業在職博士研究生學習);
1997.12—1999.12,湖北省水利廳副總工程師、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所長;
1999.12—2001.07,湖北省水利廳副總工程師;
2001.07—2006.04,湖北省水利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2006.04—2006.06,湖北省隨州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6.06—2008.07,湖北省隨州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8.07—2008.09,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籌備組辦公室主任;
2008.09—2009.08,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2009.08—2013.06,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委員;
2013.06—2018.08,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第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成就

1997年入選享受湖北省政府特殊津貼專家。
曾主持、參與眾多大中型水利工程水工模型試驗,大、中型水庫整險加固設計,推廣套用新材料、新技術,組織並主持參與了多項世界銀行貸款研究課題。
多次獲得湖北省科技進步獎。

人物事件

組織審查

2018年1月4日,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紅雲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監察調查

2018年2月27日,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李紅雲涉嫌職務犯罪,接受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8月22日,經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紀委監委對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紅雲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李紅雲違反政治紀律,串供堵口,偽造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他人邀請打高爾夫球;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情婦謀取私利;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通姦,並有非婚生子女一名。違反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數額特別巨大,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紅雲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和黨性觀念,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面人”,利慾薰心,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並涉嫌職務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經湖北省紀委監委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紅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職務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

2018年10月,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紅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紅雲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李紅雲,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襄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紅雲擔任湖北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所所長,湖北省水利廳副廳長,隨州市市長,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湖北省聯合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並謀取個人利益,情節嚴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庭

2018年11月20日,李紅雲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案在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庭審過程持續了將近3個小時,被告人李紅雲當庭表示認罪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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